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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能顧問有限公司簽定“路氹填海區大型多功能館工程圖則和技術支援服務”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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