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b)及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僱主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
(二)代任:
二、委任下列代表勞工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
(二)代任: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成員:
(一)代表僱主之組織的代表:
(二)代表勞工之組織的代表:
四、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何兆基學士自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三日起繼續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委員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