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4/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8

版數:

7059-706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該局提供二零零三年度資訊設備及網絡系統保養服務之第一、第二及第三部份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4/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三年度資訊設備及網絡系統保養服務之第一、第二及第三部份的合約。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95/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8

    版數:

    706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該局提供二零零三年度資訊設備及網絡系統保養服務之第四部份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5/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三年度資訊設備及網絡系統保養服務之第四部份的合約。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96/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8

    版數:

    706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作為簽訂《澳門理工學院總部大禮堂重整》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6/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亞張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理工學院總部大禮堂重整”工程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97/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8

    版數:

    713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提供編制一份有關澳門綜藝館擴建及改善工程計劃的服務之合同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7/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體育發展局局長蕭威利學士或其 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José António Nobre Catita”簽訂取得有關提供編制一份有關澳門綜藝館擴建及改善工程及技術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98/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2

    刊登日期:

    2002.12.18

    版數:

    713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提供編制一份有關南灣湖設施改善及環境整治工程計劃的服務之合同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8/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體育發展局局長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取得有關提供編制一份有關南灣湖設施改善及環境整治工程及技術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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