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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會常務董事兼執行委員會主席馬善才一切所需權限,以澳門特別行政區股東代表身份出席該公司之股東大會。
二、廢止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二組之第77/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和第八款,以及第6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姍桃絲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籌備辦公室協調員,為期一年,期滿可續期。
二、其每月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1表1薪俸表中的960點。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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