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 項規定,楊艷芳及李好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助理員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七款的規定,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b)項及d)項條文的要求,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第七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60點:Carlos Manuel de Matos Duarte、Lucia Vong 及張蘭芳,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30點:陳巧嬌及馮香蘭,分別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及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第三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20點:Augusto Ricardo Chan,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第三款的規定,鄭文禧學士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30點。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批示:

陳君慧學士——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由二零零三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 項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古強生、區潤新、歐惠權、陳景昌、何瑞煊、梁志強、梁德就、蘇旭文及黃偉文,皆續聘為熟練工人,首位為第三職階,薪俸點為170點,其餘為第二職階,薪俸點為160點;

謝志強、區漢初、曹炳強及黃亞麗,分別續聘為第五、第五、第三及第二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點為170、170、150及140點;

尹自強、葉金泉及殷少慈,續聘為第二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40點;

黃炳權,續聘為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30點。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規定,Regina Sales do Rosário Che 及Manuel Wong Jorge 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文員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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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日的批示:

何振樑學士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以及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審計署部門綜合事務局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陳強學士,為本署向經濟局徵用的第一職階特級督察。應申請人的要求,終止在本署的職務,並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返回原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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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六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局長 區惠華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一、三、五款的規定,延長徵用旅遊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小番在警察總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期限,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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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日於警察總局

總局局長 白英偉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及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終審法院院長秘書陳格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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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黎建恩學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一)項、第七條及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續任為本辦公室主任,為期兩年,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鄭幸捷碩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三)項、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續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兩年,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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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一等翻譯第一職階Joana Elena Sousa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轉入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人員編制。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解除容慧蘭在本局擔任一等技術輔導員第三職階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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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高舒婷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文化康體部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Sandra Maria da Ascenção Joaquim,獲續編制外合約,維持原職級和薪俸點,為期一年,並追溯自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三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技術輔助辦公室員工馬穎姿及黃玉珠,屬編制外合約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約的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一職階二等文員,薪俸230點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450點,追溯自二零零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分別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及九月二十七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園林綠化部第二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譚國光,及建築及設備部第三職階首席技術員黃偉洪,屬編制外合約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約的第三條款,職級分別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薪俸265點及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05點,各自由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及十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四日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Lisa dos Santos Lewis,薪俸195點及行政輔助部第一職階三等文員Isabel Fátima da Silva Paiva,薪俸195點,獲准續散位合約,為期一年,皆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分別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八日及十月二十五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管理委員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Helena Isabel Dillon Bourgeois,屬編制外合約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約的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50點,自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一職階三等文員 Sónia Alves Rodrigues,屬編制外合約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約的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二等文員,薪俸230點,追溯自二零零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文化康體部第二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鄧文,及建築及設備部第二職階助理管理員許育民,獲准續散位合約,薪俸275、280點,為期一年,各自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及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道路渠務部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Francisco Xavier da Rocha Lopes,獲准續散位合約,薪俸200點,相當於薪俸400點的百分之五十,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分別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及十一月一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行政輔助部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陳建中及文化康體部第二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黃智滔,屬編制外合約制度,獲准修改有關合約的第三條款,職級分別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400點及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薪俸230點,各自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及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所作之決議:

馬耀華——衛生監督部第三職階首席稽查,因合理理由與其解除有關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二日作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文化康體部第七職階熟練工人梁耀光,獲准續散位合約,薪俸24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三日作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行政輔助部員工梁炳泉、梁添勝及市民事務辦公室員工梁美玉,獲准續有關散位合約,為期一年,分別為第五、第五及第三職階助理員,薪俸140、140及120點,分別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及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七日作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約,除潘文亮為期六個月外,其餘皆為期一年:

澳門藝術博物館第六職階熟練工人吳金生,薪俸220點,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部:

何振東、潘文亮、謝誓宏及黃志賢,第三職階首席稽查,薪俸210點,分別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十一月十二日、十一月七日及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鄧有榮、鄭金華及羅簡洪,分別為第四、第三及第三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160、150及150點,各自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及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梁容根,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140點:陳容大、楊建如、吳結六、Carlito Valdez Sabado、陳麗珍、卓智明、馬華管及吳傑友,各自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日、十一月二日、十一月五日、十一月六日、十一月八日、十一月八日、十一月十一日及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第一職階助理員,薪俸100點:李惠蓮,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八日作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約,為期一年:

技術輔助辦公室第四職階助理員羅桂梅,薪俸130點,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員工陳財友、方貞雪,分別為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及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170、140點,各自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及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吳容強、李煥樑及郭智偉,分別為第六、第五及第五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20、200及200點,各自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十一月三日及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梁壽光、林家和、李公埠及陳英發,分別為第六、第五、第五及第四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190、170、170及160點,各自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世光及葉潤林,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140點,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交通運輸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約,為期一年:

楊樹根,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170點,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姚煥展及林少強,分別為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及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190、140點,各自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熟練工人,薪俸200點:陳志強、陳餘添、鍾國民、鄺標根、呂景華及莫卓漢,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第四職階熟練工人,薪俸180點:馮志明、楊忠民、木連李及胡華興,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趙健回,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張國良、吳紹華及冼錦祥,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鍾志成、林茂發及梁華堅,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林惠泉,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第三職階熟練工人,薪俸170點:霍金穗、譚志勝及古力生,分別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及十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管理委員會第五職階助理員黃小惠及梁潤勝,獲准續散位合約,薪俸140點,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日及十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七日作出,並於同月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園林綠化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約,為期一年:

蘇勝全,第六職階工人,薪俸160點,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助理員,薪俸150點:王唐國,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140點:林金滿及陳容體,分別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及十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130點:袁漢初、蕭煥添、譚順友、譚順明、余燕恩、尹力洪及胡漢滔,首位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第三職階助理員,薪俸120點:葉海城、李文龍及吳德華,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衛生監督部第五職階熟練助理員陳滿威,獲准續散位合約,薪俸170點,為期三個月,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准 照 摘 錄

飲食場所“鴻運來美食”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獲發給第51/2002號准照,持牌人為黃大山。該店位於沙梨頭新街10號和14號地下CM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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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另一”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獲發給第52/2002號准照,持牌人為利漢升。該店位於巴黎街107號和111號,地下及一樓R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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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萬家福素食”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獲發給第63/2002號准照,持牌人為梁玉儀。該店位於高地烏街38號明輝大廈地下D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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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場所“海沙咖啡”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八日獲發給第70/2002號准照,持牌人為李國良。該店位於氹仔柯維納馬路482號地下E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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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廣州荔灣麵家”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獲發給第73/2002號准照,持牌人為周五全。該店位於馬統領街22,24號,C,D舖地下及閣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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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新爽爽豬肉丸美食”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獲發給第74/2002號准照,持牌人為潘綺明。該店位於雅廉訪大馬路109號B,A舖地下及閣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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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港澳食店”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獲發給第126/2002號准照,持牌人為袁轉英。該店位於澳門下環街53號地下。

聲 明

茲聲明,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日作出之決議,有關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入職開考中排名第二之合格應考人 Sandra Maria da Ascenção Joaquim 學士之臨時委任無效,該決議摘錄已刊登於第14/2002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393頁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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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鳳娟碩士、陳子慧學士及戴建業學士,在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三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繼續處於超額狀況。

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方偉雄學士,在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排名第四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填補由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號法令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梁超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三款b)項,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三職階熟練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50,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李敏妍——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起,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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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CEI-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

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氹仔污水處理廠之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公證合同

茲證明,繕錄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財政局公證處第341號簿冊第107頁至116頁背頁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CEI-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氹仔污水處理廠之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公證合同摘錄內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合同:

a)甲方 —— 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法人。

b)乙方 —— 指CEI-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氹仔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為污水廠)的營運及保養判予該公司。

c)雙方 —— 指作為污水廠營運及保養服務合同批給實體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作為承批實體的CEI-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

d)合同 —— 指本協議、附件一及附件二,還包括將來雙方可能訂定的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e)監察 —— 指由甲方委派,以監察乙方履行所承擔之合同義務的實體。

f)附件一 —— 指附於本協議,有關界定合同制度的文件。

g)附件二 —— 指用於污水廠營運之設備清單。

第二條

(標的)

本合同所指為氹仔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

第三條

(執行期限)

氹仔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一日開始。

第四條

(範圍)

1. 乙方有義務遵照污水廠營運手冊以及/或營運此類設施的國際公認並經雙方認可的準則,營運及保養氹仔污水處理廠,包括處理進廠的污水;將處理後的污水排放至海;處理該廠在運作過程中所產生的氣味和氣體;將所有該廠在不同階段處理過程所取得的固體、油脂及砂礫裝箱,並運往最終目的地;以及將該廠在不同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污泥送至澳門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的設施,污泥固體含量應等於或多於30%(百分之三十)。

2. 乙方有義務於每年就污水廠營運及保養所必需及/或適當的設備及設施的建造、購置、更換、升級及現代化進行投資。

3. 基於上款的規定,乙方應於每年12月1日前,呈交未來一年的投資計劃予甲方或其代表審批,計劃應包括附件二所述之設備的替換或更新,以及污水廠設施的建造、更換及/或現代化的具體投資費用。

4. 倘監察實體及/或乙方認為設備已不符合污水廠營運之必要及/或適當之條件時,附件二所列設備的替換及/或升級可由乙方主動提出,及/或由甲方向乙方提出。

5. 年度投資計劃的金額由合同雙方訂定。污水廠營運及保養的開支金額不應計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金額內。

6. 乙方應於每月首十天內呈交上個月的活動月報,並於每年2月底之前呈交上一年度的活動年報。

7. 乙方應負責該綜合體的運作費用,包括與污水廠營運及保養有關的人力及物料資源管理在內的所有服務開支。

8. 污水廠不得用於本合同未明確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條

(控制及監察系統)

1. 乙方應負責污水廠用以控制及持續監察的電腦系統(SCADA)之維修、技術支援及升級。SCADA系統的定義在該廠之營運手冊中列明。

2. 該系統的功能包括對整個污水廠營運的遙距式監察,以及讀取、複製及下載與營運相關之檔案。

3. 乙方應負責向甲方或其代表提供電腦系統操作的必要技術培訓。

第六條

(合同的價金)

於合同3年有效期間,由甲方支付予氹仔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服務之總額估計約為MOP$27,309,350.00(澳門幣貳仟柒佰叁拾萬零玖仟叁佰伍拾圓)。

第七條

(付款的地點、形式及條件)

1. 所有支付將憑單一收據在澳門以澳門幣結算。

2. 支付給乙方作為其對本合同範圍所提供的服務的每月酬金由固定部分及按流量和處理污泥負荷的變動部分組成。

3. 每月支付的酬金以下列方程式計算:

R=F+a x Q+b x CBO+c x TS

其中:

R —— 以澳門幣表示的每月酬金;

F —— 以澳門幣表示之營運及保養污水廠的每月固定酬金,金額相當於MOP$5,964,008.00(澳門幣伍佰玖拾陸萬肆仟零捌圓)的1/12(十二分之一);

a —— 每百萬立方米污水計MOP$115,977.50(澳門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柒圓伍角);

Q —— 以每百萬立方米為單位,精確度至小數點後三個位的每月污水流量,其數值是根據污水廠入口及出口錄得的每日流量之平均值的總和算出。當污水廠採用“分流”運作時的原因可歸責於乙方時,則其值為零;

b —— 每消除壹噸CBO5(五天生物需氧量)計MOP$668.70(澳門幣陸佰陸拾捌圓柒角);

CBO —— 為消除CBO5(五天生物需氧量)的每月噸數,精確度至小數點後二個位。其數值是根據污水廠入口及出口錄得的每日(生物需氧量)之差的每月總和算出。在出口處生物需氧量濃度下限為30毫克/升。當使用分流時的原因可歸責於乙方時,其值為零;

c —— 每清除壹噸固體計MOP$111.60(澳門幣壹佰壹拾壹圓陸角);

TS —— 污水廠入口及出口所清除的每月固體總噸數,精確度至小數點後一個位。其數值是根據污水入口流量與每日平均固體濃度的積及污水出口流量與每日平均固體濃度的積錄得之差的總和算出。

當使用分流時,倘若所有污水流經旁路,其值為零。當排水網或其任一部份出現運作故障,又或當污水流量不足而未能達到所定的污水最低量者,則酬金方程式內的Q定為每天23,000立方米。

第八條

(預算的登錄)

1. 因訂定氹仔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服務合同,2002年的費用預計為MOP$709,350.00(澳門幣柒拾萬零玖仟叁佰伍拾圓),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40章,職能編號8.044.042.01、經濟分類編號07.12.00.00.10及名稱為“營運及保養”之項目負擔。

2. 關於2003、2004及2005年的費用將由登錄於相應年度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款項負擔,根據刊登於2002年11月27日第47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之11月25日第24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其分段支付如下:

a)2003年,MOP$8,800,000.00(澳門幣捌佰捌拾萬圓);

b)2004年,MOP$9,100,000.00(澳門幣玖佰壹拾萬圓);

c)2005年,MOP$8,700,000.00(澳門幣捌佰柒拾萬圓)。

第九條

(價格的修訂)

污水廠營運之每月酬金可按下列方程式作價格的修訂:

Rc=Ro x(0.15+0.50 x M/Mo+0.25 x E/Eo+0.05 x A/Ao+0.05 x I/Io)

其中:

Ro —— 按照第七條款的規定計算的每月酬金;

Rc —— 每月報酬的修訂值;

M及Mo —— 分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於發票月份及2002年7月份的勞動力指數;

E及Eo —— 分別為發票月份及2002年7月份按照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其「電力收費表」所公佈的每度電力的單價。

A及Ao —— 分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發票月份及2002年7月份的平均水費。

I及Io —— 分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發票月份及2002年7月份包括租金在內之綜合消費者物價指數。

包括租金在內之綜合消費者物價指數,以由統計暨普查局公布的為準。

每度電價採用工商業類別中壓電力供應,並根據由電力公司公佈的每日(24小時)高峰值及低峰值的百分比的相應收費。

第十條

(罰則)

1. 在不合理違反污水廠營運及保養的合約責任時,乙方受下列罰則所約束:

a)倘若未能在合同訂明的期限內,呈交投資計劃、月報及/或年報予甲方或其代表審批者,每遲一日罰澳門幣壹仟圓;

b)未有履行投資計劃所規定的主要責任且無合理解釋時,罰澳門幣拾萬圓;

c)倘因不增加資本而違反規定者,罰資本欠缺金額的千分之一;

d)倘排放之污水水質不符合最低標準者,每日或每次罰每月酬金的百分之一;

e)設施保險倘不更新,罰欠缺保額的千分之一;

f)因使用分流而導致污水處理系統部分中斷,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罰每月酬金的千分之二點五;

g)違反進行工程的規定程序:每次罰澳門幣伍仟圓;

h)倘若違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參與或出資的工程及資產和勞務的取得之開支的相關規定時,罰相等於工程費用的等額罰金,或採購的資產或勞務費用的等額罰金;

i)因處理污水而導致強烈氣味自設施向外排放者,每日或不足一日罰每月酬金的百分之二;

j)不清潔或不整理污水廠的任一部分,每日或不足一日罰澳門幣伍仟圓;

l)乙方違反監察實體所定範圍內的義務時,每次罰澳門幣貳仟伍佰圓;

m)提供虛假資料:每次罰澳門幣貳萬圓;

n)未有執行合同內的第四條第4款所指有關替換及/或更新附件二所指設備的責任,每延遲一天罰每月酬金的百分之二。

2. 上款所指的罰金,將由乙方應在收到有關通知後的三十天內繳付,若未能遵守期限,甲方有權從第十四條所定的保證金內扣除。

3. 倘若不能從保證金中扣除,將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追收,罰款的批示可作執行狀。

第十一條

(解除)

1. 甲方可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合約:

a)在合約生效期內,乙方未有呈交公司章程的修改予甲方或其代表作預先審批;

b)就乙方公司股份的移轉,攤還或認購,未有呈交予甲方或其代表作預先審批;

c)未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呈交年度投資計劃及/或月報及/或年報;

d)未有執行已獲審批的年度投資計劃;

e)未有執行合同內的第四條第4款所指有關替換及/或更新附件二所指設備的責任。

2. 甲方或其代表亦可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合約:

a)將污水廠營運及/或保養服務全部分判予第三者;及/或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污水廠營運及/或保養的部分服務分判予第三者;及/或以任何名義將本合約的權利和義務,臨時或確定,全部或部分轉讓;

b)當每年處以或可處的罰款總額超過澳門幣叁佰萬圓時,惟該金額每年可予以檢討;

c)若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所規定之責任及技術條件。

3. 在第1款a項的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在核實情況屬實並具備解除的理據時,通知乙方在三十天內採取補救的行動。

4. 在第1款c項及d項的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在核實情況屬實並具備解除的理據時,通知乙方在九十天內採取補救的行動。

5. 在超過第3款及4款所指的期限乙方仍未遵從甲方或其代表之有關通知時,則可立即行使解除的權力。

6. 在第1款d項的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通知乙方在三十天內呈交一份補救計劃,說明採用何種方法履行其對投資計劃之責任。

7. 倘若乙方不遵從上款所規定的通知,甲方或其代表可要求乙方執行一份前者認為合適的補救計劃。

8. 倘若不履行第6款提及的補救計劃,或不履行規定的補救計劃時,甲方或其代表有權解除合約。

9. 在第1款b項及第2款a項及b項規定的情況下,經確認情況屬實以及具備解除的理據時,甲方或其代表可立即行使解除的權力。

10. 在可歸咎於乙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乙方對所引起的損失,須向甲方賠償。如可歸咎於甲方的違約而解除合同,甲方對所引起的損失,須向乙方賠償。

11. 一旦宣告解除,甲方擁有立即接管污水廠營運及保養服務或批給予另一公司經營的權力。

第十二條

(合同的完結)

1. 合同因失效或解除而完結時,乙方直至合同完結時所購買的不動產將視為甲方的財產,其會計價值為零。

2. 甲方可按會計淨值購入所有或部分其餘不動產或庫存物料。

3. 上述各款所指的物料在合同完結時應免除任何稅捐,負擔或責任,且能在繼續服務而不令質素下降之狀態下保持運作。

第十三條

(仲裁)

1. 因解釋本合同引起的爭議,可在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解決。

2. 雙方各可委任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則由雙方協議指定。

3. 若雙方委任的仲裁員未能在獲得通知後三十天內就第三名仲裁員之任命達成協議,將根據經5月11日第19/98/M號法令修訂的6月11日第29/96/M號法令第11條第4款及第16條之規定,把任命之權限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的法官。

4. 仲裁地點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按有關的現行法例進行。

第十四條

(保證金)

1. 就承擔本合同的義務,乙方得透過保證金擔保。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須為受益人為甲方及見票即付的銀行擔保。

3. 在訂定本合同的同時,乙方提交由澳門商業銀行於2002年11月27日發出編號第501/2002號銀行擔保,金額為MOP$1,000,000.00(澳門幣壹佰萬圓)。

4. 在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有權按合同之規定,由保證金中提取所需之款項,用作支付罰款或其他債項,乙方應在十天內,補足合同所定的保證金金額。

5.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銀行擔保在合同完結時,將應乙方要求予以撤消。

6. 倘按第十一條款的規定解除合同時,上指銀行擔保之保證金全數歸甲方所有。

第十五條

(生效)

合同於2002年12月1日開始生效。

雙方聲明接受本合同所列條款及必須依照適用法例履行合同。

雙方簽署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

———

澳門特別行政區

CEI- 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

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路環污水處理廠之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公證合同

茲證明,繕錄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財政局公證處第341號簿冊第117頁至126頁背頁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CEI——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路環污水處理廠之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公證合同摘錄內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合同:

a)甲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法人。

b)乙方——指CEI-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澳門特別行政區將路環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為污水廠)的營運及保養判予該公司。

c)雙方——指作為污水廠營運及保養服務合同批給實體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作為承批實體的CEI–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

d)合同——指本協議、附件一及附件二,還包括將來雙方可能訂定的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e)監察——指由甲方委派,以監察乙方履行所承擔之合同義務的實體。

f)附件一——指附於本協議,有關界定合同制度的文件。

g)附件二—— 指用於污水廠營運之設備清單。

第二條

(標的)

本合同所指為路環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

第三條

(執行期限)

路環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服務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一日開始。

第四條

(範圍)

1. 乙方有義務遵照污水廠營運手冊以及/或營運此類設施的國際公認並經雙方認可的準則,營運及保養路環污水處理廠,包括處理進廠的污水;將處理後的污水排放至海;處理該廠在運作過程中所產生的氣味和氣體;將所有該廠在不同階段處理過程所取得的固體、油脂及砂礫裝箱,並運往最終目的地;以及將該廠在不同處理過程中所產生的污泥送至澳門污水處理廠固體階段的設施,污泥固體含量應等於或多於30%(百分之三十)。

2. 乙方有義務於每年就污水廠營運及保養所必需及/或適當的設備及設施的建造、購置、更換、升級及現代化進行投資。

3. 基於上款的規定,乙方應於每年12月1日前,呈交未來一年的投資計劃予甲方或其代表審批,計劃應包括附件二所述之設備的替換或更新,以及污水廠設施的建造、更換及/或現代化的具體投資費用。

4. 倘監察實體及/或乙方認為設備已不符合污水廠營運之必要及/或適當之條件時,附件二所列設備的替換及/或升級可由乙方主動提出,及/或由甲方向乙方提出。

5. 年度投資計劃的金額由合同雙方訂定。污水廠營運及保養的開支金額不應計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金額內。

6. 乙方應於每月首十天內呈交上個月的活動月報,並於每年2月底之前呈交上一年度的活動年報。

7. 乙方應負責該綜合體的運作費用,包括與污水廠營運及保養有關的人力及物料資源管理在內的所有服務開支。

8. 污水廠不得用於本合同未明確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條

(控制及監察系統)

1. 乙方應負責污水廠用以控制及持續監察的電腦系統(SCADA)之維修、技術支援及升級。SCADA系統的定義在該廠之營運手冊中列明。

2. 該系統的功能包括對整個污水廠營運的遙距式監察,以及讀取、複製及下載與營運相關之檔案。

3. 乙方應負責向甲方或其代表提供電腦系統操作的必要技術培訓。

第六條

(合同的價金)

於合同3年有效期間,由甲方支付予路環污水廠營運及保養服務之總額估計約為MOP $18,780,0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柒拾捌萬圓)。

第七條

(付款的地點、形式及條件)

1. 所有支付將憑單一收據在澳門以澳門幣結算。

2. 支付給乙方作為其對本合同範圍所提供的服務的每月酬金由固定部分及按流量和處理污泥負荷的變動部分組成。

3. 每月支付的酬金以下列方程式計算:

R = F + a x Q + b x CBO + c x TS

其中:

R —— 以澳門幣表示的每月酬金;

F —— 以澳門幣表示之營運及保養污水廠的每月固定酬金,金額相當於MOP $5,379,897.00(澳門幣伍佰叁拾柒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的1/12(十二分之一);

a —— 每百萬立方米污水計MOP $150,590.40(澳門幣壹拾伍萬伍佰玖拾元肆角);

Q —— 以每百萬立方米為單位,精確度至小數點後三個位的每月污水流量,其數值是根據污水廠入口及出口錄得的每日流量之平均值的總和算出。當污水廠採用“分流”運作時的原因可歸責於乙方時,則其值為零;

b —— 每消除壹噸CBO5(五天生物需氧量)計MOP $786.30(澳門幣柒佰捌拾陸元叁角);

CBO —— 為消除CBO5(五天生物需氧量)的每月噸數,精確度至小數點後二個位。其數值是根據污水廠入口及出口錄得的每日(生物需氧量)之差的每月總和算出。在出口處生物需氧量濃度下限為30毫克/升。當使用分流時的原因可歸責於乙方時,其值為零;

c —— 每清除壹噸固體計MOP $170.30(澳門幣壹佰柒拾元叁角);

TS —— 污水廠入口及出口所清除的每月固體總噸數,精確度至小數點後一個位。其數值是根據污水入口流量與每日平均固體濃度的積及污水出口流量與每日平均固體濃度的積錄得之差的總和算出。當使用分流時,倘若所有污水流經旁路,其值為零。

當排水網或其任一部份出現運作故障,又或當污水流量不足而未能達到所定的污水最低量者,則酬金方程式內的 Q 定為每天6,000立方米。

第八條

(預算的登錄)

1. 因訂定路環污水處理廠營運及保養服務合同,2002年的費用預計為MOP $530,000.00(澳門幣伍拾叁萬元),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40章,職能編號8.044.043.01,經濟分類編號07.12.00.00.11、名稱為“營運及保養”之項目負擔。

2. 關於2003、2004及2005年的費用將由登錄於相應年度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款項負擔,根據刊登於2002年11月27日第47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之11月25日第24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其分段支付如下:

a)2003年,MOP $6,200,000.00(澳門幣陸佰貳拾萬元);

b)2004年,MOP $6,250,000.00(澳門幣陸佰貳拾伍萬元);

c)2005年,MOP $5,800,000.00(澳門幣伍佰捌拾萬元)。

第九條

(價格的修訂)

污水廠營運之每月酬金可按下列方程式作價格的修訂:

Rc = Ro x(0.15 +0.50 x M / Mo+ 0.25 x E / Eo + 0.05 x A / Ao + 0.05 x I / Io)

其中:

Ro —— 按照第七條款的規定計算的每月酬金;

Rc —— 每月報酬的修訂值;

M及Mo —— 分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於發票月份及2002年7月份的勞動力指數;

E及Eo —— 分別為發票月份及2002年7月份按照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其「電力收費表」所公佈的每度電力的單價。

A及Ao —— 分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發票月份及2002年7月份的平均水費。

I及Io —— 分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發票月份及2002年7月份的包括租金在內之綜合消費者物價指數。

包括租金在內之綜合消費者物價指數,以由統計暨普查局公布的為準。

每度電價採用工商業類別中壓電力供應,並根據由電力公司公佈的每日(24小時)高峰值及低峰值的百分比的相應收費。

第十條

(罰則)

1. 在不合理違反污水廠營運及保養的合約責任時,乙方受下列罰則所約束:

a)倘若未能在合同訂明的期限內,呈交投資計劃、月報及/或年報予甲方或其代表審批者,每遲一日罰澳門幣壹仟圓;

b)未有履行投資計劃所規定的主要責任且無合理解釋時,罰澳門幣拾萬圓;

c)倘因不增加資本而違反規定者,罰資本欠缺金額的千分之一;

d)倘排放之污水水質不符合最低標準者,每日或每次罰每月酬金的百分之一;

e)設施保險倘不更新,罰欠缺保額的千分之一;

f)因使用分流而導致污水處理系統部分中斷,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罰每月酬金的千分之二點五;

g)違反進行工程的規定程序:每次罰澳門幣伍仟圓;

h)倘若違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參與或出資的工程及資產和勞務的取得之開支的相關規定時,罰相等於工程費用的等額罰金,或採購的資產或勞務費用的等額罰金;

i)因處理污水而導致強烈氣味自設施向外排放者,每日或不足一日罰每月酬金的百分之二;

j)不清潔或不整理污水廠的任一部分,每日或不足一日罰澳門幣伍仟圓;

l)乙方違反監察實體所定範圍內的義務時,每次罰澳門幣貳仟伍佰圓;

m)提供虛假資料:每次罰澳門幣貳萬圓;

n)未有執行合同內的第四條第4款所指有關替換及/或更新合同附件二所指設備的責任,每延遲一天罰每月酬金的百分之二。

2. 上款所指的罰金,將由乙方應在收到有關通知後的三十天內繳付,若未能遵守期限,甲方有權從第十四條所定的保證金內扣除。

3. 倘若不能從保證金中扣除,將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追收,罰款的批示可作執行狀。

第十一條

(解除)

1. 甲方可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合約:

a)在合約生效期內,乙方未有呈交公司章程的修改予甲方或其代表作預先審批;

b)就乙方公司股份的移轉,攤還或認購,未有呈交予甲方或其代表作預先審批;

c)未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呈交年度投資計劃及/或月報及/或年報;

d)未有執行已獲審批的年度投資計劃;

e)未有執行合同內的第四條第4款所指有關替換及/或更新附件二所指設備的責任。

2. 甲方或其代表亦可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合約:

a)將污水廠營運及/或保養服務全部分判予第三者;及/或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污水廠營運及/或保養的部分服務分判予第三者;及/或以任何名義將本合約的權利和義務,臨時或確定,全部或部分轉讓;

b)當每年處以或可處的罰款總額超過澳門幣叁佰萬圓時,惟該金額每年可予以檢討;

c)若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所規定之責任及技術條件。

3. 在第1款a項的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在核實情況屬實並具備解除的理據時,通知乙方在三十天內採取補救的行動。

4. 在第1款c項及d項的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在核實情況屬實並具備解除的理據時,通知乙方在九十天內採取補救的行動。

5. 在超過第3款及4款所指的期限乙方仍未遵從甲方或其代表之有關通知時,則可立即行使解除的權力。

6. 在第1款d項的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通知乙方在三十天內呈交一份補救計劃,說明採用何種方法履行其對投資計劃之責任。

7. 倘若乙方不遵從上款所規定的通知,甲方或其代表可要求乙方執行一份前者認為合適的補救計劃。

8. 倘若不履行第6款提及的補救計劃,或不履行規定的補救計劃時,甲方或其代表有權解除合約。

9. 在第1款b項及第2款a項及b項規定的情況下,經確認情況屬實以及具備解除的理據時,甲方或其代表可立即行使解除的權力。

10. 在可歸咎於乙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乙方對所引起的損失,須向甲方賠償。如可歸咎於甲方的違約而解除合同,甲方對所引起的損失,須向乙方賠償。

11. 一旦宣告解除,甲方擁有立即接管污水廠營運及保養服務或批給予另一公司經營的權力。

第十二條

(合同的完結)

1. 合同因失效或解除而完結時,乙方直至合同完結時所購買的不動產將視為甲方的財產,其會計價值為零。

2. 甲方可按會計淨值購入所有或部分其餘不動產或庫存物料。

3. 上述各款所指的物料在合同完結時應免除任何稅捐,負擔或責任,且能在繼續服務而不令質素下降之狀態下保持運作。

第十三條

(仲裁)

1. 因解釋本合同引起的爭議,可在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解決。

2. 雙方各可委任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則由雙方協議指定。

3. 若雙方委任的仲裁員未能在獲得通知後三十天內就第三名仲裁員之任命達成協議,將根據經5月11日第19/98/M號法令修訂的6月11日第29/96/M號法令第11條第4款及第16條之規定,把任命之權限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的法官。

4. 仲裁地點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按有關現行法例進行。

第十四條

(保證金)

1. 就承擔本合同的義務,乙方得透過保證金擔保。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須為受益人為甲方及見票即付的銀行擔保。

3. 在訂定本合同的同時,乙方提交由澳門商業銀行於2002年11月27日發出編號第500/2002號銀行擔保,金額為MOP $650,000.00(澳門幣陸拾伍萬圓)。

4. 在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甲方或其代表有權按合同之規定,由保證金中提取所需之款項,用作支付罰款或其他債項,乙方應在十天內,補足合同所定的保證金金額。

5.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銀行擔保在合同完結時,將應乙方要求予以撤消。

6. 倘按第十一條款的規定解除合同時,上指銀行擔保之保證金全數歸甲方所有。

第十五條

(生效)

合同於2002年12月1日開始生效。

雙方聲明接受本合同所列條款及必須依照適用法例履行合同。

雙方簽署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蘇兆祥、黎靜宜、曾煜儉、梁展鴻、鍾美婷、林達港、黃傑榮及歐偉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職務,薪俸點為260,為期三個月,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曹樂萌及Júlio Bastos Voi You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及第一職階二等文員職務的編制外合約,各自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及十二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三等文員Victor José Ritchie Manhão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鄭小寶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書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二)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二)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二)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二)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二)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二)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二)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二)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二)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二)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二)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二)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二)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譚振傑——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榮添及Carla Maria Leite Dinis 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續期一年,分別續聘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及第三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330,各自由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四日及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麥靜芝——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及第三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七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助理員的薪俸點140的薪俸。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黃錦添及第二職階一等文員馮慧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約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二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275及第三職階一等文員,薪俸點為290,各自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及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陳惠萍,為本局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30,屬散位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約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莫苑梨


勞 工 暨 就 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湯惠均在本局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何偉彬在本局擔任助理員第七職階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60。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葉建華在本局擔任熟練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熟練工人的薪俸點180的報酬。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七日及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Alcina Oliveira Monteiro及黃志和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及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日於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聲 明

為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下人員轉為本基金編制內超額人員狀況:

姓名

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的職務

在本基金人員編制之原職級

楊婉麗

社會保障廳廳長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及四條,聯同四月二十九日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所指附件B之規定,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與一等高級技術員陳世傑及高振威之定期委任續期一年,以分別擔任本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支援廳基礎設施處處長及通訊處處長之職務。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十七日第42/GM/99號批示重新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第一組《政府公報》上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與Mário Alberto Alves Cardoso 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650,期滿可續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十七日第42/GM/99號批示重新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第一組《政府公報》上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與陳岸武簽訂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期滿可續約。

治安警察局警員張志恆——編號167871,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結束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服務,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返回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鄺金玉梁——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三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40點。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Luzia Guerra,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自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韋業、何耀榮、張炳星及黃少秋,首位為第一職階助理員,自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其餘為第二職階助理員,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及同月同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經第23/2001號行政法規最新修改的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e)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及第二名的劉耀強及陳維威,第二職階一等翻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翻譯。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經第23/2001號行政法規最新修改的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尤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為期一年,薪俸為現行薪俸表的430點。

譚偉明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助理員,以散位合同形式任用,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下列在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合格之公務員,獲確定委任為本監獄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以下職位,以整體配備職程填補同一職位: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三的Jorge Manuel Lobato de Faria Pinheiro、梁銘均及侯偉龍,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三的Ernesto Leong da Silva Fazenda、陳苒斐及Álvaro Luís  Gomes Mourato,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

———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人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日之批示:

吳志雄,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Jacquiline Imelda Esteban Bernabe Lei、朱淑賢及梁華好,為本局散位合同第四職階護士,首位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及最後兩位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護士。

按本人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及二十五日之批示:

核准名稱為“阿理斯邦納貿易一人有限公司”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從事藥物業活動,牌照編號141,以及其經營地點為澳門關閘廣場354號地下及閣仔。東主“阿理斯邦納貿易一人有限公司”,辦事處位於澳門關閘廣場354號地下及閣仔。

———

核准名稱為創見藥房,牌照編號43,以及其經營地點為澳門河邊新街289號地下,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

許可之有效期為公布日起算一年。

———

按照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周映芬——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1322。

———

葉夢龍、陳曉錦——應其要求,分別暫停第M-0396及M-105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志強——應其要求,暫停第M-090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鞏——應其要求,取消第M-099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區文斌、徐偉英——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1128、M-1129。

———

梁志友——獲准許從事診療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010。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批示:

柯燕明,本局散位合同之助理員,應其要求解除上述職務,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茲聲明朱耀安學士,由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編制內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韋思理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António Corte Real Graça Carrasco——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零二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Ana Paula Oliveira da Cunha ——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Rodolfo Manuel Baptista Faustino ——根據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准 照 摘 錄

“文化中心海景餐廳”餐廳在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獲發准照第419/2002號,持牌人為“展藝餐飲有限公司”,其英文名稱為“Catering and Events, Limited”,葡文名稱為“Panorâmico do Centro Cultural de Macau”。該餐廳被評定為一級,位於澳門文化中心。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白文浩副局長代行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 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 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的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鄭振武及鍾建敏,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 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 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投考人第三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馮佩賢,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助理技術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 a)項的規定,在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投考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盧志成,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周建輝工程師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澳門運動場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蕭威利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及十二日之批示:

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及馮若華,分別為本學院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及行政暨財政輔助部科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及第二款之規定,二人之委任獲續期二年,前者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後者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尹耀國,為本學院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文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改為本學院第三職階一等文員。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日於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甄美娟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零二年度體育發展基金預算之修改,該等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日批示核准:

暑期活動

02-03-09-01-03

澳門高爾夫球公開賽

02-03-09-01-06

世界六強女子曲棍球冠軍盃錦標賽

02-03-0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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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於體育發展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蕭威利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有關開考之評核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葉秀媚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用作以其本人填補載於七月七日第29/97/M號法令附件人員編制表之有關職位。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杜潤漢的散位合同並為有關合同續期一年,轉為擔任第七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60,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地理學工程師


港 務 局 暨 水 警 稽 查 局 福 利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之規定,茲公佈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於本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批示所核准之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二零零二年度本身預算之修改: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於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主席:黃穗文——副主席:助理海關關長 冼桓球——秘書:港務局行政暨管理廳廳長 鄧應銓、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 周見靄——委員:財政局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廳長 鍾聖心


政 府 船 塢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邵允聰、梁慶潮及譚卓均的散位合同獲續期六個月,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分別轉為第三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50,及第二職階熟練工人(後兩位),薪俸點為160,首位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及其餘兩位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廠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六個月,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第三職階半熟練工人梁冠安,薪俸點為150;

張炳根、曹紹輝、何炳明、林榮生、梁柏堅及黃沛雄,為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40;

工人,第七職階,薪俸點為180:周光耀、周光德、周明、周光材及鍾寶龍;第六職階,薪俸點為160:李漢民;第五職階,薪俸點為150:趙文權、梁冠勳、呂桂良、冼日明、黃柱華及黃華彬。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日於政府船塢

代廠長 鄺錦成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甘釵鳳、梁心漢及張淑卿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首兩位為第三職階三等文員,薪俸點為220,最後一位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90,各自由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三日、二月十日及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羅庇士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 53/93/M 號法令第十九條規定 ,茲公佈經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日批示所核准之房屋局二零零二年經濟年度本身預算第三次之修改 :

———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鄭國明——委員:郭惠嫻,林瑞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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