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及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並參照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附件四第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軍事化人員及文職人員編制的人員名單,由二零零二年六月一日起,按原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同一法規第二十條所指附件B的表及編制內的職位。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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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委任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
b. 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c. 代任原據位人保安司司長張國華之原職務。
d. 代任原據位人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之原職務。
e. 以定期委任方式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廳長一職。
f. 以定期委任方式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支援廳輔助服務處處長一職。
g. 以定期委任方式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物資管理處代處長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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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六月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