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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為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a)項及第三款之效力,以及根據上述法規第一百二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b)項規定,聽取澳門保安部隊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b)項及第四款規定,以及為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b)項的效力,對下列海關人員予以因傑出行為之升級:
現職級/身份資料 | 晉升之職級為 |
警長編號01721,António Silva dos Anjos | 副警司 |
副警長編號09791,廖國釗 | 警長 |
一等警員編號08791,謝志 | 副警長 |
一等警員編號15791,徐繼賢 | 副警長 |
警員編號12781,莊少錦 | 一等警員 |
警員編號23771,黎德興 | 一等警員 |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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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行政長官辦公室向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購買五輛客車的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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