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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4/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顯利(珠海)造船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建造教學船之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97/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 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主任陶永強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簽署《內地與澳門地面移動、固定業務及廣播業務(聲音及電視)頻率協調協議書》。

二零零二年十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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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