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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6/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經濟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第16/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經濟局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副局長羅銳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人事暨總務科科長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暨財產科科長Venâncio António Velez da Rosa Xavier,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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