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七款d)項、第33/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和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蕭威利學士在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會主席職務,任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體育發展局繼續承擔有關報酬和按原薪俸計算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之負擔。
三、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並中止其擔任體育發展局局長的定期委任。
四、廢止第28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九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