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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以及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並參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附件IV之規定。
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建議,根據九月九日第167/91/M號訓令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進行的第五屆警官培訓課程實習期的期間及時間表如下:
1.實習期間: 35個星期
2. 實習開始日期: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3. 實習完結日期: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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