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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 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廖小明(Lio Sio Meng)學士全職擔任經濟委員會秘書長之定期委任續期兩年。為著所有法律效力,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其官職相當於載於該法規表一欄目一之副局長。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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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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