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令公佈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通過的有關塞拉利昂局勢之第1446(2002)號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及其葡文譯本。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塞拉利昂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號、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號、2000年5月19日第1299(2000)號、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號和2001年12月19日第1385(2001)號決議,
申明所有國家承諾尊重塞拉利昂的主權、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
歡迎在聯合國塞拉利昂特派團協助下,塞拉利昂衝突已結束,和平進程已取得重大進展,該國境內、包括鑽石產區內總的安全形勢已有改善,
強調政府必須加強努力,將其權力擴展到包括鑽石產區在內的塞拉利昂全境,國際社會應繼續為原戰鬥人員重新融入社會提供援助,並關切地注意到利比里亞局勢繼續威脅塞拉利昂、特別是鑽石開採區的安全以及該區域其他國家的安全,
回顧非法鑽石貿易在引發塞拉利昂最近的衝突方面所起的作用,並表示關切目前大規模的非法鑽石貿易及其可能對塞拉利昂脆弱局勢產生的不利影響,
歡迎大會2002年3月13日第56/263號決議,以及有關國家、鑽石行業,特別是世界鑽石理事會,以及非政府組織為切斷未加工鑽石非法貿易與武裝衝突之間的聯繫而正在作出的努力,尤其是通過金伯利進程取得的重大進展,並鼓勵在這方面取得進一步進展,
強調包括鑽石進口國在內的所有會員國有責任充分執行第1385(2001)號決議中的各項措施,
注意到塞拉利昂政府關於延長第1306(2000)號決議第1段所規定措施的意見,
確定該區域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歡迎塞拉利昂政府2002年7月25日題為“原產地證書制度第四次審查”的最新報告(S/2002/826),包括其中關於該制度有助於制止從塞拉利昂非法出口鑽石的評價;
2.決定第1306(2000)號決議第1段所規定的措施應在2002年12月5日起新的六個月期間繼續有效,但是根據第1306(2000)號決議第5段的規定,塞拉利昂政府通過原產地證書制度管制的未加工鑽石繼續不受這些措施約束,並申明在該期間結束時,安理會將審查塞拉利昂局勢,包括政府對鑽石產區行使權力的程度,以決定是否將這些措施再延長一段期間,如有必要並加以修改或採取進一步措施;
3. 又決定如果安理會認定適當,可以立即終止上文第2段所延長的第1306(2000)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
4. 決定第1132(199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繼續審議第1171(1998)號決議第2、4和5段提及的各項措施,並向安理會提出意見;
5. 請秘書長公佈本決議的規定和決議規定的各項義務;
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