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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明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路氹城自然生態保護區第一期建造工程」施工合同。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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