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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登記局及公證署的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由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不間斷運作。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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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