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5/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02

刊登日期:

2002.6.12

版數:

264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作為簽訂有關該局“小型電腦之後備電源系統保養”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地球物理氣象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小型電腦之後備電源系統保養”合約。

    二零零二年六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法規:

    第46/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02

    刊登日期:

    2002.6.12

    版數:

    2641-2643

    • 就因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的土地的批給而生的法律狀況移轉予具永久宗教性質的教會實體“Filhas de Maria Auxiliadora (Irmãs Salesianas)”,作事後許可。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相關組織 :
  • 聖母進教之佑孝女會母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份的合同所載規定,對轉讓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698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6冊第138頁第13612號、位於澳門半島消防隊巷9-G號、用作興建一幢校舍的土地的批給情況予具永久宗教性質的教會實體Filhas de Maria Auxiliadora (Irmãs Salesianas作“事後”許可,該批給受第33/SAOPH/89號批示規範、並經第30/SATOP/99號批示作出修訂。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462.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2/2001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O Instituto das Filhas de Maria Auxiliadora (Salesianas de D. Bosco);及

    丙方—— As Filhas de Maria Auxiliadora (Irmãs Salesianas)。

    鑑於:

    一、透過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第33/SAOPH/89號批示,對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給Instituto das Filhas de Maria Auxiliadora (Salesianas de Dom Bosco),又名Congregação das Filhas de Maria Auxiliadora,面積698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6冊第138頁第13612號,位於澳門半島消防隊巷,其上建有9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修改合同作出規範,以便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五層高的校舍。

    二、由於加建一層校舍,上指合同隨後經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30/SATOP/99號批示作出修訂。

    三、根據上指合同第六條款,由於土地用途的特殊性質,轉讓批給的情況須事先獲得批給實體的許可,並須受合同修改後的條款所約束。

    四、然而,根據摘錄於Artur dos Santos Robarts私人公證員辦事處第22冊第121至122頁的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公證契約,承批人在未獲得有權限實體的許可下,透過贈與方式,將消防隊巷9-G號樓宇的利用權轉讓予在澳門設立、具永久宗教性質的教會實體Filhas de Maria Auxiliadora (Irmãs Salesianas)。該轉讓以承讓人名義登錄於物業登記局第6315G號。

    五、鑑於承讓人從沒就轉讓提出申請,因此,透過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八日向行政長官提交的申請書,承讓人申請“事後” 許可,以便可就受第30/SATOP/99號批示規範的批給修改合同進行登記。

    六、由於不存在任何基於批給的金錢債務,以及任何投機性質的跡象,土地工務運輸局認為具備許可的條件。有關案卷已按正常法律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三日舉行會議,並對批准申請發出贊同意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五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於同一日期作出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並為著有關效力,已通知申請人有關受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申請人透過 Pac Hun Yong,未婚,成年人,居於澳門下環街103號,代表Filhas de Maria Auxiliadora (Irmãs Salesianas)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附於聲明書的確認,其身份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Artur dos Santos Robarts核實。

    第一條

    透過本合同,甲方“事後”批准乙方以贈與方式,並根據 受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公佈的第33/SAOPH/89號批示規範的合同所訂條件,以及經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30/SATOP/99號批示所修訂的合同條件,將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698(陸佰玖拾捌)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3612號,位於澳門半島消防隊巷,其上建有9G號樓宇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丙方。

    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限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三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韋子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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