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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體育發展局局長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星傳訊有 限公司”簽訂提供編製體育設施的管理計劃、安裝必需之資訊設備及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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