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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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益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南灣湖廣場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執行合同。

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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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engest——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路氹城物流中心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第一期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執行合同。

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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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簽訂「路氹城射擊場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合同。

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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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益亞洲顧問有限公司”、“Pengest——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和“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組成的聯營公司簽訂“關閘新邊檢大樓——邊檢大樓及巴士總站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合同。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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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郵政局局長羅庇士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 VeriSign, Inc.”簽訂提供有關包辦設立公開鑰匙基礎設施/電子核證機關項目及相關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二年七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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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