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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二款(參照附件二第二款)聯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萬德民警務總長(編號103791)的權力如下:

(一)在不妨礙繼後知會原所屬部門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批准以派駐或臨時提供服務方式於保安協調辦公室工作的人員的年假及審批缺勤所需之一切權力;

(二)簽署與保安協調辦公室職責事宜有關的所有文書之權力。

二、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所作出之所有行為均獲追認,且其內容納入本授權範圍內。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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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