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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在第3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增加第(十)項,條文如下:
“ 澳門魚業商會代表一名。”
二、上指批示原第(十)項變為第(十一)項。
三、上指批示第三款和第四款的條文修改如下:
“ 三、上款(六)至 (十)項所指的實體的代表由該等實體建議,並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
四、第二款(六)至(十一)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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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3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十)項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委任澳門魚業商會代表何錫強為漁業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 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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