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和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之設計及建造工程─技術援助和品質控制」批給合同。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鑒於有關章程第二十二條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理事會主席一職;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林路易工程師之請求,終止其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理事會主席的委任。
二、委任區秉光工程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理事會主席。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被選為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公司機關之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由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三年;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三)項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梁文耀工程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理事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