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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一條d)項和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修改位於路環石排灣馬路旁的F1c地段用途的請求。該地段是經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二零零二年六月十四日第49/2002號批示而批給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持有,由於這幅土地的前任次承租人即千葉電器有限公司將土地讓與,目前該土地是轉租給新通達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二、批准新通達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按照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第001/03/PS號備忘錄結論第二點及第五點修改F1c地段土地用途的請求。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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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致平續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遵照有關章程規定。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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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和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鑒於“澳門中華媽祖基金會”申請宣告成為行政公益法人 (其章程刊登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經修改後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經審查有關檔案,上述基金會具備一切法律規定的要件,是一非牟利團體,其宗旨在於推廣中華文化、研究、教育、社會及慈善活動及保存澳門的獨特文化,特別是致力弘揚媽祖文化,這些宗旨與行政當局在該領域的目標相同。該團體成立至今一直通過組織各種活動來實現上述宗旨。
基於此,賦予“澳門中華媽祖基金會”行政公益法人的法律資格。
二零零三年二月五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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