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期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星期三

廉政公署二零零一年活動報告

索 引

第一章 導言
第二章 體制與組織架構
2.1 體制
2.2 職能與組織架構
第三章 個案處理總體情況
3.1 收案數字
3.2 立案數字
3.3 案卷處理進度
第四章 反貪
4.1 立案和結案數字
4.2 移送檢察院之案卷涉及事項
4.3 跨域性貪污案件協查
4.4 法院判案
4.5 財產申報
第五章 行政申訴
5.1 調查
5.2 審查
第六章 社區關係
6.1 民意調查
6.2 倡廉講座
6.3 宣傳活動
6.4 交流訪問
第七章 反賄選工作
7.1 宣傳教育
7.2 打擊賄選
第八章 行政工作
8.1 預算
8.2 人員
8.3 設施

圖表索引

圖表一 1992年至2001年收案數字趨勢
圖表二 2001年收案數字(按來源界定)
圖表三 2001年個案處理情況
圖表四 1996年至2001年立案類別比較
圖表五 2001年立案數字(按來源界定)
圖表六 1992年至2001年各年度立案數字比較(按來源界定)
圖表七 2001年案卷處理進度
圖表八 2001年刑事案卷立案數字(按來源界定)
圖表九 2001年刑事案卷處理情況
圖表十 移送檢察院之案卷所涉事項
圖表十一 2001年遞交收益及財產利益聲明書人數統計
圖表十二 2001年行政申訴範疇的投訴/舉報所涉及內容
圖表十三 2001年行政申訴處理個案統計
圖表十四 2000年及2001年講座統計比較
圖表十五 1999年至2001年講座人數比較
圖表十六 2001年以公務人員為對象的講座統計
圖表十七 1999年至2001年公務人員講座的人數比較
圖表十八 2001年以學生為對象的講座統計
圖表十九 1999年至2001年學生講座的人數比較
圖表二十 2001年社團、信用機構及私人機構講座統計
圖表二十一 2001年收入管理
圖表二十二 2001年實際收入結構
圖表二十三 2001年支出管理
圖表二十四 2001年實際支出結構
圖表二十五 預算支出與實際支出比較
圖表二十六 1999年至2001年人員數目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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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言

經過2000年奠定基礎的一年,在法律法規、人力和財力資源配備等方面得以加強和完善後,廉署於2001年度內全面開展職責範疇內的各項工作,配合特區政府施政,積極發揮肅貪倡廉和行政申訴的職能,大力宏揚廉潔文化,並取得了一定成效。

2001年亦是充滿挑戰和難忘的一年,在這一年裡,特區舉行了成立以來首次的立法會選舉,廉署亦首度肩負反賄選的工作,以確保是次選舉的廉潔、公平和公正。這項任務是艱鉅的,可喜的是結果令人感到滿意。

回顧2001年,廉署收案數字共計有1,265宗,較上一年度的978宗增加了近三成,是自1992年以來錄得的最高數字,其中超過九成半是來自市民的投訴或舉報,反映出市民對於肅貪倡廉的訴求日益增加,同時對廉署的信心也有所增強。

在秉承嚴謹立案的原則下,廉署於2001年內的立案數字共134宗,與2000年相若。未具備足夠條件展開調查的共計有1,062宗,有64宗被轉介到相關部門處理,此外亦有部份屬行政申訴範疇的案卷以非正式途徑進行了處理。

在134宗獲立案處理的案卷中,有112宗涉及刑事違法,另外的22宗屬行政申訴範疇。廉署連續第二年錄得刑事違法立案數字多於行政申訴,這與行政申訴方面主要採取非正式介入及轉介的方式處理個案,以及時、快捷、有效地解決問題有很大關係。另一方面,近兩年多以來,廉署對市民有關貪污舞弊的舉報作出迅速回應,並成功偵破多宗涉嫌貪污舞弊的案件,使市民增強了對廉署工作的信心,加上傳媒大力協助倡導廉潔文化和廣泛宣傳貪污的禍害,都鼓勵了市民勇於舉報貪污犯罪行為,故刑事違法方面的立案數字亦隨之增加。

2001年移送檢察院的案卷共40宗,較上一年度的23宗有較大升幅,而針對行政失當情況,廉署就27宗案卷發出了34個勸喻和建議,當中27個屬勸喻,有20個收到回覆,其中有九成(18宗)獲有關部門接納。

廉署亦主動展開審查工作,在制度方面,目前經已完成了有關“提供和收受利益準則”的行政法規的草擬以及“取得資產及服務法律制度”的審查工作。此外,廉署與數個公共部門或機構合作,共同派員組成工作小組,就有關行政運作等問題進行分析研究。現階段已完成與法務局及衛生局的合作計劃,在取得雙方共識的基礎上制訂了改善運作的方案。

宣傳教育是宏揚廉潔文化的重要一環,廉署在2001年對宣傳教育工作加大了力度,在電子傳媒方面繼續以廣告及特備資訊節目等方式進行宣傳,在報章上亦刊登專欄文章及宣傳廣告。同時,針對不同的對象展開廉潔教育工作,公務人員是重點對象之一,廉署與多個公共部門和機構合作,包括與行政暨公職局合作,在『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中開設“廉潔精神”一課,以及為紀律部隊人員舉辦肅貪倡廉講座,有系統地向廣大公務人員灌輸廉潔意識,樹立奉公守法精神。除此以外,亦分別為學生、民間社團乃至私人機構舉辦肅貪倡廉講座。在各方面的積極配合和參與下,出席講座的人數達12,533人次,與去年比較有兩倍半的增幅。

與外界保持溝通和交往,了解國際上反貪和行政申訴的最新動態,不僅有利於廉署履行本身職責,同時對於促進地區間的廉政建設也相當重要。2001年,廉署派出代表團參加多個重要的國際會議,如“第二屆反貪及維護廉潔全球論壇”、“第六屆亞洲申訴專員協會大會”、“第十屆國際反貪會議”等,而在“國際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會議”上更當選為財政監察委員會主席。廉署亦出訪北京,並與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建立相互溝通機制和人員培訓等方面達成共識。在七月間由行政長官批示成立的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亦首次訪問香港廉政公署和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為配合2001年立法會選舉,創造廉潔選舉空間,廉署成立了“反賄選研究小組”,就預防和打擊賄選活動進行部署,確立了“重點預防,全力打擊”的策略。廉署製作了以候選人和選民為對象的廉潔選舉指引,並透過各種渠道廣泛宣傳廉潔選舉意識,更招募義工隊協助宣傳,以點帶面地鼓勵廣大市民齊心守法,支持廉潔選舉。與此同時,亦積極展開強而有力的反賄選調查工作,成功偵破了涉嫌賄選的案件,起了有效的預防和遏止作用。選舉結束後,本澳一學術機構作了一次民意調查,結果顯示,超過七成市民認為這是一次廉潔的選舉。

展開肅貪倡廉工作是廉署的職責,但單憑廉署的力量是不足夠的,更重要的是廣大市民的支持和合作。為聽取民意,集思廣益,廉署於2002年1月委託本澳一學術機構進行了成立以來第三次民意調查(首次於2000年5月,第二次於2001年2月),結果顯示,市民對廉署的『反貪』職能有普遍認識,有86.5%的受訪者表示認識廉署及其反貪職能,與第一次民意調查的34.7%有了很大提高。關於市民對澳門的貪污情況的看法,首次調查中有64.6%的受訪者認為『嚴重』或『非常嚴重』,而在最近一次調查中,則下降到36.3%,可見市民認為肅貪倡廉工作已初見成效。市民對廉政公署過去一年的工作評分亦有所提高,首次評分為45分,第二次為60.8分,而是次則為66.5分。

為創造一個有利的工作條件,廉署在2001年擴充了辦公設施,配置了必須的調查設備,強化了辦公區的保安系統,並逐步實行工作程序電子化。在人員方面,共有兩批調查員完成培訓課程,並已投入工作。

總的來說,在2001年,廉政公署“打基礎,出成績,配合特首施政,爭取民眾支持”的工作目標基本達致。能有此成績,衷心感謝社會各界的支持,也十分感謝廉署各同事努力工作所作的貢獻。

回顧過去,是為了邁向更好的將來。2002年,澳門將踏入廉政建設的第十個年頭,為更好地履行職責,廉署將會不斷完善各項設施,並透過各項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以爭取更大的工作成效。肅貪倡廉是一項長期的工作,我們需要繼續以不屈不撓和鍥而不捨的精神,全力開展反貪和行政申訴工作,而更重要的,是廣大市民的支持和配合,以凝聚各方力量,共建廉潔社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專員 張裕

2002年3月

第二章

體制與組織架構

2.1 體制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根據《基本法》第59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

廉政專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廉政公署並非行政機關組織系統的組成部份,而是一個獨立的公共機構,依法負起防止及打擊貪污、處理行政申訴的任務。

2.2 職能與組織架構

2000年8月,立法會通過了廉政公署組織法(第10/2000號法律),廉署的職權得到擴大,包括拘留、搜查、搜索、扣押及配槍等權力,而調查員亦被賦予刑事警察身份,反映出特區政府肅貪倡廉,厲行廉政的決心。

根據《廉政公署組織法》,廉署的主要職能是:

* 開展防止貪污或欺詐的行動;

* 針對貪污行為和公務員作出的欺詐行為,依法進行調查及偵查;

* 針對有關選民登記和選舉的貪污及欺詐行為,依法進行調查及偵查;

* 促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及正當利益受保護,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性和效率。

8月21日第31/2000號行政法規(即《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賦予廉署較為完備的組織架構,增加人力資源。廉署部門包括廉政專員辦公室、反貪局、行政申訴局,具有職能、行政、財政和財產自治權。反貪局的兩個調查廳負責按廉署權限偵查貪污及欺詐行為,而技術支援廳則為反貪工作提供輔助和接受投訴及檢舉。行政申訴局包括調查三廳和審查廳,負責接受投訴、糾正違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為,以及研究改善行政程序及公共部門的運作。廉政專員辦公室下設綜合事務廳、社區關係廳和資訊中心,分別肩負行政財政和人事管理、宣傳教育,以及利用資訊設備優化廉署運作的職責。

廉政公署組織架構

第三章

個案處理總體情況

3.1 收案數字

廉署在2001年收到的個案數字達1,265宗,較上一年度的978宗增加了近三成,是歷年來收案數字最多的一年。收案數字近兩年持續大幅度上升,一方面反映出市民公民意識不斷提高,在面對貪污或行政違法時已不再甘於保持緘默,而是選擇向廉署表達訴求來保護自身正當權益及維護廉潔,同時亦顯示了市民對廉署的信心。

圖表一

1992年至2001年收案數字趨勢

圖表二顯示,在1,265宗個案中,由市民舉報的有1,214宗,佔總數96%,匿名或請求匿名的佔64.3% (813宗),比例仍然高企,究其原因,與澳門地狹人稠,人際關係相對較為密切,導致市民對舉報依然顧慮較多有關,而這種情況多年來一直存在。不能否認匿名舉報確能為廉署反映某些情況,廉署亦不會錯過任何蛛絲馬跡,但實際上有不少舉報或投訴因資料不足而未能立案處理,即使想跟進亦有困難。對此,廉署希望能將這種情況扭轉過來,透過工作實效來爭取市民更大的信任和支持,同時鼓勵市民親身舉報,對於他們提供的一切資料,廉署絕對保密。

圖表二

2001年收案數字

(按來源界定)

廉署除接收市民舉報展開調查工作外,亦會採取主動出擊的方式,只要具備條件,便會立案跟進,以切實履行打擊貪污及行政申訴的職責。由圖表二可以看到,2001年廉署主動展開調查的共有13宗,比2000年的3宗有大幅增加,這亦反映了廉署積極肅貪的決心。

3.2 立案數字

圖表三

2001年個案處理情況

從圖表三中可以看到,2001年共立案134宗,佔全年總收案數字的10.6%,這是採取嚴謹立案原則的結果。此外,廉署亦會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採用轉介或非正式介入的方式解決問題,以提高辦案效率。以轉介方式處理的個案共有64宗,而以非正式途徑處理的有5宗,這一部分個案全部屬於行政申訴範疇。值得一提的是,廉署在轉介個案予其他部門前,會首先徵得投訴人的同意,以尊重投訴人身份的保密性。

總結廉署成立以來兩年多的實際工作經驗,即時立案並非唯一和最佳的處理投訴方式,採用嚴謹立案的原則既能避免投訴或舉報機制被濫用,同時更能集中力量,提高辦案效率。

圖表四

1996年至2001年立案類別比較

從圖表四看,在立案的134宗案卷中,涉及刑事違法的有112宗,行政申訴的有22宗。在刑事違法方面,立案數字與去年相比有所增加,超過全年立案數字的八成,反映了市民公民意識提高,勇於挺身舉報貪污違法行為,以及對廉署反貪能力的信心。

在行政申訴方面,立案數字雖只有22宗,較去年少,但事實上廉署在2001年所處理的行政申訴個案並不少。如前所述,廉署除了立案外,亦會以轉介或非正式介入方式解決問題,共計有69宗(見圖表三),該數據亦印證了廉署在處理行政申訴個案時的務實態度,爭取在最短時間內,用最有效的方式回應市民的訴求。

圖表五

2001年立案數字

(按來源界定)

圖表六

1992年至2001年各年度立案數字比較

(按來源界定)

按照來源來分析2001年所開立的134宗案卷,大部分是來自市民舉報的資料,可見市民的支持和協助,是廉署工作取得成效的關鍵。其中匿名或請求匿名的舉報共70宗,佔總數的52.2%(見圖表六)。匿名舉報主要集中在貪污賄賂方面,其中有部分會因資料不足而使調查工作有很大難度,有時甚至令調查失敗而影響破案率。

3.3 案卷處理進度

圖表七

2001年案卷處理進度

2001年,廉署人員繼續竭盡所能,清理過去積壓的案卷,圖表七顯示,2001年廉署須處理的案卷共351個,包括2000年度轉入的216個、2001年內開立的134個案卷以及1個重開的案卷。截至2001年12月31日,共有215宗案卷結案,佔總數61.3%。

第四章

反貪

廉署在2001年繼續增聘調查人員,加強人員的培訓工作,以求提高人員素質,同時更新和完善各項設備,優化工作條件,在此基礎上,全力開展打擊貪污犯罪的工作。在這一年裡,廉署調查人員充分發揮團隊精神,透過周密的部署,迅速的反應以及嚴謹的工作態度,在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下,大力打擊貪污,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01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首次舉行立法會選舉,廉署全力投入反賄選的工作中,並就數宗涉嫌賄選案件展開調查,盡力為是次選舉創造廉潔空間。

4.1. 立案和結案數字

如前文所言,廉署在2001年內有關刑事違法的立案數字為112宗,佔全年總立案數字(134宗)的83.6%,比2000年的83宗有所增加,其原因有多方面,一是廉署對於市民舉報給予迅速的回應,所偵破的案件亦引起一定的社會效應,同時廉署在宣傳教育的力度不斷加大,傳媒廣泛宣傳貪污的禍害,以及公民意識不斷提高等,令更多人勇於舉報貪污犯罪行為,涉及刑事的立案數字因而亦相應增加。

圖表八

2001年刑事案卷立案數字

(按來源界定)

在112宗涉及刑事的案卷中,絕大部份是由市民舉報及提供資料,總共有82宗(73.2%),顯示市民的支持和配合對於打擊貪污的重要性。當中屬匿名或請求匿名的有65宗,佔總數的58%,這亦正如前文所言,與本澳地狹人稠,人際關係複雜,致使市民對於舉報貪污仍有一定的顧慮有關。

由公共部門或機構轉介/舉報/請求的案件有20宗,佔總數的17.9%。事實上,各公共部門或機構能主動與廉署配合,將懷疑個案向廉署反映,對打擊貪污同樣起著重要作用,亦顯示了行政當局積極支持廉政建設。

圖表九

2001年刑事案卷處理情況

2001年,刑事違法範疇所須處理的案卷總數為218宗,當中除了立案的112宗外,還包括了由2000年度轉入的105宗,以及1宗重開案卷。而廉署移送檢察院的案卷數目為歷年之冠,共有40宗,佔此範疇處理案卷總數的18.4%,比2000年的23宗增加了17宗。此外,2001年內共有95個案卷歸檔,而須轉入2002年度的案卷僅為78宗,可見積存案卷相對2000年有所減少。

廉署在2001年曾多次採取大規模行動,尤其是以下兩個行動:

- 代號『火鳳凰』的行動,對懷疑在水警稽查局內部存在的貪污集團進行調查,行動中拘捕七名前水警,估計每年流入該貪污集團的金錢數以千萬元計,而該集團的貪污行為亦導致政府每年流失數以億計的正常稅收。

- 代號『獵犬』的行動,調查一宗汽車保險集團式詐騙疑案,涉案者多人,包括車輛駕駛者、汽車維修商及警務人員等,涉及詐騙金額達80萬元。

此外,為配合2001年立法會選舉,廉署更成立了“反賄選專案小組”,以有效打擊賄選活動,在整個立法會選舉活動期間作出了一系列的部署工作,並成功偵破了4宗涉及選舉的欺詐舞弊疑案。

廉署全年移送的嫌犯超過一百人,而案件涉及的人數和協助調查的人數亦比過去任何一年都多,所涉及金額也較往年大,至於涉案者的職位亦較高,其中的兩宗涉嫌詐騙案中,涉案人分別為前臨時澳門市政局及旅遊學院的前領導層官員。

現將2001年廉署偵破且已移送檢察院的部份案件節錄如下:

3月 偵破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交通運輸部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公器私用的事件。案中懷疑有人長期利用政府資源,在位於西墳馬路的汽車維修中心內維修其本人、親友甚至其他人的私人車輛,以及為私人車輛換雪種、更換汽車零件等,並為此收取不法利益。據調查資料顯示,該違法行為長期存在,維修過的私人車輛有數百輛之多。

4月 調查一宗懷疑警務人員貪污的案件,該案由前水警稽查局轉介,涉案的警務人員涉嫌收受賄款,並利用其身份經關閘關口走私豬肉。

5月 揭發一名保安部隊維修部門的公職人員涉嫌濫用職權、公器私用及侵吞公物的案件。涉案人被懷疑利用職權,長期指派下屬在工作時間內為其本人及親友的家居做裝修、維修汽車等工作。

7月 廉署在一項代號『獵犬』的行動中,偵破四宗涉嫌有組織地偽造交通意外紀錄以詐騙汽車保險賠償的案件。四宗撞車事件發生在1997及1998年,均涉及名貴汽車,且每次都獲高額賠償。調查結果顯示,懷疑有交通警員偽造交通意外紀錄,以向保險公司騙取賠償,涉案人士包括車輛駕駛者、汽車維修商及警務人員,而每宗意外的賠償金額由澳門幣12萬元至30萬元不等。

8月 揭發一宗與立法會選舉有關的欺詐案件,懷疑有團體為增加有資格代表該團體投票的人數,向有關當局提交偽造的會議紀錄,共有4名人士涉案。

8月 偵破一宗涉嫌詐騙案,懷疑2名澳門屠房有限公司前高級職員在任職期間分別虛報不存在的工程和假借他人公司名義自行承攬屠場工程。共有6名人士涉案,涉及11項工程,個別工程更使用不合規格的材料,且有一項工程因偷工減料而導致化學氣體外洩,案件所涉金額共約澳門幣150萬元。

8月 分別在內港南舢舨碼頭及關閘多處地點採取代號『火鳳凰』的行動,調查一宗懷疑公共部門內有組織的貪污集團,是次行動經過嚴密部署和近20個月的深入調查,翻閱了超過十萬頁文件。調查結果顯示,懷疑前水警稽查局內存在控制嚴密的『旗手制度』,『旗手』(俗稱『收數佬』)利用執法權力,在澳門各出入口岸向不管合法或非法出入口的貨物依種類和數量收取茶錢,估計整個集團每年收取的茶錢以千萬元計。

8月 揭發兩宗與格蘭披治大賽車有關的詐騙案,懷疑有人向行政當局虛報資料以騙取金錢,更發現一名前澳門汽車會負責人涉嫌在大賽車期間向主辦單位虛報資料,私吞部份工作人員的服務津貼。

9月 揭發與立法會選舉有關的賄選案,懷疑有人以每張選票700元的代價買票,案件涉及48名選民,並在某住宅單位內檢獲47張選民登記證。

9月 再偵破賄選疑案,懷疑有人以免費招待飲食和金錢利益,利誘一些選民交出選民證,以便在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指示該等選民投票給某一特定組別,共有19名選民涉案。

10月 偵破一宗與立法會選舉有關的舞弊疑案,懷疑有人意圖使某社團在立法會選舉中有更多代表行使投票權,因而作出舞弊行為,當中有人涉嫌偽造社團會議紀錄。

10月 偵破一宗警員涉嫌詐騙案,懷疑一名治安警察局警員在過去兩年期間詐騙多名香港及澳門居民,聲稱可為他們在內地的女友辦理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往返內地和澳門的旅遊證件,涉及金額為港幣16萬元。

11月 揭發澳門屠房有限公司一宗懷疑舞弊案,一名高層人員涉嫌在外出公幹後將餘下的公款私吞,並偽造有關的公幹開支紀錄,提供不實資料。

11月 揭發一名任職土地工務運輸局職員涉嫌偽造上班出勤紀錄,缺勤日總數達500個工作天,且在內地一私人公司擔任高職,但卻沒有如實申報其兼職、有關收益,以及身為一公司股東的情況。

4.2. 移送檢察院之案卷涉及事項

2001年廉署移送檢察院的案卷共40宗,涉及共83項違法行為,因部份案件涉及一宗以上的違法行為。從下圖可見,涉及最多的違法行為依次是:“偽造文件”(18)、“詐騙”(11)、“公務上之侵占”(7)、“濫用職權”(6) 和“受賄作不法行為”(6)。

圖表十

移送檢察院之案卷所涉事項

4.3. 跨域性貪污案件協查

跨域性貪污案件協查同樣是廉署的職責之一,2001年共處理了25宗協查個案,其中12宗是2001年立案,13宗是2000年立案。協查個案主要來自香港廉政公署、廣東省檢察機關及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等,部份是協助外地反貪部門調查一些發生在澳門的違法交易資料,而外地的反貪部門和執法部門也為廉署提供所需要的情報和資料。截至2001年底,大部份協查案件已經完成,僅餘5宗仍在處理中。

一直以來,廉署都與國內外反貪機構互通信息,保持緊密聯繫,共同聯手防止跨域犯罪和打擊貪污賄賂等違法行為。

4.4. 法院判案

4.5. 財產申報

根據現行法例,公職人員在進入公職、職等變動、離職又或每隔五年等情況下,須申報其個人及配偶,或類同配偶狀況生活的人士的財產。自《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與公眾監察》法律於1998年生效後,廉署便開始負責接收和處理絕大部份公職人員的財產及利益聲明書。除了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行政會成員、公共職位據位人以及廉政公署人員的財產及利益申報聲明書須向終審法院提交外,其他公職人員的聲明書都由廉政公署接收及處理。

2001年,廉署共接收了2,297名公職人員遞交的聲明書,其中因進入公職而遞交聲明書的有563人,職位更新的有1,465人,而終止職務的則有269人。

圖表十一

2001年遞交收益及財產利益聲明書人數統計

雖然財產及收益申報的工作已開展了數年,公職人員對此已有普遍認識,但廉署在這方面的宣傳工作仍然毫不鬆懈,以爭取公職人員更透徹理解當局制訂該法律的精神、實施的重要性以及法律的具體規定。除了利用大眾傳播媒介作宣傳外,亦在以公務人員為對象的講座中作講解,尤其是針對初次進入公職的人員。2003年是《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與公眾監察》實施的第五個年頭,按規定所有公職人員如在五年內沒有職位更新,須再行申報,廉署為此亦作出相應的安排。

第五章

行政申訴

2001年,廉署依照法律賦予的職責,積極展開行政申訴範疇的工作,致力監督特區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市民在與政府接觸的各個層面上受到合法、公平和公正的對待,並推動各公共部門及機構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具體工作包括調查和審查兩個部份。調查是對有關公共部門或機構行政違法或行政失當的投訴進行調查,透過不同形式的介入,以糾正違法或失當行為。審查則分為法律制度審查及運作審查兩個部份。調查和審查這兩項工作是互為補足,透過前者能快捷有效地回應市民的申訴,而後者則有助全面地推動部門和機構更好地改善服務和運作,從而落實依法行政。

5.1. 調查

在開展調查工作時,廉署會以實事求是為方針,秉持嚴謹立案、及時介入、善用資源、持守公正的原則,爭取以最有效的方式保障市民的合法權益。在此前提下,廉署會按照實際情況,力求盡快解決市民的問題,糾正有關的行政違法或失當行為。為此,廉署根據過往的經驗,歸納總結了一套處理市民投訴個案的方式,並運用了這一方式展開行政申訴工作,實踐證明,效果良好。

5.1.1 處理個案的方式

• 立案前

當收到市民的投訴時,廉署進行審慎的初步分析,然後按問題的不同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

立案前流程圖

無論採用何種處理方式,廉署均會將情況告知市民,讓市民得悉個案的進展情況及因由,同時亦會告知市民可行使的各種權利、途徑及相關的期限。如開立案卷,會將立案決定、案卷編號和經辦人員姓氏通知市民,以確保其可採取機密而有效的方式與廉署聯繫。

•立案後

開立案卷後,廉署會進行相關的調查取證和法律分析工作,再就實際情況作出處理,處理的方式同樣有多種,如下圖所示:

立案後流程圖

值得一提的是,在調查期間,如有必要提醒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其申訴權利的,廉署必會提醒對方,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結案

在一般情況下,個案經立案和完成調查程序後,會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作出歸檔的處理,包括:

(1) 基於廉署的介入,不論是正式或非正式,有關部門或機構已作出糾正或補救,問題已經解決。

(2) 有關部門或機構不接受公署的勸喻,廉署經向其上級或監督實體重申廉署立場,且介入權已告盡。在這種情況下,廉署可因應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向特首報告或向公眾披露,而該結果亦不影響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

(3) 經提出改善部門或機構運作的建議措施後,已促使其注意有關問題及擬定改善方案,因而無需再作介入。

(4) 經提出訂立新法規、修訂現行法規的建議後,已促使政府注意有關問題及作出相應安排和準備,廉署的介入亦告終結。

(5) 未能證實有行政違法或失當的情況存在,亦未發現運作上有不善之處,故作歸檔處理。

另一方面,個案亦會因發生以下情況而在未完成調查程序下結案:

(1) 已進入了司法程序,以致難以取證,亦非廉署介入可解決問題;

(2) 當事人放棄,且問題僅涉及其利益。

需要強調的是,在調查方面,廉署改變了過去以“一投訴、一立案”方式處理問題,廉署的介入是以能儘快解決實質問題為宗旨。因此,個案的處理並非以發出勸喻作為履行廉署行政申訴職責的標誌。事實上,無論部門或機構是因接納廉署勸喻,抑或是經廉署轉介或非正式介入而作出糾正,都體現了部門或機構努力改善行政運作的一面。

5.1.2 處理個案的情況

5.1.2.1 收案及求助諮詢數字

在2001年廉署接收的投訴和舉報中,有關行政申訴範疇的共164宗,當中有102宗為具名投訴,57宗為匿名或請求匿名,由部門或機構轉介的有4宗,還有1宗轉送自反貪局。

從圖表十二可看到,投訴或舉報的內容涉及多個方面,其中有關公職人員問題的最多(49宗),其次是程序失當(30宗)、執法不當(12宗)及違法工程(12宗)。

圖表十二

2001年行政申訴範疇的投訴/舉報所涉及內容

在2001年,廉署接收到141個屬於行政申訴的求助或諮詢,已全部作出回應。求助或諮詢主要涉及法例和司法訴訟方面的問題,以及要求了解有關廉署的權限和申訴的途徑等,顯示了市民對於維護自身正當和合法權益的訴求較以前強烈,更懂得循法律途徑進行爭取,同時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民對廉署的信賴。

5.1.2.2 結案數字

前文提及,廉署已改變過去“一投訴、一立案”的方式處理個案,改而採用嚴謹立案的原則,以務實的態度解決市民的問題,故單以立案數字衡量行政申訴的工作情況,或衡量部門或機構在行政運作方面出現問題的多寡,並不能反映實際情況。

在2001年,行政申訴範疇需處理的個案共275宗,包括164宗在年內接收到的投訴及舉報,由2000年轉來的23宗,以及由1999年轉入的88宗。2001年行政申訴範疇的立案數字為22宗,佔全年接收個案164宗的14%,較2000年的52宗有所減少,這也是奉行嚴謹立案原則的結果。

圖表十三

2001年行政申訴處理個案統計

在全年處理的275宗個案中,已完成的共196宗,佔總數的71%。而仍處於調查階段的個案僅有79宗,可見廉署銳意提高效率,務求在最短時間內回應市民的訴求,切實解決問題,減少案卷的積壓。

透過嚴謹的立案程序,將未具條件立案的投訴和舉報進行過濾,不但減輕了廉署處理個案的人力和時間負擔,節省資源,從而有助提高處理已開立案件的效率,同時亦有助減少因不必要的文書往來、文件及檔案的寄送、證言的聽取而對被舉報或投訴的部門、機構或人員所帶來的不便和困擾。

廉署在2001年共發出27個勸喻,當中20個已獲回覆,佔總數的74%,餘下的尚待回應。在獲回覆的勸喻中,有九成(18個)獲接納,不接納或部份不接納的有2個。

以下是在2001年處理的部份行政申訴個案摘要內容:

【個案一】

一名市民投訴,表示在未獲給予任何答辯機會的情況下,被某公共機構以違反《澳門市小販、手工藝者及收賣舊貨者市政條例》為由,取消他的小販牌照。

經了解後證實投訴屬實,該公共機構的行為,侵犯了10月11日第57/99/M號法令所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第1款賦予投訴人的答辯權。

廉署為了令上述投訴在短時間內得到處理,以儘快恢復投訴人的答辯權,在徵得投訴人的同意下,將投訴轉介到有關的公共機構處理。有關公共機構收到轉介後,發現確實遺漏了對投訴人進行聽證程序,於是重新進行有關行政程序,並在程序中給予投訴人答辯的機會。

【個案二】

一名律師致函廉署,投訴某公共部門要求其提交受委託向該部門辦理商標登記事宜之授權書,但卻因涉及新商標抑或舊商標而適用新舊法律規定導致提交期限有不同要求。經廉署分析後,發現有關部門就上述問題在法律適用上確有不妥之處,為此,廉署與該部門舉行非正式會議,並取得共識,一致認為對於提交授權書期限此等程序性問題,應按行為實施時正在生效之法律處理,而不應以新商標、舊商標的角度作區別處理。

【個案三】

廉署收到一名公務員的投訴,指稱基於工作安排的問題與上司發生爭拗,上司以不禮貌為由對其作出無理處罰,以致被罰站立數小時,期間無法進食及休息。

雖然上述事件確有一定的嚴重性,但廉署認為交由該名上司所屬部門的領導處理較為適合及奏效。在徵得投訴人同意後,將問題轉介到該部門處理及密切跟進事件的進展。

經“轉介”後,部門領導作出積極回應,立即展開內部調查,最後並未證實該名公務員對上司有“不禮貌”的情況,但卻發現存在不太人道的處罰,故已對該名上司進行口頭申誡。

收到上述調查結果後,廉署認為該部門的處理措施恰當,並無發現有行政違法或失當的跡象。

【個案四】

一名市民想報讀某高等教育機構開辦的一個補充課程,但發現在校方向外派發的有關入學申請表中,『入學安排與評選準則』內指出『整個課程需時三學期』,與經正式核准後刊登在該校招生簡章內註明的『學制一年』(即兩學期)不符合,為此,該名市民向廉署投訴。

廉署經初步了解情況後,發覺確有其事,為免耽擱學生辦理報名手續,廉署以非正式方式與校方聯絡,反映問題,校方馬上作出糾正,維持該課程的學制為一年(即兩學期),並表明會採取措施,避免同類事情再次發生。

【個案五】

某部門在例行車輛截查行動中,發現一名市民持有一張過期的臨時保險單,於是以『未購買汽車保險』為由對車主罰款一千五百元,並將有關車輛扣留起來,直到車主出示有效保險單為止。執行人員同時告知當事人,如其所出示之保單生效期是截查日之前,罰金會有所改變。然而,該名市民事後雖出示了有效保險單,但罰款仍然維持不變。

當事人向廉署投訴,經廉署分析和研究後,認為按照11月28日第57/94/M號法律之規定,如車主未能向有權限部門出示有效之車輛保險證明時,可在八天內補交,否則除了會被罰款外,有關車輛亦將被扣留,直至出示保險證明為止。但有關部門向當事人發出的『實況筆錄』中未有作出有關的告誡。

廉署亦發現有關部門雖已就此類問題發出內部指示,但工作人員卻並不知情。

為此,廉署向有關部門發出勸喻,要求重新審議相關的程序,如當事人持有臨時證明,顯示其車輛已購買有效保險時,可對當事人以『未能出示保險證明』為由罰款,而該罰款會相對較低;在制定有關扣留車輛、限期內出示保險證明及其他必需的內部工作指引或指示時,應以書面方式進行,並向工作人員廣泛宣傳,以便讓他們清楚了解有關內容;對於出示有效汽車保險的期限,應在『實況筆錄』中作出提醒,或起碼在便於閱覽的地點張貼有關通告,以便讓關係人知悉。

該勸喻獲有關部門接納。

【個案六】

一名市民向廉署投訴,指某公共機構在進行動物檢疫時將他的一批海產沒收,處理不公。經廉署調查後,發現該批海產不具備必需的入口文件,尤其是沒有來源地衛生檢疫證明和本澳的入口准照,於是有關機構便將該批海產沒收,並隨後將之分別贈送給三間社會福利機構。

廉署亦發現,該公共機構在沒收海產時並沒有針對該名市民進行相應的處罰程序,更沒有將此事及如何處置海產知會有權限處理此類問題的部門,而事實上該機構根本無權處置這批沒收海產,亦違反了法定處罰程序。

雖然有關機構聲稱當事人同意將海產交出,但卻沒有按法律規定要求當事人簽名確認,違反私人合法權益應受保護的原則。

為此,廉署向有關機構發出勸喻,要求在進行衛生檢疫工作時,如發現有進口貨物違反法律規定,須進行相關的處理措施,尤其要作出實況筆錄,以及送交具權限部門處置。如按規定沒收貨物,須作記錄,且該等貨物不得在市面上流通,須將之保管至作出處置決定為止,又或馬上送交有權限部門處理。

該勸喻獲有關機構接納。

5.2 審查

展開調查工作,是維護市民正當權益的重要途徑,但僅依賴這一途徑去推動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依法行政仍然不足夠,尤其是當問題的癥結在於現行法規有漏洞、不足、矛盾、過時等情況,且涉及面較廣時,便需從整體和全面的角度看問題和找尋解決方案。因此,廉署亦積極開展審查工作。

首先是法律制度方面的審查,針對某些現行法律制度在實施方面所存在的問題,尤其是一些較多出現投訴或舉報的問題,以及多個部門在有關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出現執法方式有異等問題進行研究,聽取相關部門及機構的意見,並參考國內外相關法例,提出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以助落實依法行政及提高行政運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其次是與各部門及機構合作,派員實地了解其行政運作,並在雙方達致共識的基礎上找出改善的對策,以求有效改善行政運作、提高工作透明度,杜絕貪污誘因。實地了解的好處,在於可用市民的角度找出問題所在,再配合由部門或機構的角度全面了解有關行政運作的問題和難處,結合兩方面的意見,便能準確地發現問題所在,找到有效改善服務的方案。

5.2.1 法律制度的審查

2001年內,廉署在法律制度的審查方面已完成兩項工作,包括“提供和收受利益準則”的行政法規的草擬工作,有關法規草案已送呈行政長官審批。

此外,亦對“取得資產及服務法律制度”(簡稱“採購制度”)作了審查。開展這項審查項目,是因為一直以來涉及公共開支、取得資產及服務等法律制度方面的一些不規則、不合法或較含糊的地方早已為廉署所關注,因此而發出的勸喻亦相當多。據分析所得,癥結所在是相關法例在澳門施行了17年之久,已不能適應現時的社會發展狀況,因而導致了對法例的理解有不少疑難之處,在法例的實施方面也同樣存在許多困難。有見及此,為徹底解決問題,廉署展開了對上述制度的研究工作,結合本地、香港相關部門的意見及經驗分享、對國內外相關法規乃至世界貿易組織的公共合同協議的分析,以求找出最佳改善方案。該項研究工作經已完成,報告書在呈送行政長官後,按其批示送交行政法務司司長,作為進行有關法例改革時的參考。現將主要建議輯錄如下:

(1) 就“聘用人員提供服務之制度”方面,建議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特別章節內作出規範。因為現行的“採購制度”不是為聘用人員在固定工作時間內擔任具從屬性質職務此目的而設定的,而受聘用者不能享有任何社會保障或醫療制度所賦予的權利,故有必要作出規範;

(2) 對於由財政局統籌,為供應予各公共部門而進行的公開招標,需作適當規範;

(3) 由於審計法院的撤銷,建議就行政當局的合同增設新的財務合法性監察機制(尤其是針對程序上的監察),以便能以快捷及非官僚化的方式,分析有關合同的合法性;

(4) 因應招標種類而考慮引入不歧視非設於本地區公司的機制,且將有關法規翻譯成官方英文版本;

(5)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第六條規定,禁止指定銷售商標、製造商標、發明專利或特定來源之貨品,只可在不能以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理解之準確用詞描述標的時,方作出上述指定,但須附有“或同類者”之說明;

(6) 細緻地制訂關於公開或限制招標的各項程序,或關於設計工作的程序規範,以便保障有關程序之透明度,維護自由及健康的競爭;

(7) 倘制訂協商招標之規範,應引入關於所有會議需以書面(會議錄、備忘錄或其他記錄方式)作出的規範;公平對待投標人的規範;行政當局受預先訂立之判給標準約束的規範;

(8) 確保招標程序電腦化,以及透過互聯網取得所有文件、解釋及招標結果;

(9) 增設可確保以電腦磁碟或硬拷貝提交的投標書內容不能被變更的機制;

(10) 嚴格制訂判給標準,以其重要性大小順序排列及定出評核比率;

(11) 設立監察分拆採購及分割貨量之機制,尤其是透過制訂法律推定及行政上之違法行為;

(12) 在招標或問價程序中,核實有無獨家入口的情況;

(13) 不論在招標或問價程序,均需針對公司的所營事業,核實其是否具備能力履行待訂合同內的債務;

(14) 在書面問價的程序中,應確保被問價的公司為供應該種貨品之專門企業;

(15) 針對可能出現被判給人的欺詐性破產或無償還能力之情況,引入強制購買保險的制度,以避免因重新進行採購程序而增加開支或因有關市場價格上升而加重負擔;

(16) 應將招標的結論/結果於發行量大的報章上公佈(指出參與投標者、獲判給者、判給理由);

(17) 草擬承投規則及程序內的其他文件或憑單之範本,以便統一公共部門的做法;

(18) 關於“採購制度”內的期限規定,宜統一第63/85/M號法令與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制度內有關開始計算期限之日期的規定,但可縮短取得資產及服務制度內所規定的期限。

5.2.2 與部門及機構合作

2001年,廉署分別與法務局和衛生局開展審查工作,具體情況如下:

5.2.2.1 法務局

由法務局人員、登記局局長、公證員及各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廉署人員組成工作小組,透過廉署人員在各登記局和公證署進行實地的了解,然後共同針對工作程序交換意見和進行研究,並達成共識採取多方面的改善措施,現概述如下:

* 與四所登記局運作有關的:

(1) 內部工作指引;

(2) 服務單張和手續簡介,以及法律宣傳的工作;

(3) 人員的持續培訓。

* 婚姻及死亡登記局,關於:

(1) 證人的法律責任;

(2) 以郵遞方式申請證明;

(3) 聲明人提交的死亡資料的真實性;

(4) 公佈准許本地區以外的死亡登記轉錄申請及許可延長以中國風俗習慣締結的婚姻登錄的批示;

(5) 本地區以外的婚姻登記轉錄在本地的民事登記內;

(6) 獲認可的司祭主持結婚的職權;

(7) 登記資料的保密;

(8) 內部交收款項程序。

* 出生登記局,關於:

(1) 證人的法律責任;

(2) 以口頭方式申請證明;

(3) 就更改姓名申請所提供的資訊。

* 商業及汽車登記局,關於:

(1) 汽車所有權轉讓登記的手續、相關的法律宣傳及執法檢討;

(2) 證明和書面報告的申領、答覆相關的查詢以及兩者區別的宣傳;

(3) 登記摺的發出及對逾期不取的處理;

(4) 證明書的申請;

(5) 設施的指示系統;

(6) 人員的英語培訓、與商業運作有關的法規的英譯及英語版本的宣傳資料;

(7) 電腦程序中的查核和監管機制,以及作廢資料的存檔;

(8) 退款程序及內部交收款項程序。

* 物業登記局,關於:

(1) 證明的發出時間及答覆相關的查詢;

(2) 依職權對失效登記作附註的工作;

(3) 指示系統和公眾輪候的設施及機制;

(4) 接待人員的身份識別。

5.2.2.2 衛生局

廉政公署與衛生局就藥物事務廳和醫院行政廳藥劑事務處的運作進行聯合審查工作,由廉署派員到上述部門實地了解有關工作的進行,以便協助改善行政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

* 藥物事務廳

由衛生局局長、藥物事務廳及廉署人員組成的工作小組達成共識,在下列各方面採取改善措施:

(1) 管理藥物專業及藥物業活動方面(第58/90/M號法令),關於:

a. 藥物業活動牌照申請的審批及有關技術委員會的運作;

b. 藥物業活動牌照的登錄和更新;

c. 藥物業活動(包括藥物業場所和藥物的出入口)的稽查;

d. 藥劑師准照申請的審批;

e. 藥房技術主管的兼任和替代;

f. 藥物業場所從業人員的工作登記;

g. 私人醫生儲存和供應疫苗、血清的情況和相關規定。

(2) 管理藥品分類和登記方面(第59/90/M號法令),關於:

a. “澳門特區藥品名錄”的公佈和更新。

(3) 管理從事中藥配製及貿易之場所方面(第53/94/M號法令),關於:

a. 預先許可的審批;

b. 相關的技術性指示;

c. 修訂中成藥入口的法律條文,並針對經營狀況變動訂出規範。

(4) 監管藥品廣告方面(第30/95/M號法令),關於:

a. 罰則及處分的執行。

(5) 監管麻醉品和精神科藥物的製造、買賣及供應方面(第34/99/M號法令),關於:

a. 對私人醫生使用受管制藥物的管理;

b. 確保參與協定藥物制度的藥房能提供藥集內全部的藥物。

(6) 執行《行政程序法典》方面,嚴格執行:

a. “通知之內容”和“向無權限之機關提出申請”的規定。

(7) 設施、人員及內部運作方面,關於:

a. 指示系統、服務單張和手續指引,以及人員的持續培訓;

b. 運作基金的管理;

c. 衛生局網頁上的藥物業活動資訊。

* 醫院行政廳藥劑事務處(俗稱山頂藥房)

由衛生局局長、藥劑事務處及廉署人員組成的工作小組達成共識,在下列各方面採取改善措施:

(1) 設施方面,關於:

a. 指示系統和保安系統的運作機制。

(2) 醫院藥物採購方面,關於:

a. 年標藥物的採購數量、更改和取消,開標委員會及甄選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藥物甄選標準和評分制度,醫院藥集的更新及藥物治療委員會的運作;

b. 以小標形式採購的藥物重新納入年標,甄選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供應商名單的制定和修訂,以及採購數量的審批機制;

c. 直接採購的準則、審批、紀錄和監管機制;

d. 付款程序,包括交貨期、罰款徵收及紀錄機制。

(3) 中央藥物倉庫方面,關於:

a. 收貨程序和有關準則;

b. 與藥物事務廳就換貨事宜建立溝通機制;

c. 與醫院各科室及門診就報銷程序的溝通機制;

d. 藥物數量紀錄與存量的“更正”程序和守則;

e. 盤點的執行程序和守則;

f. 向醫院科室和住院病人供藥的紀錄管理,以及與各科室的溝通機制;

g. 向門診病人供藥的程序、守則及審批的規定;

h. 公佈有關收費及豁免發藥量限制申請的資料。

(4) 協定藥物方面,關於:

a. “協議”供應制度的參與條件、藥物調配程序、服務評估、監管、處分及投訴機制,以及藥物名單和價格的釐定;

b. 處方單的付款程序,包括資料的更新、單據的查核,以及工作人員的輪換制。

(5) 工作人員和電腦系統方面,關於:

a. 採用定期輪換制,並與藥物事務廳就人員的持續培訓建立合作機制;

b. 電腦系統全面實現兼容英文。

(6) 服務承諾方面,關於:

a. 將各範疇的工作流程成文化與規範化。

第六章

社區關係

透過宣傳和教育,向市民灌輸廉潔意識,樹立正確的道德價值觀,並爭取市民大眾理解和支持肅貪倡廉工作,團結社會各方力量,共建廉潔社會,這一直是廉署的工作重點。2001年,廉署針對公務員、學生、信用機構僱員、社會團體及私人機構等不同社會階層人士展開教育工作,努力推行廣泛的肅貪倡廉活動。與此同時,亦以多元化的方式,盡力將廉潔信息滲透至社會每一個角落。此外,廉署亦積極與本地及外地相關部門保持聯絡和溝通,互通信息,交流經驗,以更好地履行職責。

6.1 民意調查

為緊貼民意,準確制訂未來肅貪倡廉工作計劃及策略,廉署成立至今,曾先後三次委託學術機構進行問卷調查,最後一次於2002年1月委託澳門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進行。三次問卷調查均採用街頭訪問方式,首次(2000年5月)訪問了700多人,第二次(2001年2月)900多人,第三次則成功訪問了1,024名市民。比較和分析這三次的調查結果,顯示市民對廉署的認識程度呈上升之勢。在首次調查中,只有34.7%的受訪者認識廉署,翌年的調查則顯示有83%的受訪者清楚知道廉署是本澳專責反貪的部門,而在第三次的調查中,比率已升至86.5%。

調查結果又反映出市民對澳門貪污情況的看法,認為澳門的貪污情況『嚴重』或『非常嚴重』的市民正逐漸減少,先是由2000年的64.6%降至2001年的46.3%,而最新數字是36.3%,可見市民認為本澳的廉政建設工作已有一定成效。

值得一提的是,有超過五成的受訪者表示願意義務為廉署進行肅貪倡廉工作,表示很多市民不僅對廉政工作寄予期望,更願意用行動支持廉政工作,共建廉潔社會。

市民對廉政公署工作的評分在2000年為45分,在2001年的調查升至60.8分,而2002年的調查則是66.5分,反映了市民對廉署的工作評價逐漸上升。

6.2. 倡廉講座

廉署將“教育”列為四大工作策略之一,經常性地開辦倡廉講座,宣揚廉潔信息。透過講座,既讓市民大眾認識貪污的禍害,樹立正確的道德價值觀,做正直、守法的公民,亦藉此廣集民意,集思廣益,有助肅貪倡廉工作取得成效。

2001年,廉署舉辦講座共140場,時間長達193.5小時,出席人數為12,533人。無論是場數、時間及出席人數都較去年大幅增加;場數方面由53場增至140場,增幅為164%;時間由98小時增至193.5小時,增幅約一倍,而人數則由3,639人增加到12,533人,增幅幾達兩倍半。講座對象來自社會不同階層,除了公務人員、學生、社團成員、信用機構僱員外,亦應私人機構的邀請,為其屬下員工講述貪污受賄的概念及如何防止貪污。與2000年相比,公務員、學生和社會團體的增幅較大,這與廉署訂定的長期工作目標是一致的。

圖表十四

2000年及2001年講座統計比較

圖表十五

1999年至2001年講座人數比較

6.2.1 公務員培訓計劃

為配合特區政府施政理念,加強公務人員的廉潔奉公意識,建立一支廉潔的公務員隊伍,廉署與多個政府部門合作,開辦肅貪倡廉講座,共有5,209名公務員參與,與2000年參與的855人相比,增幅達到五倍之多。

圖表十六

2001年以公務人員為對象的講座統計

圖表十七

1999年至2001年公務人員講座的人數比較

值得一提的有以下兩個培訓計劃: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為提高整體公務員隊伍的素質,行政暨公職局開辦了『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廉署協助在其中開設一門以“廉潔精神”為內容的課程,首期培訓對象為工人及助理員。由7月至12月,廉署派員為2,580名工人及助理員講授廉政知識,首期計劃至2002年4月結束。

-『廉潔警隊』

廉署與保安當局合作,向紀律部隊人員宣揚廉潔意識,協助建立廉潔警隊。2001年,廉署共為2,277名紀律部隊成員舉辦40場肅貪倡廉講座,包括605名消防員、225名保安部隊事務局工作人員、1,152名治安警員、52名前水警稽查局(即今海關)人員、295名保安高校學員及25名澳門監獄準獄警。廉署與治安警察局展開合作計劃,由2001年8月起,有系統地向全體治安警員講授廉政知識和相關法例,加強廉潔奉公,依法行政的意識,該計劃將延續至2002年6月。

6.2.2 學生廉潔講座

青少年學生是社會未來棟樑,廉署十分重視對他們的宣傳教育工作。年內,廉署共為5,386名大、中、小學生舉辦了肅貪倡廉講座,與2000年的886人比較,增長了五倍。通過面對面的接觸和溝通,引導青少年樹立正確的道德價值觀。

廉政專員藉著《澳門青年•好公民》的活動,與青年人直接對話,勉勵他們在澳門廉政建設中發揮主動和積極的作用,做個好公民。

圖表十八

2001年以學生為對象的講座統計

圖表十九

1999年至2001年學生講座的人數比較

6.2.3 民間團體、信用機構及私人機構

2001年,廉署為民間團體舉辦了19場講座,有1,736人參與,比2000年的1,678人有輕微增加。為信用機構舉辦的4場講座有132人參與。此外,廉署亦有為私人機構舉辦倡廉講座。

圖表二十

2001年社團、信用機構及私人機構講座統計

6.3. 宣傳活動

為擴大宣傳覆蓋面和宣傳效力,在最大程度上向市民大眾灌輸肅貪倡廉的信息,廉署採取了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主要的宣傳活動包括:

6.3.1 與傳媒的聯繫

傳播媒體是廉署與市民大眾之間一個十分重要的信息傳遞橋樑,因此,廉署一直以來都很重視與傳媒保持良好的聯絡和溝通關係,以便更快更準確地收集民意,同時亦藉此將廉潔的信息傳播到社會中去。在傳媒的大力協助下,廉署在2001年進行了多項宣傳活動,包括:

- 舉辦『清茶談廉政』聚會:3月,廉署一如往年,以輕鬆的茶聚方式與各傳媒負責人進行溝通和意見交流,共商倡廉策略。由於時值立法會選舉前夕,專員在會面時明確表達了反賄選的決心,並首次公開介紹『反賄選研究小組』的工作。

- 定期刊登報章專欄:承接著2000年與本地傳媒的合作關係,廉署繼續每兩週一次的『廉政園地』專欄,透過刊登根據真實個案改編的故事、廉署最新動態、相關法例詮釋等,讓讀者加深對廉署以及肅貪倡廉工作的了解。

- 製作電台及電視台節目:得到澳廣視的支持,繼續每週在電台播出『廉政之聲』節目,逢星期一早上播出,亦在電視台中協助播放廉署提供的資訊。上述兩個節目均以輕鬆活潑的方式,傳播廉潔信息,營造清新廉潔的社會風氣。

- 新聞發佈:就揭發的案件、法院判案及廉署最新活動情況向傳媒發放新聞,又或就特定案件召開記者會,詳細講述有關情況,以求將最新、最準確的信息和數據透過傳媒讓市民大眾知悉。

- 接受媒介專訪:廉政專員接受了『澳門雜誌』及『南京電視台』的專訪,專員在訪問中介紹了廉政公署的職責及工作情況,以及推行廉政建設的決心和總體策略。助理廉政專員杜慧芳亦代表廉署接受了澳門葡文電視台的訪問,向觀眾,尤其是葡語社群介紹廉署的工作。

6.3.2 社區活動

透過輕鬆且富娛樂性的活動,與市民大眾直接接觸,在宣揚廉潔意識之餘,亦可藉此接近市民,奠定彼此間相互信任的基礎。2001年廉署積極參與多項社區宣傳活動,包括:由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離島辦事處主辦的『公民教育齊齊講』活動;由本澳各個政府部門及民間團體合辦的『慶祝六一國際兒童節』活動;由多個公務員團體合辦的『服務市民日』及由澳門明愛主辦的第三十二屆『慈善園遊會』;並協助由少年警訊主辦的『警民同心 ─ 滅罪禁毒嘉年華』及由教育暨青年局主辦之『第四屆青年隊際公民教育常識問答比賽』等活動。

總結2001年的宣傳活動,特點是形式多元化、覆蓋面廣,尤其在社區宣傳活動中注重以輕鬆活潑的方式,寓教育於娛樂,使市民更樂於接受,因此獲得了市民及社會各界的普遍支持。

6.4. 交流訪問

6.4.1 外訪及參加國際會議

— 訪問北京

5月,廉政專員張裕率團訪問北京,這是自特區成立後,廉政專員首次率團訪問北京。國務院港澳辦廖暉主任會見了張裕專員,張裕向廖暉主任介紹了澳門廉政公署過去一年的工作情況。在京期間,代表團分別拜訪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司法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就兩地反貪及行政申訴方面的工作交換了意見,並就日後雙方在案件協查、信息和情報交流以及人員培訓方面的合作可能性展開討論。此外,廉署更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建立相互間的溝通機制取得初步共識,雙方同意在案件協查、互通信息和情報以及人員培訓等方面加強合作。

— 出席『第二屆反貪及維護廉潔全球論壇』

廉政專員張裕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中央政府代表團成員的身份,於5月28至31日期間,參加了在荷蘭海牙舉行的『第二屆反貪及維護廉潔全球論壇』,並出席了最後一天的部長會議。會議共有百多個政府代表團,超過1,000人參與。

會議期間,專員與世界各地的政府代表團及國際組織的官員、專家、學者等交流反貪及維護廉潔的經驗。

- 參加『第六屆亞洲申訴專員協會大會』

『第六屆亞洲申訴專員協會大會』於2001年6月18至21日在日本東京舉行,廉政公署派出助理專員杜慧芳等前往參加。

會議主題是“21世紀的亞洲申訴專員”,與會者包括亞洲區內接近20個國家及地區的申訴專員或申訴機關代表。會上,代表們一致認為面對21世紀全球一體化的新形勢,以及資訊科技所帶來的各種衝擊,各國、各地區的申訴機關必須致力加強合作,緊密聯繫共謀新策略,以能積極有效地面對新挑戰。廉政公署亦向大會提交了一份介紹廉署行政申訴工作的報告。

此外,廉署作為亞洲申訴專員協會的理事,亦參加了理事會會議,就會務的開展交換了意見。

會後,廉署代表還訪問了日本政府改組後新設總務省內的行政評價局以及總務省人事恩給局,實地了解有關政策評價機制及具體操作,並就有關兩地公務員道德操守法規的制訂及執行進行了交流。

- 參加『第十屆國際反貪會議』

10月下旬,廉署派出代表團赴捷克首都布拉格,參加『第十屆國際反貪會議』。是次會議為世界各地的反貪工作者提供了交流經驗及制定反貪策略的機會。

會議主題為『合力打擊貪污:制定政策、權衡效應、改革反貪機構』。捷克總統與墨西哥總統分別出席了開幕禮及閉幕禮,其他與會者則來自一百多個國家或地區,共1,200多人,當中有捷克總理、部長、政府及司法官員、執法部門人員、學者、商界人士、非官方組織之代表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紀委副書記劉麗英、香港廉政公署廉政專員黎年亦有出席。

- 出席『國際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會議』

10月下旬,廉政專員出席了在南韓首都漢城舉行的『國際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會議』,專員更被選為財政監察委員會主席。

會上,各洲際副主席報告了世界各區申訴專員公署的工作情況,介紹了在協會的推動下,越來越多國家引入了相關制度,設立了申訴部門,是一可喜發展。會議期間,南韓總統金大中會見了與會理事。

該會議是年度性舉行,澳門於1997年加入協會,2000年在南非德班市舉行的會員大會中被選為亞洲區理事,任期至2004年。協會成員包括全球不同國家和地區的240多個相關組織。

- 訪問香港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全體成員,包括主席梁慶庭以及張裕、關翠杏、林笑雲和李沛霖共5人,於12月中旬訪問了香港廉政公署及香港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與香港廉政專員及委員會主席會面,了解情況及交流經驗。這是紀監會自2001年7月成立以來首次外訪,旨在參考香港相關委員會的運作模式及處理投訴程序,吸取其成功經驗,以便更好地開展紀監會的工作。訪問期間,紀監會委員對香港委員會處理針對廉署及其人員的非刑事投訴之內部處理及外部監察程序作了詳細的了解。

廉署還先後派出代表團出席了亞太地區總檢察長會議及訪問珠海市人民檢察院。

6.4.2 來訪及本地交流

2001年廉署接待了不同地區的司法機關、行政部門、外國領事和本地社團的來訪,計有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團、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代表團、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代表團、香港申訴專員公署代表團及澳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法官朱健、警察總局局長白英偉等。

美國領事Mr. Andrew Wilson、菲律賓申訴專員公署駐港代表 Mr. Powell Duluganbayan 等亦先後到訪廉署,與廉署高層進行會面和交談。

另外,少年警訊活動委員會成員、澳門保險公會及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代表亦先後拜訪了廉署,廉署領導人向各來訪代表介紹所開展的工作,同時聽取民間意見。

廉署還安排了澳門中華學生聯合會、香港新一代文化之友及澳門監獄準獄警等參觀廉政公署的設施。

廉政專員亦率團訪問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受到校長許少勇及高校高層的熱情接待。

第七章

反賄選工作

2001年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年,這是特區政府成立後的首次立法會選舉。根據2000年8月10日第10/2000號法律,廉署肩負起調查有關選民登記和選舉的貪污及欺詐行為的職責。

為了履行這項職責,廉政公署成立了“反賄選研究小組”,專責研究一系列宣傳廉潔選舉,以及預防賄選的措施。廉署確立了『重點預防、全力打擊』雙管齊下的策略,透過各種渠道大力宣揚廉潔選舉意識,預防賄選情況的發生。同時,一旦懷疑有賄選的跡象,亦會展開調查,全力打擊舞弊行為,以確保選舉能夠在廉潔、公平和公正的情況下進行。

具體工作可分為宣傳教育及打擊賄選兩個部份。

7.1. 宣傳教育

“反賄選研究小組”主要以宣傳教育的方式,預防賄選的發生,以創造一個廉潔的選舉空間。為此,小組制訂了一系列緊密相連的活動,透過各種各樣的渠道,以多元化的方式,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宣傳教育工作,務求在有限的資源下,將宣傳教育的覆蓋面及影響力擴展到最大。廉潔選舉宣傳活動的總結如下:

7.1.1 製作形式多樣的宣傳物品

為了以輕鬆易記的方式帶出宣傳主題,並加強宣傳內容的感染力,廉署特別為是次廉潔選舉塑造出宣傳形象大使 ─ 廉政雙雄,並創作了主題歌曲《風中有你》及話劇《廉政雙雄勇鬥賄選黨》。上述三項創作在宣傳期內大受歡迎,達到了預期效果。

此外,亦製作了大量印有口號『齊心守法,支持廉潔選舉』的宣傳品和紀念品,包括電話咭、座檯夾、磁貼、原子筆、氣球、毛巾、毛公仔、扇、拍紙簿、小旗等,在活動期間向市民派發,以擴大宣傳面,加強宣傳滲透力。

7.1.2 開展多元化的社區宣傳活動

廉署積極開展社區宣傳活動,分別舉辦了『廉潔選舉』講座,主辦大型戶外宣傳活動『廉潔選舉全接觸』,參與其他政府部門或社團舉辦的活動等,透過面對面的接觸和交流,將廉潔選舉的信息直接快捷地傳遞給受眾。

廉署為學生、民間社團及市民等舉辦多場『廉潔選舉』講座,並即場回答出席者就選民登記或選舉活動提出的疑問。

在8月至9月的選舉前夕,在議事亭前地、祐漢街市廣場、三盞燈圓形地、大三巴牌坊廣場及氹仔北帝廟前地五個地點舉辦名為『廉潔選舉全接觸』的大型戶外宣傳活動,內容包括歌舞文藝表演、攤位遊戲及展覽等,並邀請本地及香港歌手擔任廉潔選舉大使,每次活動均吸引了相當多的市民參加。

廉署亦積極參加其他與選舉有關的活動,包括由行政暨公職局主辦的『選民登記同樂日』、立法會選舉委員會舉辦的『選舉啟動日』等,以攤位遊戲及展覽板向市民灌輸廉潔選舉信息。此外,廉署還與本澳傳媒合辦填字遊戲,除了在報章上刊登外,還將參加表格放置在書局等多個地點供市民索取,效果理想。

7.1.3 展開滲透力強的廣告宣傳攻勢

為營造廉潔選舉空間,廉署透過各種各樣的渠道,高頻率地進行廣告宣傳,包括:報章廣告;電台宣傳聲帶;3套電視廣告片;印製彩色宣傳貼紙附同電話費單據寄給本澳約12萬固定電話客戶,使廉潔選舉信息進入家庭;在巴士、行人天橋及人流密集的地區懸掛大型宣傳橫額;印製了三款海報,廣泛派發給各部門和機構、民間社團、學校、商業機構等,並張貼在公共街道公佈板和住宅大廈內;在本澳個別公共機構的網頁內加插與廉潔選舉有關的廣告;在全澳電召的士車頂上插上印有“支持廉潔選舉”的小旗;在9月22及23日向約14萬個本澳流動電話客戶發放短訊,呼籲市民守法,支持廉潔選舉。

7.1.4 製作豐富多彩的專題欄目

廉署透過不同的大眾傳播媒體製作專題欄目,介紹與廉潔選舉有關的信息,包括電視台資訊節目『諮詢奉告』及『澳視晨彩之公民教育面面觀』;電台節目『廉政之聲』,特備節目『廉潔選舉行動組』,以及派員在議論時事的電台直播節目『澳門講場』中與評論員及聽眾對話,解答問題;在本澳各大報章支持下開闢的『廉政園地』欄目中刊登專題文章。此外,亦在廉署網頁內開闢『廉潔選舉』專題網頁。

通過上述各專題欄目,大大方便市民了解廉署在選舉方面的最新動態和舉措。

7.1.5 發出廉潔選舉指引和勸喻

廉署編寫及印製了《選民廉潔選舉指引》及《候選人廉潔選舉指引》,廣泛派發,並為候選組別代表召開解釋會,讓候選人及選民都能清晰“賄選”的定義,並明確本身的權利和義務。此外,廉署亦透過各司長向屬下各公共部門和機構的工作人員發出勸喻,要求在選舉程序中保持中立和公正無私。有關指引和勸喻對確保選舉活動的廉潔公平有實際的意義和重要性。

7.1.6 適時進行新聞發佈工作

6月中旬,反賄選研究小組召開新聞發佈會,就廉署反賄選宣傳工作的部署情況作了全面介紹,讓公眾知悉。此外,廉署亦透過發新聞稿或現場新聞發佈的形式,公佈所偵破的賄選案件。新聞發佈工作與其他的宣傳教育活動交叉進行,互相配合,取得理想的預防效果。

7.1.7 招募百名廉潔選舉義工

5月,廉署公開招募100名18歲以上熱心人士,成立廉潔選舉義工隊,協助進行宣傳教育活動。此舉可擴大宣傳效果,亦可讓市民大眾積極參與反賄選工作,同時又能解決廉署人手有限的問題,可謂一舉多得。義工隊成員來自社會各階層,包括退休及現職公務員、學生、教師、文員、工人、待業人士及家庭主婦等,年齡由18歲至55歲。義工們盡心盡責、不辭勞苦地協助宣傳工作,包括開設攤位遊戲、張貼海報、派發宣傳單張、呼籲市民簽名支持廉潔選舉、搬運活動物品及維持秩序等。尤具意義的是,百名義工實際上亦成為了廉潔選舉的“宣傳大使”,將反賄選信息及參與活動過程中的所見所聞廣泛傳遞,使宣傳工作取得更大的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在最近一次的民意調查中,超過五成的受訪者表示願意參加廉署的義工隊,顯示了不少市民願意投入肅貪倡廉工作的隊伍中。

上述所有的宣傳教育活動是得到了熱心的市民、傳媒和各有關政府部門和機構的大力支持和協助,才能使預防賄選的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7.2. 打擊賄選

為有效打擊賄選,廉署特別設立24小時反賄選舉報熱線,呼籲市民作出舉報。同時,廉署亦成立“反賄選專案調查組”,負責跟進選舉投訴,並主動搜集情報,發展情報網絡。經過長時間的深入調查和部署,憑著調查人員努力不懈的精神和剛毅的意志力,成功偵破4宗涉嫌賄選和非法留置選民證的案件,有關賄選疑案包括懷疑有社團偽造會議紀錄,以圖增加有資格代表該會參加間接選舉的人數,以及有人以商品推銷的層壓式和樁腳模式向選民買票等。在廉署調查期間,共傳訊了超過400人,其中約80人被列為嫌犯送司法機關偵辦。

在選舉當日,秩序良好,廉署整日雖然收到40多個舉報,均未涉及賄選。

選舉活動結束後,澳門大學隨即以電話訪問形式進行了民意調查,結果顯示,七成市民認為這是一次廉潔、公平、公正的選舉。

第八章

行政工作

8.1 預算

8.1.1 法律依據

廉政公署是具備職能、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共機構,有關的組織及運作制度載於第 31/2000 號行政法規內。同時,由9月27日第 53/93/M 號法令所規範的自治機關一般財政制度,亦補充適用於廉署。

2001年度廉署的本身預算,經第 8/2001 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刊登於2001年1月22日第4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獲通過的預算金額為MOP$59,519,000.00 (澳門幣五千九百五十一萬九千元)。

在確定決算了2000年度帳目以及有關的管理結餘後,廉署依法律規定編制了第一補充預算,並經第 103/2001 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及刊登於2001年6月4日第23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MOP$13,102,208.58(澳門幣一千三百一十萬零二千二百零八元五角八分)。

因此,供廉署在2001年進行各項工作及活動開支的預算總額為MOP$72,621,208.58 (澳門幣七千二百六十二萬一千二百零八元五角八分)。

8.1.2 預算收入

2001年經修正後的預算收入為MOP$72,621,208.58(澳門幣七千二百六十二萬一千二百零八元五角八分),而實際收入是MOP$75,252,566.67(澳門幣七千五百二十五萬二千五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與預算收入數額比較多收共MOP$2,631,358.09(澳門幣二百六十三萬一千三百五十八元零九分),執行率達103.62%。

在總實際收入的MOP$75,252,566.67 (澳門幣七千五百二十五萬二千五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中,主要收入來自『特區總預算轉移』項目,金額為MOP$52,502,735.40(澳門幣五千二百五十萬零二千七百三十五元四角),佔實際收入的69.77%。另一主要收入來源是『其他資本性收入』,金額為MOP$22,102,208.58 (澳門幣二千二百一十萬零二千二百零八元五角八分),佔實際收入的29.37%,是上年度的管理結餘。

圖表二十一

2001年收入管理

圖表二十二

2001年實際收入結構

8.1.3 預算支出

在預算總額MOP$72,621,208.58 (澳門幣七千二百六十二萬一千二百零八元五角八分) 中,實際支出 MOP$50,384,086.16 (澳門幣五千零三十八萬四千零八十六元一角六分),執行率為69.38%,這是由於部份預計於2001年內完成的計劃未能如期落實,主要是投資項目,如無線電通訊系統工程及調查設備的購買等未及完成,其次是廉署人員配備仍未達滿額,在招聘有素質的法律人材方面出現困難,人員支出因而有較大盈餘。

因此,2001年度之管理結餘共計有MOP$24,868,480.51 (澳門幣二千四百八十六萬八千四百八十元五角一分) 。

在實際支出的MOP$50,384,086.16 (澳門幣五千零三十八萬四千零八十六元一角六分)中,『人員』支出佔最大部份,金額是MOP$28,104,112.38 (澳門幣二千八百一十萬零四千一百一十二元三角八分),佔55.78%,其次是『資產及勞務』,金額是MOP$13,616,599.52 (澳門幣一千三百六十一萬六千五百九十九元五角二分),佔27.03%。

另外,投資金額是MOP$4,202,192.00 (澳門幣四百二十萬零二千一百九十二元),佔總實際支出的8.34%。

圖表二十三

2001年支出管理

圖表二十四

2001年實際支出結構

圖表二十五

預算支出與實際支出比較

8.2 人員

8.2.1 人員配備

根據《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制度,廉署的人員總數為99人。截至2001年12月31日,廉署的人員總數為84人,人員配備額仍未全部填滿。

圖表二十六

1999年至2001年人員數目比較

8.2.2 人員的招聘和培訓

根據廉政公署部門組織和運作的行政法規,廉署在人力和財力配備上都較前有了很大的加強。繼2000年以公開招聘方式招募調查人員後,廉署在2001年再次公開招聘助理調查員,社會上同樣反應熱烈。經過嚴格甄選,所挑選的人員均具大學本科學歷,再經過一段時間的密集式培訓,包括體能訓練、澳門基本法律常識、調查及偵查技術、射擊訓練等,測試合格的獲正式錄用。目前,在2001年結業的兩批調查員已全部投入了工作。至於在行政申訴範疇,需要的是一批既認識本地法律體制,又熟悉公共行政運作的人員,而從目前的情況看,符合該條件的人數量不多,在招聘工作上存在困難。在未來一年,廉署會繼續積極物色適當人員,填補配備,以應付工作所需。

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工作的成效,因此,廉署一直重視調查人員的培訓工作。對於反貪範疇的調查人員,會安排他們作定期的綜合調查訓練、體能訓練、槍械射擊訓練,並派員到外地接受特別偵查技術專業培訓、證人保護培訓等。至於行政申訴方面,亦會加強工作人員的在職培訓,舉辦內部工作坊,邀請在處理申訴、防貪、行政訴訟和調查方面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和司法官等作理論指導和經驗分享,以提高工作素質和效率。

除此以外,廉署還會安排調查人員前往外地與相關部門進行交流學習和實地參觀考察,參加國際性會議,吸取經驗。

8.3 設施

因應實際工作發展的需要以及人員的增加,廉署擴充了辦公設施,在新口岸『皇朝廣場』十三樓增開新辦公區,與原辦公區(十四樓)相連,使工作空間大為增加。4月份,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為新辦公區主持了啟用儀式,並為廉政公署使命牌匾揭幕。

十三樓辦公區全層面積約2萬多平方呎,為配合調查工作而作了完善的設計,增設了投訴接待室、口供室、認人室、拘留室、會客室、保安控制室、拘留犯會客室、證物室等。不僅工作空間得以擴大,同時亦配備了現代化的設備,如口供室內的錄影和錄音設備、拘留室內的防暴設備等。與此同時,也強化了辦公設施的保安系統,以加強廉署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此外,財產申報室也作了適當的改善,以提供優良的接待環境,並保障申報者個人私隱的安全性。

設施的改善及擴充,大大優化了工作環境,同時採用新的電腦系統,實行工作程序電子化,從而為有效履行肅貪倡廉職責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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