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應用生物系統香港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司法警察局司法鑑定化驗所購置脫氧核醣核酸自動分析儀之購買合同。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本人對第三警司處偵查組副警長伍錦榮(編號161861)、高級警員何錦棠(編號242851)、警員譚承志(編號182891)、許國興(編號172931)、廖建忠(編號149941)、楊偉國(編號188961)、駱建華(編號150971)、杜永輝(編號222971)及李嘉祥(編號136981)予以嘉獎,因在調查及打擊罪行方面都表現出非常專業、專注及團隊精神,尤其以高效率破獲了多宗近期在公共街道發生的搶劫案。
在成功破獲的案件中,拘捕了以“強搶”手法並以一部預先更改車牌的電單車,在公共街道上以高速行使藉以逃避警方追捕,而作了數十次搶劫受害者的罪犯。
上述的警務人員憑著全體的努力,以有限資料進行了一個艱辛的研究工作、在收集了情報、分析做案手法後,透過部署一個行動拘捕了嫌犯,從而阻止一連串由嫌犯作出的犯罪行為。嫌犯過去兩個月的犯罪活動對市民做成極大的不安,不但做成貳拾貳萬澳門幣的巨大損失,並且由於遺失大量證件而做成不便,以及對社會構成重大的不安。
隊伍的態度除了顯示出高度團結及團隊精神外,還體現保安司司長對治安警察局的期望,這亦是一個為確保市面治安的部隊應抱著的態度,因為在公共街道上市民的安全是直接影響其生活質素。
所取得的成功使到部隊引以為榮,以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利益作出貢獻,因特區對外形象,內部的增長及發展主要是取決於其公共治安的狀況。
因此,本人藉著是次嘉獎,公開表揚第三警司處偵查組成員,副警長伍錦榮(編號161861)、高級警員何錦棠(編號242851)、警員譚承志(編號182891)、許國興(編號172931)、廖建忠(編號149941)、楊偉國(編號188961)、駱建華(編號150971)、杜永輝(編號222971)及李嘉祥(編號136981),所顯現公正的表現以資獎勵。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