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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第九條及設立《民政總署章程》的跟進委員會之第2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民政總署章程》的跟進委員會內設立下列工作小組:
(一) “修正市政條例工作小組”,專門負責分析第17/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仍例外地繼續生效的市政條例,並建議取代該等規定的草案;該工作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1)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António de Jesus Pedro(白安德)學士,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2) Joaquim Ribeiro Madeira de Carvalho(馬家傑)學士;
(3)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及/或經濟局的代表;
(4)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5)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一名代表;
(6) 民政總署一名法律專家。
(二) “評估民政總署權限工作小組”,專門負責分析民政總署與其他公共實體或公共部門之間倘有的權限重疊或權限衝突的情況,並建議有關解決方案;該工作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1) José Luís Sales Marques(麥健智)學士,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2)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3)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4)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一名代表;
(5) 民政總署一名法律專家;
(6) 行政暨公職局一名領導人員;
(7) 行政暨公職局行政現代化廳廳長;
(8) 行政暨公職局法律專家Maria João Ramos學士。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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