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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 011/2002-AMCM號通告

事項:預防透過保險活動清洗黑錢的操作指引

根據有關打擊清洗黑錢刑事法律制度以及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二零零一年四月份向保險業界所發出的指示;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根據經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組織章程》第六條及第九條以及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十條所賦予的監管權限,作出如下規定:

1o 為預防透過保險活動清洗黑錢,保險公司需遵守本通告附件所列的操作指引,有關附件屬於本通告之組成部份;

2o 如保險公司不遵守有關指引,將根據適用於從事保險活動違法行為的規定以及有關清洗黑錢法規的規定﹝六月一日第24/98/M號法令﹞處罰。

二零零二年七月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

保險業務防止洗黑錢指引

目錄

I. 引言

II. 背景

II.1 甚麼是“洗黑錢”?
II.2 洗黑錢的階段
II.3 澳門有關打擊洗黑錢活動的法例

III. 在打擊洗黑錢活動方面保險公司應執行的政策及程序

III.1 確定客戶身分
III.2 保存紀錄
III.3 識別及舉報可疑交易
III.4 員工培訓
III.5 遵守法例
III.6 與執法機關合作
III.7 政策、程序和監管措施

IV. 附錄

A 查證客戶的身分:“認識你的客戶”
B 保存紀錄
C 識別和舉報可疑交易
D 教育及培訓
E 可疑交易的一些例子
F 在保險業務上的洗黑錢個案
G 向司法警察局作出的報告樣本

———

I. 引言

1. 各經濟體系日趨開放,使從事犯罪活動而得到之資產或物品可透過更多方法被轉換、轉移或掩飾,導致犯罪行為人使用該等資產或物品而不受任何處罰。為應付這種情況,國際組織一直以來呼籲立法者及監管當局協調一致以採取一些能防範及遏止該等行為之適當措施。

2. 有鑒於此,澳門金融管理局訂立了本指引,保險公司必須遵守這些指引以防止及打擊洗黑錢活動。

II. 背景

II.1 甚麼是 “洗黑錢”?

3. “洗黑錢”一詞是用來形容從非法或犯罪活動得到的金錢 (dirty money) 及來源合法但希望逃稅的金錢 (black money) ,以無數的手法、程序或過程將之轉為其他資產以隱藏其真正的來源、擁有權或其他顯示不規則因素。

4. 洗黑錢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合法或不合法的來源或商業活動得來的金錢轉為合法的收入。

5. 金融公司,包括保險行業,成為洗黑錢活動的主要目標,因為多元化的服務及投資工具可以用來隱藏金錢的來源。

6. 作為一種不記名的金融工具並完全可以互相替代,現金可掩飾多種犯罪活動,洗黑錢人都喜歡選擇以此作為交易媒介。這是由於以下因素所致:

•毒犯及罪犯有需要隱藏有關款項的真正所有權及來源;

•這些人士有需要控制有關款項;以及

•這些人士有需要改變有關款項的形式,以掩飾其來源。

7. 保險公司日常最容易遇到的洗黑錢活動,是有人以投保書方式,訂立整付保費合約。在各類保險合約中,作為洗黑錢的工具,整付保費的投資特別具吸引力,這些例子包括:

•投資債券;

•買入年金;

•一次過付清現有人壽保險合約的補足金額;以及

•一次過付清個人退休金合約的供款。

這些合約可能是下文所述複雜而精密的交易網的一部分,而這些交易通常源於其他金融服務機構。

II.2 洗黑錢的階段

8. 洗黑錢通常有三個常見的階段,由於當中經常涉及很多交易,保險公司可能會因此而察覺到當中可能涉及犯罪活動。這些階段包括:

(a) 存放——以實物方式處置來自不法活動的現金;

(b) 掩藏——通過複雜的金融交易來隱藏款項的來源,把從不法活動所得的款項抽離其來源,以擾亂審計線索和隱藏款項擁有者的身分;以及

(c) 整合——營造假像使人以為源自不法活動的財富是來自合法來源所得。如果上述的掩藏過程成功的話,整合計劃可以有效地把經清洗的款項融入一般金融體系之內,令人以為有關款項是來自合法的商業活動。

9. 下圖更詳盡地說明洗黑錢的各個階段。

洗黑錢的過程

II.3 澳門有關打擊洗黑錢活動的法例

10. 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第二十二及三十四條制訂了澳門對付與販毒得益有關的洗黑錢活動法例。法例對凍結、沒收販毒得益及毒品作出規定,並把有關販毒得益的洗黑錢活動訂為刑事罪行。

11. 同時,澳門有關轉換、轉移或掩飾不法資產或物品之法例﹙六月一日第24/98/M號法令﹚訂明,乃每個人的法定責任去舉報任何得悉有關洗黑錢的交易。

12. 事實上,作為一種打擊洗黑錢活動的預防措施,有關法例規定已列明各經濟行業從業員的義務,必須向司法警察局舉報任何懷疑轉換、轉移或掩飾不法資產或物品的活動。

13. 違反上述義務之自然人科處$10,000元(澳門幣壹萬元正)至$500,000元(澳門幣伍拾萬元正)之罰款,而對法人則科處$100,000元(澳門幣壹拾萬元正)至$5,000,000元(澳門幣伍佰萬元正)之罰款。

14. 同樣地,若監管當局在履行其職責時,獲悉有關洗黑錢的情況,監管當局必須立即將此事通知司法警察局。他們亦有權限調查違反有關舉報的義務的個案,及對核下受監管的機構展開起訴程序。

15. 六月三十日第6/97/M號法令﹙有組織犯罪法﹚將一些蓄意進行或協助製造非法利益以掩飾其非法背景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

16. 最高刑罰為入獄五至十二年及相等於最多六百天的罰款。

III. 在打擊洗黑錢活動方面保險公司應執行的政策及程序

17. 澳門金融管理局預期保險公司會制訂內部的政策、程序和監管措施,以協助遏止利用保險業務進行的洗黑錢活動。這些政策、程序和監管措施包括:

III.1 確定客戶身分

18. 保險公司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確定所有要求提供服務的客戶的真正身分。所有保險公司均應訂立有效程序,以獲取可證明新客戶身分的資料。保險公司應制訂明確政策,說明公司不會與未能提供身分證明的客戶進行重要的商業交易。有關查證客戶身分的程序和政策詳載於附錄A。

III.2 保存紀錄

19. 保險公司應實施具體程序,以保存內部交易紀錄。在保存紀錄方面應實施的程序和政策,詳載於附錄B。

III.3 識別及舉報可疑交易

20. 保險公司應有一套程序和政策﹙附錄C﹚,使員工能夠識別可疑交易,並即時向有關的執法機關舉報。

III.4 員工培訓

21. 保險公司應就公司內部有關識別和舉報洗黑錢活動的程序,為員工提供培訓,並不斷向他們灌輸這方面的知識。員工教育和培訓程序詳載於附錄D。

III.5 遵守法例

22. 保險公司的管理層應確保公司按照嚴謹的道德標準經營業務,並遵守有關財務交易的法例和規定。至於代客戶辦理的交易,我們承認保險公司或許無從得知該項交易是否源自某犯罪活動或構成某犯罪活動的一部分,但無論如何,保險公司如有充分理由懷疑某些交易與洗黑錢活動有關,便不應提供任何服務或主動給予協助。

III.6 與執法機關合作

23. 保險公司在有關客戶資料保密的法例或契約義務容許的範圍內,應與執法機關充分合作。保險公司應對意圖呈報經竄改、不齊全或有所誤導的資料以瞞騙執法機關的客戶提高警覺,避免給予該等客戶任何支援或協助。如發現任何跡象,令人有理由相信投保人用以購買整付保費保險單的款項來自犯罪活動,保險公司便應依法採取適當行動,例如拒絕給予協助、與該客戶斷絕關係,以及凍結該保險合約使不可贖回等。而保險公司在採取這些行動時,應考慮到有關保險公司的契約義務。

III.7 政策、程序和監管措施

24. 具體來說,保險公司須制訂以下政策、程序和監管措施:

(a) 保險公司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發出關於洗黑錢活動的明確政策聲明,並應以書面方式把這項聲明傳達予全體管理層和有關員工,並應定期檢討該項聲明;

(b) 保險公司在聘請員工時,應採取嚴格的審查程序;

(c) 保險公司應遵照本指引的建議﹙見附錄A及B﹚,編訂指南,訂明下列事項的處理程序:

•售賣保險產品;

•查證客戶的身分;

•保存紀錄;

•接受及處理投保書;

•發出保險單;

(d) 保險公司應致力促進與執法機關的緊密合作關係,並須在其公司內定出單一的控制處﹙通常為條例執行主任﹚,指示職員向控制處迅速報告涉嫌洗黑錢的交易。控制處應與司法警察局議定聯絡方法,確保涉嫌洗黑錢的交易可迅速轉介至有關單位﹙見附件C﹚;

(e) 保險公司應採取措施,在員工入職時,及其後定期就本指引所載事項教育及培訓員工。制定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培養員工對洗黑錢活動的認識,並保持一定程度的警覺性,能夠在有懷疑時作出舉報﹙見附件E﹚;

(f) 保險公司應指示屬下稽核 / 視察部門,定期查核員工有否遵行有關洗黑錢活動的政策、程序和監察措施;

(g) 保險公司應定期檢討洗黑錢的政策及程序,以確保其效用。

附錄 A

查證客戶身分:“認識你的客戶”

1. 各保險公司應訂立有效程序,以核實新客戶的身分。

2. 保險公司應根據政府或其他聲譽良好的機構所簽發的文件﹙例如現行有效的護照或身分證﹚,證明新客戶的身分。就澳門居民而言,證明身分的資料來源是身分證。客戶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應保存在檔案紀錄。

3. 不過,保險公司必須明白,任何形式的身分證明文件,都不能完全保證是真確的或是代表有關人士的真正身分。假如對身分證明文件的真確性有懷疑,應向入境事務處或向澳門有關的領事館查詢,以確定文件上的資料是否真確。

4. 如對客戶的身分仍有懷疑,保險公司可循以下途徑,再查核客戶的姓名和地址:

•要求查閱最近的公用事業或差餉單據;或

•要求查閱最近的銀行月結單。

5. 保險公司應記錄下列有關保險單持有人的資料:

•真實姓名及 / 或常用姓名﹙已核對證明文件﹚;

•身分證 / 護照號碼;

•現時的永久地址;

•電話號碼;

•出生日期;以及

•國籍。

6. 保險公司須加倍留意以下列方式付款的情況:

•現金付款;

•以股票交易方式付款,而客戶持有該等股票少於六個月;

•通過由第三者發出的支票付款,而第三者與有關準保戶沒有任何明顯的關係;以及

•以支票付款,而保險單持有人、簽署人和準保戶並非同一人。

如保單申請人是代表他人行事,保險公司應採取適當步驟,查證申請人和相關委託人的身分。

7. 保險公司不得開立身分不明或明顯以假名登記的帳戶。保險公司應在與客戶建立業務之初,核實和記錄客戶的身分。

以郵遞方式購買的保險

8. 不論是任何機制,如果公司、代理人或經紀不能與客戶直接接觸,又或涉及大量銷售方法或以簡單申請表格開戶,必然會對核實客戶身分造成困難,並會產生漏洞,讓洗黑錢人有機可乘。

9. 保險公司在經營上述業務時應格外小心,以確保準保戶的身分已由有關公司代理人或經紀查證,並獲信納。由另一間金融機構簽發的付款支票,只有是屬於由私人帳戶簽發的私人支票,方可作為核證憑據。

附錄B

保存紀錄

調查當局的要求

1. 《刑法典》及《刑事訴訟法典》賦予司法警察局及法庭權力,審查被告過往所有有關交易,以評估被告曾否從販毒或其他可公訴罪行中獲利。

2. 調查當局須確保保險公司對涉嫌與毒品或洗黑錢活動有關的金錢備有足夠的審計線索,並且能夠確立可疑戶口的財政狀況。舉例來說,要符合這些規定,保險公司需取得以下資料:

(i.) 保險單持有人和實益擁有人﹙倘有關交易涉及中介人,須通過由有關中介人採取連串核證程序,來核實實益擁有人﹚;

(ii.) 有關整付保費保險合約的交易:

•資金來源﹙如知道﹚;

•存入或提取資金的方式,例如現金、支票等;

•進行有關交易的人的身分;

•資金調動去向;以及

•指示和授權的方式。

3. 保存紀錄的最重要目的,是確保保險公司在進行交易的任何階段,都能找到有關資料﹙以能夠獲得的資料為限﹚,並且不會造成不必要的延誤。

保險紀錄

4. 如屬長期保險,通常須保留整套證明文件,包括由擬備保險合約的建議書時已審核的資料,到合約期滿處理有關合約的證明。因期滿、申索或退保而結算的合約,保險公司、代理和經紀應遵從一般的程序,保存這些合約的紀錄,由結算日起計保留至少六年,以符合法定期限。

5. 保險公司應確保有一套完善的程序,辦理下述工作:

(i.) 為投保人擬備建議書時所提供的文件保存紀錄,包括搜集所得的資料、需要分析、付款方法詳情、利益說明,以及投保人出示的身分證明文件;

(ii.) 保留由簽立合約至合約期滿,所有與履行合約有關的紀錄;以及

(iii.) 提供合約期滿的結算及 / 或申索賠款的詳情,包括已簽妥的 “解除責任文件” 的紀錄。

6. 當保險人或保險經紀匯出款項予海外客戶,或收到其海外客戶匯來的款項時,若所涉及的金額不少於$20,000﹙澳門幣二萬元正﹚或等值的其他貨幣款額,必須記錄下列有關該項交易的資料:

(i.) 交易編號;

(ii.) 涉及的貨幣及款額;

(iii.) 接獲各客戶 / 指示人指示的日期及時間﹙如有的話﹚;

(iv.) 指示細節﹙包括交付及 / 或認收方式﹚﹙如有的話﹚;

(v.) 各客戶 / 指示人的姓名、身分證 / 護照號碼、電話號碼及地址;

(vi.) 涉及的各銀行帳戶(如有的話);以及

(vii.) 匯出及收款日期及時間﹙如有的話﹚。

7. 保存紀錄的方式可以是以文件正本、縮微膠卷儲存,或以電腦儲存,均可接納作為證據。如紀錄是與進行中的調查有關,或與已經披露予有關當局的交易有關,則須加以保留,直至證實該宗調查已經結束為止。

附錄C

識別和舉報可疑交易

識別可疑交易

由非客戶或非經常顧客提供的資金﹙只限於代辦性質的業務)

1. 保險公司在處理與非經常顧客及 “只限於代辦性質” 的業務時,必須根據一般商業準則及內部政策來作出決定。為了防止出現洗黑錢活動,保險公司有必要提供有關可疑資金的審計線索。因此,在可行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嘗試取得及保留所有這類交易的有關身分證明文件,並舉報懷疑有問題的資金。

長期顧客/客戶

2. 由於洗黑錢的人可利用的交易類別不可勝數,故難以界定何為可疑交易。不過,可疑交易往往與客戶為人所知的合法業務或個人活動,或該類保險單持有人的正常業務不相符。因此,識別洗黑錢活動的首要條件,是對客戶的業務有充分的了解,這樣才可以識別某宗交易或一連串交易是否屬於不尋常。

提早兌現

3. 客戶若提出提早兌現整付保費保險單的要求,尤其是要求支付現金或把結算的金額支付第三者,就有理由懷疑這可能是洗黑錢活動過程的一部分,客戶藉這宗交易來隱藏款項的來源。提早兌現一般是指在合約日期起計兩年內進行的兌現。

可疑交易的例子

4. 附錄F載有利用人壽保險洗黑錢而被執法機關偵破的例子。附錄E則載有屬於可疑交易的一些例子。這些例子無法盡列,我們只能列舉一些基本途徑,通過這些途徑,有人得以進行洗黑錢活動。洗黑錢的人會設計出種種方法,掩飾通過非法活動所取得款項的來源。不過,如保險公司察覺到附錄E所列的某類交易,應作進一步調查,及最低限度對其資金來源作初步查詢。

監察各類可疑交易

5. 保險公司應有高級人員負責監察各類可疑交易,以洞悉慣常使用的洗黑錢伎倆。每間公司應正式指派一名人員,負責防止洗黑錢活動和訂立舉報可疑交易的程序。該名人員應能夠就可疑交易向公司內部及執法機關提供意見。

舉報可疑交易

司法警察局

6. 根據有關法例,司法警察局是接受資料披露的機關。

披露的程序

7. 個別人士如懷疑有洗黑錢交易,即有責任舉報。每間公司應委任一名或多名指定人員﹙條例執行主任﹚,負責在有需要時,向司法警察局舉報,而所有內部報告亦應提交該指定人員。

8. 保險公司的僱員如知悉客戶進行販毒或其他可公訴罪行,而該客戶意圖購買、續供或贖回與該公司所訂立的保險單,有關僱員必須從速向條例執行主任報告有關詳情,而條例執行主任必須立即向司法警察局舉報。

9. 僱員若懷疑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客戶進行販毒、或其他可公訴罪行,而該客戶又意圖購買、續供或贖回與該公司所訂立的保險單,有關僱員必須從速向條例執行主任報告。條例執行主任必須迅速評定這種想法是否有合理理由。除非他認為無合理理由,並將其意見記錄在案,否則必須隨即向司法警察局舉報。

10. 條例執行主任應保存所有向司法警察局作出報告的紀錄,以及僱員向他們作出的所有報告。條例執行主任應以書面確認收到僱員向他們作出的報告,此等書面認收文件可作為部分證明文件,證實報告是遵照內部程序而作出的。

11. 除了直接向司法警察局舉報外,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若認為投保人在簽訂合約時所支付的資金有可疑,應把有關情況告知其保險人。他可以在向司法警察局作出披露時,或把文件遞交保險人處理時,通知保險人有關的可疑交易。

12. 我們鼓勵採用劃一格式進行舉報﹙見附錄G﹚,保險公司也可把表格略為修改。如公司人員發覺有人正進行洗黑錢活動,需要作出緊急披露,尤其是有關的帳戶是持續進行調查的其中一環時,可利用電話初步通知司法警察局。

附錄D

教育及培訓

保險公司員工必須保持警覺

1. 保險公司員工必須認識本身在《刑法典》和有關打擊洗黑錢活動的條例下的個人責任;如沒有向有關當局舉報資料,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員工應該閱讀上述法例的有關條文。保險公司必須鼓勵他們與執法機構充分合作,迅速舉報可疑交易。此外,保險公司應告知員工,遇有可疑交易,如未能確切知道所涉及的主要犯罪活動或所發生的非法活動,也應向公司的條例執行主任舉報。

2. 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採取全面措施,確保員工完全認識本身的責任。

培訓 / 教育計劃

3. 個別保險公司可因應本身的需要,自行為各部門職員編訂培訓計劃的時間和內容。不過,以下的建議可能會適用:

(i.) 新僱員

保險公司應向所有有機會接觸客戶或為客戶處理交易的新僱員,不論職位高低,解釋洗黑錢活動的背景,並說明有需要識別可疑交易和向適當的指定單位舉報。他們應認識到保險公司舉報可疑交易的重要性,法例規定公司須舉報可疑交易,而僱員本身在這方面亦有個人法定責任。

(ii.) 營業員 / 顧問人員

凡須直接與公眾接觸的職員﹙不管是職員、代理人或經紀﹚,都可能成為洗黑錢人的首個接觸對象,因此,他們的積極參與,對保險公司打擊洗黑錢活動的策略極為重要。他們應該認識本身的法律責任,包括保險公司舉報這些可疑交易的制度。保險公司應訓練職員如何識別會引起懷疑的交易,以及在發覺交易有可疑時應採取的程序。最重要的是“ 前線 ”職員要認識保險公司處理非經常客戶的政策,特別是涉及大量現金交易的情況,須特別提高警覺。

(iii.) 辦理手續的人員

負責接收填妥的投保書及用以支付整付保費供款的支票的職員,必須接受有關處理及核證程序的適當訓練。舉例來說,查證投保人的身分,並核對該投保人是否與用來繳付保費的支票配合,便是一項關鍵的程序。這些職員應該知道,遇有客戶提供可疑資金,並要求簽訂保險合約,不管有關資金獲接納與否,或有關的投保書獲處理與否,都可能要向有關當局舉報,並須對舉報的程序有確切認識。

(iv.) 行政 / 營業主管和經理

保險公司應向負責督導和管理的人員,提供有關洗黑錢程序各方面較高層次和深入的指示。這包括《刑法典》及有關打擊洗黑錢活動的條例的罪行和罰則;與送達提交令和限制令有關的程序;以及保存紀錄的規定。

(v.) 持續訓練

保險公司亦須定期安排複修訓練,確保員工不會忘記本身責任。我們建議最好是每六個月或十二個月檢討有關訓練一次,或檢討有關識別和舉報可疑洗黑錢交易的指引。

附錄E

可疑交易的一些例子

利用整付保費保險合約進行洗黑錢活動

•客戶要求訂立保險合約,而用以繳付保費的款項來歷不明或與客戶的表面地位不相符。

•只訂立小額合約及平時以定期付款方式繳交保費的客戶,突然要求訂立一次過付清保費的大額合約。

•客戶提出購買保險的要求沒有明顯目的,而且不願意透露為何“需要”作出有關投資。

•客戶提出購買保險,並要求以現金付款。

•客戶提出購買保險,而所使用的支票並非從該客戶的個人戶口提取款項。

•有意購買保險的客戶,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業績毫不關心,只想知道提早取消該合約 / 退保的手續。

涉及離岸國際活動的洗黑錢活動

•由海外代理人、聯號或其他公司介紹的客戶,而這些公司所處的國家,製毒或販毒問題相當嚴重。

•以澳門為基地、正尋求作一筆過投資和提出以電傳交易方式或外幣付款的客戶。

涉及保險公司、僱員及代理人的洗黑錢活動

•僱員的作風突然轉變,例如生活奢華或不願意放假。

•僱員或代理人的業績有變,例如售賣產品的營業員的業績,有顯著或不尋常的增幅。

•整付保費業務持續處於高水平,遠超任何公司平均預期的幅度。

•客戶所使用的地址並非其長久居住地址,例如使用營業員的公司地址或住址,作為送遞客戶文件之用。

附錄F

在保險業務上洗黑錢的個案

個案一

於1990年,一名英國保險代理人因觸犯了洗黑錢條例被定罪。這名保險代理人所參與的洗黑錢計劃,涉及一筆原本存放於一所英國銀行逾150萬元的款項。該洗黑錢的手法是通過購買整付保險合約來隱藏款項的來源。保險代理人因此成為受僱保險公司的最佳營業員,並且由於他的營業表現而獲公司頒發獎項。參與這案件的不只是一名代理人,該名代理人的上級也被控違反洗黑錢條例。這宗案件顯示了洗黑錢活動如何滲入保險行業,倘若與一名貪污的員工合謀,不但會令保險公司的公眾形象受損,還可能招致刑事責任。

(“Money Laundering - A Guide for Insurance Company”/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 March 1993)

個案二

這是一宗規模較小和近期發生的案件。本地警方正調查一名毒販所存放的一筆現金。該筆現金被存放於多個銀行帳戶,然後再轉帳到另一個離岸帳戶。其後,該名毒販購買了一份75,000美元的人壽保險,保費是由離岸帳戶以兩次電傳繳付的,並偽稱繳費的款項是從海外投資得來的利益。當該毒販被拘捕時,保險公司已收到要求提早退保的指示。

(“Money Laundering - A Guide for Insurance Company”/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 March 1993)

個案三

警方的調查證實有一名毒販存放一筆現金於多個英國銀行帳戶,然後再轉帳到一個離岸帳戶。毒販經由一間經紀公司介紹,購買了一張50,000英鎊的人壽保險單。保費是由離岸帳戶以兩次轉帳繳付的,並偽稱繳費的款項是從海外投資得來的利益。當毒販被拘捕時,保險公司已收到要求提早退保的指示。

(“ 防止洗黑錢指引 ” - 香港保險業監理處)

附錄G

向司法警察局作出的報告樣本

(根據六月一日第24/98/M號法令第三條作出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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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日期: 2002年7月17日 -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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