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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3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財政局法律輔助中心二等高級技術員朱奕聰法學士為財政局專責公證員。

二、上指專責公證員在其出缺或不能視事時,將依序由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法學士及何艷媚法學士作其代任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4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廢止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八日第21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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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