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令公佈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的有關阿富汗局勢之第1452(2002)號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及其葡文譯本。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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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2(2002)號決議

2002年12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4678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號、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號、2001年7月30日第1363(2001)號和2002年1月16日第1390(2002)號決議,

表示決心促進按照聯合國有關決議履行反恐怖主義的義務,

重申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號決議,並重申支持根據《聯合國憲章》根除恐怖主義的國際努力,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第1267(1999)號決議第4(b)段和第1390(2002)號決議第1和第2(a)段的規定不適用於經有關國家決定屬於下列情況的資金及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a)為基本開支所必需,包括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貸款、藥品和醫療、稅款、保險費以及水電費,或者專用於支付合理的專業人員費用和償還與提供法律服務有關的費用,或常規持有或維持凍結的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所需要的規費或服務費,但需有關國家先將酌情授權動用這類資金、資產或資源的意圖通知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而且委員會在收到該通知後48小時內沒有決定反對;

(b)為特殊開支所必需,但需有關國家將這類決定通知委員會並獲委員會批准;

2. 決定所有國家可以允許將下列款項加進第1267(1999)號決議第4(b)段和第1390(2002)號決議第1和第2(a)段規定制約的帳戶:

(a)這些帳戶應得的利息或其他收入;或

(b)根據這些帳戶受到第1267(1999)號、第1333(2000)號或第1390(2002)號決議規定的制約之日以前產生的合同、協定或義務而應得的付款,

但是任何這類利息、其他收入和付款繼續受上述規定的制約;

3. 決定委員會,除了第1267(1999)號決議第6段和第1390(2002)號決議第5段所述任務之外,應:

(a)維持並定期增補一份已通知委員會打算在執行有關決議時適用上文第1(a)段的規定,而且委員會對此沒有決定反對的國家的名單;以及

(b)審議並酌情批准關於上文第1(b)段所述特殊開支的請求;

4. 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第1267(1999)號決議第4(b)段的例外規定不再有效;

5. 促請會員國在執行第1373(2001)號決議時充分顧到上文所述各項考慮;

6.決定繼續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