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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法律代辦行使紀律處分權的獨立委員會的法律依據為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七款和第八款,該獨立委員會在本規章內簡稱委員會;
2. 根據上述法令第五條第八款的規定,委員會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輔助運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規定,該辦公室有行使司法部門行政管理的職權;
3. 委員會根據本規章運作。
1. 委員會根據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七款的規定組成;
2. 倘委員缺位時,委員會將聯同有權限實體採取措施以便填補有關空缺。
主席的權限為:
a)召集工作會議;
b)主持及指導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c)執行委員會委托的所有事項。
1. 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
2. 舉行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至少於七日前通知各委員。
3. 委員會會議必須至少有三名委員出席方得舉行,而其中一名委員必須為該界別的代表。
1. 委員會的決議以出席會議會員的多數票的方式決定。
2. 倘表決的票數相等時,則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
3. 所有委員均須投票,不得棄權。
4. 投票以非秘密的方式進行,委員會可確定其他表決方式。
1. 委員的權利為:
a)核准和修改本規章;
b)建議召集舉行委員會會議;
c)對工作安排提出異議;
d)審查委員會的文件。
2. 委員的義務為:
a)參加會議及表決;
b)遵守本規章,並對委員會開展的工作保守秘密。
1. 會議應繕立會議紀要,並存放在專用的文件夾內。
2. 會議紀要應在每次會議結束後朗讀及通過,並由全體委員簽署,最後經秘書簽署。
1. 委員會設秘書處。
2. 應委員會主席要求,委員會秘書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在其工作人員中指定。對於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秘書應遵守保密義務。
3. 委員會秘書無投票權,其權限為:
a)與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保持聯系,根據法律,該辦公室 有義務向委員會提供輔助;
b)保管委員會的所有文件;
c)制作會議紀要;
d)負責每次會議的準備工作;
e)執行委員會在其權限內委托的其他工作。
對本規章的理解及適用所產生的疑問,以主席的批示作詮釋。
本規章自委員會通過的日起生效。
本規章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委員會——主席:譚曉華——郭少萍—— Guilherme Vicente Guterres —— João Manuel dos Santos Ferreira ——梁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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