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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執行「嘉模精神病醫療設施重建工程」的補充合同。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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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Macauport)股東之一;

鑑於上指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基於有關身份,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委任一管理成員。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周進學士為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成員。

二、執行該職務之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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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基於工作需要,免除Rui Vasco de Vasconcelos e Sá Vaz學士作為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董事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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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