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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簽訂提供製訂「2002年度嘉樂庇大橋維修及保養」計劃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二年五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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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寶國際有限公司簽訂立「多功能體育館填土建造工程」施工合同。
二零零二年五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條b)項和第六十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附件的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及免除公開競投制度無償批出一幅面積6,903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鄰近路環高頂馬路的土地。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澳門媽祖天后宮基金會。
鑑於:
一、總址設於澳門祐漢新第一街62號的澳門媽祖天后宮基金會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申請以無償及免除公開競投制度批給多幅位於路環島石排灣、路環高頂及黑沙,總面積23,425平方米的地段,以便興建媽祖天后宮文化綜合館。
二、根據經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49/GM/99號批示所確認、公佈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章程,上指基金會是一具社會利益的私法團體,並以推廣媽祖文化為宗旨。
三、提出有關申請,是基於不論是作為旅遊方面的宗教朝拜及文化交流中心,又或是其投資額與可創造的就業機會方面,該計劃能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帶來裨益。
四、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有權限廳級部門已審議有關申請,並就利用計劃的適宜性及組成該土地的各地段與相關通道的法律狀況發表意見。
五、曾向當時的臨時海島市政局、旅遊司及文化司徵詢意見,並獲得其一般性的同意。
六、然而,鑑於個別申請地段未能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故現批出者僅為一幅面積6,903平方米的地段,其為媽祖文化村計劃的第一期,並用作興建媽祖廟。
七、因此,制訂了合同擬本,經作出少許更改後,申請人已接納合同擬本。
八、上指土地並無標示於物業登記,其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5903/2000號地籍圖中定界。
九、案卷按照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舉行會議,對批准申請發出贊同意見。
十、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於同一日期作出的贊同意見書上。
十一、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並為著有關效力,已通知申請人有關合同的條件,根據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由Chan Meng Kam及Chan Meng Kok,二人均為已婚,中國籍,居於澳門,以執行委員會成員的身份代表該基金會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在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Frederico Rato核實。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甲方以無償、租賃及免除公開競投制度批給乙方一幅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以下簡稱為土地、位於路環鄰近路環高頂馬路、面積6,903(陸仟玖佰零叁)平方米、價值澳門幣6,903,000(陸佰玖拾萬零叁仟)元、標示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出、並為本合同組成部份的第5903/2000號地籍圖中的土地。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可按適用法例連續續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作為興建媽祖廟之用。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指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特別負擔
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 騰空及移走於批出土地、兩條公共緊急通道、斜坡穩固工程的基建區及景觀整治範圍內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和基礎設施,並負責日後有必要的重建及/或遷移。
2. 根據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核准之第2001A013號正式街道準線圖,進行以下建造工程:
2.1. 兩條需符合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確定核准圖則的公共緊急通道及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和其它公共機關的技術指引,建造斜坡穩固工程的基礎建設;
2.2. 建築物周圍之景觀整治。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倘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所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澳門幣5,000(伍仟)元;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其他重要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之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才被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盡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轉讓
乙方不可將本合同的地位全部或部份、確定或臨時轉讓。
第八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所有的協助和工具,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九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1. 當土地的利用與批給所指的用途不符或任何時候當土地沒有被繼續利用;
1.2. 當土地在規定期限內仍未進行利用,但屬不可歸責於乙方的疏忽並被甲方認為可接受的合理解釋者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而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
第十條款——解除
1.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本合同可被解除:
1.1. 當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1.2. 違反第七條款的規定,將批給帶來的情況轉讓;
1.3. 不履行第五條款訂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一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限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二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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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電腦網絡保養合約。
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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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 (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Empresa de Construção Civil Man Kan, Limitada簽訂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新設施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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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相關組織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為配合內港發展的需要,政府透過第5/2002號行政命令重新劃分內港港口活動區域,同時亦訂明與漁業有關的活動應儘量集中在21號碼頭與31-A碼頭之間的區域內進行。為了協助政府制訂及執行促進漁業發展的政策,有需要設立一個諮詢委員會,向政府提供意見。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漁業諮詢委員會,在下文中簡稱委員會,負責就促進漁業發展,提高漁業生產力及效率方面的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
二、該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港務局局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 港務局海事活動廳廳長,由其擔任秘書,並在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三)經濟局代表一名;
(四)民政總署代表一名;
(五)海關代表一名;
(六)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一名;
(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八)漁民互助會代表兩名;
(九)澳門鮮魚行總會代表兩名;
(十)澳門魚業商會代表一名;*
(十一)澳門遠洋漁業發展暨船東協會代表一名。*
(十二)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最多七名對澳門漁業發展具功績的人士。*
三、上款(六)至(十一)項所指的實體的代表由該等實體建議,並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
四、第二款(六)至(十二)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10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五、委員會成員有權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收取出席費。有關出席費之發放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准,並由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之預算支付。
六、由港務局提供委員會在運作上所需的協助,尤其有關行政方面。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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