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2/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6/2002

刊登日期:

2002.9.4

版數:

4314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編製體育設施的管理計劃、安裝必需之資訊設備及技術支援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體育發展局局長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星傳訊有 限公司”簽訂提供編製體育設施的管理計劃、安裝必需之資訊設備及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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