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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2/98/M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下列人士作為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的委任續期:

(一)梁維特;

(二)馬若龍;

(三)梁文耀;

(四)黃就順;

(五)陳恩讚;

(六)王志石;

(七)陳錫僑;

(八)何錦霞;

(九)陳煒恆;

(十)劉仕堯。

二、委任彭為錦作為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

三、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五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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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