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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5/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46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沙梨頭海邊大馬路2-B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808號的土地的批給。該批給受第6/SATOP/97號及第72/SATOP/98號批示規範。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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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119.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7/200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e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Centraltrust, Limitada。

鑑於:

一、透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6/SATOP/97號批示,對一幅以租賃及免除公開競投制度批予Sociedade de Fomento Predial Veng Seng, Limitada,面積46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沙梨頭海邊大馬路2-B地段的土地作出規範。

二、其後,按照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72/SATOP/98號批示,並根據受第6/SATOP/97號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所定條件,批准將來自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e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Centraltrust, Limitada。

三、根據上指合同第三及第五條款規定,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商業、住宅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利用期限為三十個月,由第6/SATOP/97號批示公布當日起計。

四、鑑於上指期限已過,且有關工程仍未開展,因此,承批人基於欲更改原承批人所計劃的利用,便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申請書,申請訂定一個為期二十四個月、由工程准照發出日起計的新利用期限。

五、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承批人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一份更改計劃,當中包括縮減用作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面積,以及增加用作住宅用途的面積。根據該局局長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個別技術條件的約束。

六、因此,展開了修改合同的程序,由於已核准計劃中的建築面積未有升值,故土地工務運輸局認為不應訂定任何附加溢價金。

七、根據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的聲明書,承批人接納了合同的條件,而案卷亦已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八日舉行會議,對批准申請發出贊同意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於同一日發出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批出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B184M冊第284頁第22808號,並以承批人名義登錄於第8661F號。

十、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及為著有關效力,已通知承批人受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根據二零零二年五月七日由Pedro Chiang,已婚,於柬埔寨出生,職業住所位於澳門北京街173至177號Marina Plaza大廈,地下P-Q,以總經理身份簽署的聲明書,承批人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和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第一條

1. 本合同標的為按照已核准的更改圖則,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467(肆佰陸拾柒)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沙梨頭海邊大馬路2-B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808號的土地的批給合同。該批給合同分別受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第6/SATOP/97號批示及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第72/SATOP/98號批示規範。

2. 鑑於上款所指的修改,批給合同的第三及第四條款的內容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高22(貳拾貳)層,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樓宇,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住宅: 面積5,200平方米
——商業: 面積298平方米
——停車場: 面積1,040平方米

第四條款——租金

1.
a)
b)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租金將改為:

i)住宅面積每平方米澳門幣8(捌)元;

ii)商業面積每平方米澳門幣16(拾陸)元;

iii)停車場面積每平方米澳門幣8(捌)元。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二條

鑑於是次修改,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限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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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一、市政廳大樓位於澳門半島亞美打利卑盧大馬路163號,議事亭里2號及蘇雅利醫生街10號,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產業。該大樓興建在一幅面積1,629平方米(壹仟陸佰貳拾玖平方米),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二日發出的第361/1989號地籍圖的無主土地上。

二、鑒於上述的不動產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進行登記,現把該幅無主土地納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產。

基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該幅位於澳門半島亞美打利卑盧大馬路163號,議事亭里2號及蘇雅利醫生街10號,面積1,629平方米(壹仟陸佰貳拾玖平方米)及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二日發出的第361/1989號地籍圖中,其上建有市政廳大樓的無主土地納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產。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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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和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 「關閘新邊檢大樓——邊檢大樓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合同。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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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友誼迴旋處及西堤間之VU3.4大馬路及周邊道路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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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張紹基工程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ESRI Hong Kong Limited”簽訂電腦軟件保養及支援服務合同。

二零零二年九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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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