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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筆款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設立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000,000.00元(壹佰萬元);

經行政長官辦公室建議,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澳門幣1,000,000.00元(壹佰萬元),作為常設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

委員: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白麗嫻;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蘇柏圖;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杜珍妮;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首席技術輔導員Maria de Fátima Magalhães Rosário Gomes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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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需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購置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規格,經考慮第21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委員會所編製和提交的建議書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1.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購置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規格如下:

1.1. 個人使用客車: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156,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陸仟元整);

汽缸容積:不超過2,000 c.c.;

馬力 :不限;

車門數量:四門(非揭背式);

車長 :4.5米或以上;

座位 :五個。

1.2. 一般用途車輛:

1.2.1. 客車:

1.2.1.1. 不超過五座位: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105,000.00(澳門幣壹拾萬伍仟元整);

汽缸容積:不超過1,500 c.c.;

馬力 :不限;

車門數量:四門或以上。

1.2.1.2. 六至八座位: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155,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整);

汽缸容積:1,500 c.c. 以上;

引擎 :汽油;

馬力 :不限;

車門數量:四門或以上。

1.2.1.3. 九座位或以上: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198,0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捌仟元整);

汽缸容積:不超過2,800 c.c.;

引擎 :汽油或低含硫量油清;

馬力 :不限;

車門數量:四門或以上。

1.2.2. 貨運車輛:

1.2.2.1. A組: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80,000.00(澳門幣捌萬元整);

汽缸容積:不超過1,000 c.c.;

引擎 :汽油;

馬力 :不限。

1.2.2.2. B組: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110,000.00(澳門幣壹拾壹萬元整);

汽缸容積:1,001c.c. 至1,600c.c.;

引擎 :汽油;

馬力 :不限。

1.2.2.3. C組: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136,000.00(澳門幣壹拾叁萬陸仟元整);

汽缸容積:1,601c.c. 至2,500c.c.;

引擎 :汽油或低含硫量油清;

馬力 :不限。

1.3. 輕型及重型摩托車: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汽缸容積:不超過125 c.c.;

馬力 :不限。

1.4. 重型摩托車: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整);

汽缸容積:126 c.c. 至 250 c.c.;

馬力 :不限。

1.5. 特別車輛和禮儀車輛:

規格和價格將由第21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委員會視乎具體個案需要而訂定。

2. 除第1.2.2項、第1.3項及第1.4項所指的車輛外,其餘車輛應至少包括音響及空調設備;除此之外,還可包括原裝配備的其他附件。

3. 本批示所指的車輛總價格,已包括第2款指出的基本設備、安裝費和轉換車輛顏色的費用。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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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委任薛凱絲學士無報酬兼任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籌設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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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白麗嫻(顧問)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