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十月七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邱寶娟
委員:林雁玲
Angela Santos Campos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一缺,經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Arnaldo Jorge da Silva 7.59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十月七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長 楊潤貴
委員:代科長 莫勵珊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雪梅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語言範疇)一缺,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第一職階一缺,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五缺,經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本名單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獲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陳海帆
委員:處長 羅金碧
處長 黃寶瑩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十缺,經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本名單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獲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陳海帆
委員:處長 羅金碧
處長 黃寶瑩
根據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第四及五條,及在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第6/2000號批示第二項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本人的及行政法務司司長第6/2000號批示轉授予本人的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本局副局長陳海帆學士,或其代任者:
(一)領導及協調居民身份資料廳及刑事紀錄處;
(二)決定與居民認別之有關的申請;
(三)審批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
(四)簽署文書;
(五)界定合理及不合理缺勤;
(六)批准放假申請;
(七)批閱日常用品之申請;
(八)建議工作人員報名及參加在本地區所舉行的培訓課程、研討會或其他同類型活動;
(九)批准澳門幣一萬五千元或以下之購物申請及澳門幣七千五百元以下之服務申請;
(十)批准不高於澳門幣二千五百元之交際費;
(十一)除法律有例外規定者,批准簽發存於身份證明局檔案內文件的證明書。
二、獲轉授權人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與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本批示轉授予之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對本批示所轉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及監察權。
五、本人追認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日被授權人所作的符合上述規定的行為。
(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十月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根據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第四及五條,及在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第6/2000號批示第二項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旅行證件廳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該廳代廳長伍志明學士,或其代任者:
(一)界定合理及不合理缺勤;
(二)批准其屬下之職員每年的假期表;
(三)批准放假申請;
(四)批閱日常用品之申請;
(五)建議其屬下之職員報名及參加在本地區所舉行的培訓課程、研討會或其他同類型活動;
(六)除機密資料外,簽署存於本局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於本局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七)批准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及
《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以及鑑證上述證件之影印本。
二、對行使本批示轉授予之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本批示所轉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及監察權。
四、本人追認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日被授權人所作的符合上述規定的行為。
(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十月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根據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第四及五條,及在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第6/2000號批示第二項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組織暨資訊廳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該廳廳長黎錦川工程師,或其代任者:
(一)界定合理及不合理缺勤;
(二)批准其屬下之職員每年的假期表;
(三)批准放假申請;
(四)批閱日常用品之申請;
(五)建議其屬下之職員報名及參加在本地區所舉行的培訓課程、研討會或其他同類型活動;
(六)除機密資料外,簽署存於本局之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於本局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二、對行使本批示轉授予之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本批示所轉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及監察權。
四、本人追認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日被授權人所作的符合上述規定的行為。
(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十月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根據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第四及五條,及在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第6/2000號批示第二項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行政暨財政處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該處處長羅金碧學士,或其代任者:
(一)界定合理及不合理缺勤;
(二)批准其屬下之職員每年的假期表;
(三)批准放假申請;
(四)批閱日常用品之申請;
(五)建議其屬下之職員報名及參加在本地區所舉行的培訓課程、研討會或其他同類型活動;
(六)簽署給與澳門特區政府部門之報到憑證、計算及結算身份證明局職員之服務年資的文件,以及證明身份證明局職員在法律上的職位及薪俸狀況聲明書或同類文件,以及鑑證上述文件之影印本;
(七)簽署澳門身份證明局職員之衛生護理證;
(八)批准職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屬下之醫學委員會檢查;
(九)除機密資料外,簽署存於本局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於本局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二、對行使本批示轉授之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本批示所轉授之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及監察權。
四、本人追認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日被授權人所作的符合上述規定的行為。
(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十月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為印務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印務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一缺,通告張貼在官印局街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Cristina Fátima Mendes Machado de Mendonça 6.33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馮潤良
正選委員:晴錦黃
候補委員:余潤德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三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經濟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可供查閱及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羅銳榮(副局長代行)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統計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劉榮樂 8.47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十月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慶強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鄧宏信
首席高級技術員 譚百強
勞工暨就業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進行文件審閱、有限制一般晉升開考,該招考通告已刊於二零零二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梁美英 8.24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Lurdes Maria Sales
委員:科長 歐陽文標
二等高級技術員 張榮異
勞工暨就業局局長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81/2000號批示第二款所賦予之職權,決定:
1. 將就業廳的行政技術管理之權限轉授予本局就業廳廳長黃健清學士,尤其是:
1.1 簽署該廳與公共及私人實體之間的往來文件,但呈交予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及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的文件除外;
1.2 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
1.3 應所屬部門工作人員的要求,准許其享受假期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並准許其合理缺勤;
1.4 嚴格執行經濟財政司司長註明接受非本地勞工的批示之規定,准許與作為提供非本地勞工的實體簽定八八年二月一日第12/GM/88號批示第九款e)項規定提供勞務之合同,並確保遵守同款d)項所指之要件;
1.5 應申請人要求及按本局所存資訊記錄,簽署有效期不超過六十天的外地勞工臨時延期證明書(續期),但同一目的的證明書以連續發出不超過兩次為限。
2. 將職業培訓中心的行政技術管理之權限轉授予本局職業培訓中心代主管孔令彪學士,尤其是:
2.1 簽署該中心與公共及私人實體之間的往來文件,但呈交予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及各主要官員辦公室之文件除外;
2.2 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
2.3 應所屬部門工作人員的要求,准許其享受假期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並准許其合理缺勤。
3. 本轉授權限書在不影響收回與監管之權力下制定。
4. 透過獲司長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上述獲轉授權人將可轉授被視為有助該局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予具主管職務的人員。
5. 從事透過行使現轉授所賦予的權限行為,得進行必要的訴願。
6. 本批示由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開始生效。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茲公佈,經二零零二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開考通告,關於填補下列晉升開考之准考人臨時名單,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張貼於澳門馬忌士街二至六號社會保障基金行政暨財政處: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事由: 科處廢止從事保險中介業務許可的處罰——沒有支付二零零二年度註冊費。
第27/2001號行政法規對由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所訂定的保險中介業務法律制度作出了若干的修改;
考慮到保險中介業務法規第三十條所訂定的科處廢止許可的處罰,原屬於行政長官的權限;
根據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現公佈,由於以下中介人沒有支付二零零二年度從事保險中介業務註冊費,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賦予的權限,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所發出的批示,以下中介人被科處廢止許可的處罰,由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 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ANG 0006 Ivo Maria da Costa Mineiro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因本局文誤,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6165及6166頁,關於要求一名下落不明的首席行政文員遞交書面辯護的通告出現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為:“……首席行政文員,編號910361,Maria de Fátima Madeira de Carvalho,……”;
應為:“……首席行政文員,編號910360,Maria Fátima Madeira de Carvalho,……”。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之批示,公開接受男性應考人報名參加獄警基本培訓課程及實習之甄選,在甄選過程中,及格及得分最高之前二十五名應考人,將可接受二零零三年之獄警基本培訓及實習。最後,將按合格總成績排列次序之前二十名學員,獲以散位合同形式受聘為澳門監獄第一職階獄警。
1. 一般錄取的條件:
a) 具有澳門認可的小學六年級或以上學歷;
b) 連續在澳門居住至少七年(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務人員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 永久性居民”之規定);
c) 在報考期屆滿之日年齡滿二十一歲及在二零零二年底前 不超過三十歲;
d)投考人身高至少1.65米;
e)除具備一般法所規定之體格外,尚須具有良好體質及外表,且無影響投考人身體或心理狀況之缺陷或疾病;
f)從未因任何故意犯罪而被判罪;
g)按一般法律規定,未被禁止擔任公職。
2.報名時須遞交之文件:
a)由官立教育機構或其他已作學歷認可之證明書或學歷證 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b)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及副本;
c)兩吋證件類型彩色近照五張;
d)刑事紀錄證明書;
e)預防破傷風注射之有效證明書正本及副本;
f)申報近視或散光度數。
3.報名:
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在下列時間內將本通告第二款所指文件遞交到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大樓二樓培訓室)辦理報名手續: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半至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半至五時半。
4.為免因聯絡不上而對投考者本身造成損失,投考者如更改地址或電話必須作出通知。
5﹒甄選方法:
5.1.取錄就讀基本培訓課程及實習之開考,採用下列甄選方法,且每一階段均具淘汰性:
a)健康檢查(第一階段);
b)體能測驗(第二階段):
1)八十公尺計時跑;
2)仰臥起坐;
3)引體上升;
4)跳遠;
5)跨牆;
6)「谷巴」測試;
7)掌上壓;
c)知識評核考試(第三階段):
1)以中文或葡文讀默;
2)以中文或葡文作文;
3)以中文或葡文作答算術題;
d)面試(第四階段)。
6.基本培訓課程及實習的課時:
學員在基本培訓課程及格後將進行實習,為期共十二個月。
7.基本培訓課程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綜合訓練中心進行,學員有權收取起薪點相當於130點;而實習則在澳門監獄進行,起薪點為160點。
8.實習期滿後,取得優異成績之前二十名學員,將獲以散位合同形式受聘為第一職階獄警,起薪點為180點。
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黃妙玲
副主席:社會援助、教育暨培訓處處長 吳銳安
正選委員:副警長 黃朗平
副警長 陳景成
二等技術員 黃國榮
醫生 Fernando Maria da Graça
行政科科長 Celeste da Rosa
候補委員:財政科代科長 張欽明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監獄
代獄長 呂錦雲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曾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上刊登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現因唯一准考人已放棄他本人的投考權利,本局公佈是次開考無效。
特此聲明﹗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社會工作局以下人員編制之空缺:
有關上述考試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本局人力資源科。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容光耀
1. 本人根據公佈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六月七日第33/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二月七日第12/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把本人在體育設備處、澳門運動場處和體育醫學中心內的領導、協調和監督的權限,授予體育發展局副局長Estanislau António da Rocha工程師。並把六月七日第33/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所轉授予本人的部分權限,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副局長Estanislau António da Rocha工程師,以便其在上指的附屬單位執行職權,有關的權限如下:
1)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2)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3) 簽署上述附屬單位主管權限以外的公函,但致行政長官 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機構或實體的屬體育發展局職責範圍的公函除外;
4)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發展局 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 75,000.00(澳門幣柒萬伍仟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2.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3. 對行使獲授予及轉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 廢止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一月十一日第1/GP/2002號批示。
5. 本批示由刊登日起生效。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蕭威利
1. 根據公佈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六月七日第33/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授予兼負推動大眾體育的體育發展處處長柯嵐學士、體育設備處處長 Gisela Maria de Assis Ho 建築師、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唐偉良學士、體育醫學中心處長賴宏學士和澳門運動場處處長周建輝工程師以下的權限:
1)簽署傳達上級批示的公函和一般程序的通知文件;
2)接受其下屬因缺勤而作的解釋;
3)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
4)簽署向供應商諮詢價格的函件;
5)簽發購置物料申請書。
2. 還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簽署已獲有權限實體批准的資產及勞務取得申請書、簽署致印務局的印件申請以及政府船塢的勞務取得申請書,及本局員工的報到憑證,以及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批准維持享有房屋及家庭津貼申請的權限。同時把六月七日第33/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轉授予本人,關於批准收回因病缺勤的在職薪俸的權限,以及批准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開支的權限,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但有關金額以$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為限。
3. 把上款所述批示第一款轉授予本人批准作出載於體育發展基金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發放個別津貼以資助體育總會及體育會的權限,轉授予體育發展處處長,有關金額以$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整)為限;當發放個別津貼以資助租賃體育設施時,這項權限可提高至$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
4. 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
5. 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6. 對行使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7. 在本權限授予及轉授予的範圍,至本批示刊登日止,體育發展局各處級部門主管的所作行為,均予追認。
8. 廢止分別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一月十一日第2/GP/2002號批示及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三月六日第4/GP/2002號批示。
9. 本批示由刊登日起生效。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蕭威利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之批示,經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公告有關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一缺的以審查文件及一般限制性晉升考試,應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Tam Veng Kai 7.38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Américo Galdino Dias
正選委員:梁仲源
甘潤勝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之批示,經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公告有關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員一缺的以審查文件及一般限制性晉升考試,應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Carlos Henrique José da Silva 7.37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Augusto Lopes Monteiro
正選委員:Luís Leong
José Maria de Jesus dos Santos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鄰近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大廈的斜坡。
3. 承攬工程目的:穩固及美化斜坡。
4. 最長施工期:二百七十日。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7. 臨時擔保:$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8.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三)約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二字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0%;
-合理工期:10%;
-錨杆設計方案:20%;
-材料:10%;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10%。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六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電力公司大樓二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海上工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船長十八缺及第一職階水手四缺,以通過考試、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為填補政府船塢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零二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上街政府船塢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政府船塢
代廠長 鄺錦成
為執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環境委員會公佈二零零二年第三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益單位 | 批示日期 | 獲配金額 | 目的 |
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 12/6/2002 | $ 15,000.00 | 環寶、環保你知幾多?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離島辦事處 | 5/7/2002 | $ 2,000.00 | 環保義工培訓班。 |
澳門聾人(成人)特殊教育協會 | 9/8/2002 | $ 3,000.00 | 支持籌款日。 |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環境委員會
代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蔓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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