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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教員:
二、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教員的報酬為每小時澳門幣一千元。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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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學士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實習員:
二、上述定期委任為期兩年,自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算。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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