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1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0

刊登日期:

2000.11.15

版數:

6220

  • 訂定廉政專員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
被廢止 :
  • 第1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廉政專員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
  •  
    相關法規 :
  • 第31/2000號行政法規 -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1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八月二十一日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廉政專員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受下列條款限制:

    (一) 如屬許可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一千萬元;

    (二) 如屬許可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六百萬元;

    (三) 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三百萬元。

    二、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1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0

    刊登日期:

    2000.11.15

    版數:

    6220

    • 委任財政局一名私人公證員──廢止六月七日第44/CE/2000號批示。
    被廢止 :
  • 第23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財政局專責公證員——廢止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第21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3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1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作出核准之《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第一公證署之馮瑞國法學士為財政局專責公證員。

    二、上指專責公證員在其出缺或不能視事時,將依序由Chu Iek Chong法學士及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法學士作其代任人,兩人分別為財政局技術法律廳之二等高級技術員及顧問高級技術員。

    三、廢止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第44/CE/2000號批示之規定。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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