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5
II
SÉRIE

Quarta-feira, 30 de Janeiro de 2002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1.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Geral dos Condóminos do edifício de Triumph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seis barra dois mil e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Geral dos Condóminos do edifício de Triumph", do teor seguinte: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定名:凱旋居業主聯會Associação Geral dos Condóminos do edifício de Triumph,下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 氹仔廣東大馬路,凱旋居怡景台地下大堂。

第三條——宗旨:本會根據澳門民法典的規定成立,行使其權利及履行應有的義務,目的是維護法律制度下業主的權益、監察物業管理的服務及運作、促進各業主的友愛、聯誼和互助的非牟利團體。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凱旋居業主(舖位、車位及住宅單位)及繳納管理費的合法承租人,均為業主會會員,當他們的權利消滅時,即自動終止會員資格。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的一切活動;

四)享受會員福利;

五)對本大廈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遵守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

三)確保大廈整體利益不受損害;

四)按期繳交管理費及支付本會運作的基本必要費用。

第七條——若會員違反章程、危害本大廈安全或損害本會的聲譽,根據理事會的決議,可進行以下的處分:

一)忠告;

二)書面譴責;

三)公告予以譴責;

四)根據法律予以追究。

全體會員大會

第八條——全體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及檢討一切會務,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及修改本會章程等。

第九條——當召開大會時,出席大會的人數份額不足,第二次召集則定為在原定一小時後,在同一地點舉行,出席者必須至少佔分層建築物之總值之四分一的份額才可作出決議,而決議是以多數票為準。

第十條——全體大會的職能:

一)審議業主會的年度活動報告;

二)贊同或修改會章;

三)決定對公有部分的用途及公共基金的運用;

四)授權理事會特別權限;

五)通過年度開支預算。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七名理事組成,兩年一任,在全體會員大會中選出,可連任。

第十二條——在理事中,互選一名主席,一名第一副主席,一名第二主席,主席負責組織及協調工作,其他理事委員互選一名負責治安及安全、一名負責維修及保養、一名負責財務、一名負責書記工作、一名負責康樂及福利,一名負責聯絡。另在理事會可設沒投票權的工作人員數名。

第十三條——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若有需要,主席或最少兩名理事會成員可額外召集臨時會議,開會的地點不限。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能:

一)執行全體大會通過的決議;

二)收集業主及承租人的意見;

三)維護業主的權益、監督物業管理的服務及運作;

四)向會員大會發表工作及財務報告;

五)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六)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立戶口;

七)理事會會議,應提前通知有關理事會成員,開會時,必須半數出席方可進行決議,遇贊成與反對票相同時,主席的票才是決定性的一票;

八)理事會決議必須以出席者之多數票通過,但不能少於三位理事會成員的同意;在作出開支發放時,主席必須聯同一位副主席及財務理事聯簽才可在銀行提取款項;

九)當涉及運作開支批准,涉及的利益金額,如以上一項的方式通過,則以一千元為限,如得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二通過,則以三千元為限,如得全體理事五分四通過及知會理事會後而又沒明示異議的情況下,則無此限。

主席

第十五條——一)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二)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順次頂替;

三)主席或副主席完全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或理事順次填補。

監事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是由三名監事組成,兩年一任;監事會互選產生一名監事主席。

第十七條——監事會的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審查財務報告;

三)發表全年審查意見。

其他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自大廈單位按金、大廈的公共基金及與其相連的收益、私人或團體或公共實體的捐助或支助。本會經費若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向會員解釋及籌募之。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典】的規定。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is. - A Primeira-Ajudante, Elisa Maria Gomes.


1.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Bicicleta Turismo da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cinco barra dois mil e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icicleta Turismo da Macau", do teor seguinte: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旅遊單車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Bicicleta Turismo da Macau”。

(二)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歐華利街昌利大廈5號D地下。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宗旨為:

(一) 致力推廣,促進及發展本澳有關單車旅遊活動;

(二) 與其他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及同類總會(如鄰近的總會)或機構建立友誼及保持聯繫,並透過相互之交流合作,從而提高本地之單車旅遊活動、興趣、技術水平及在國際上之聲譽。

第三條

(設立期限)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 凡本澳之合法居民,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會員;

(二) 有關之申請,應由一位會員以書面向理事會推薦,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三) 經理事會推薦,本會得邀請過往或現在對本會,本澳單車界,單車活動方面有貢獻之人士及曾擔任相關領域之領導人或負責人為榮譽會士,名譽會士或顧問。該等人士亦為本會之會員,享有會員之權利和職務,但不得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法定之權利如:

(一) 獲本會發出會員證;

(二) 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對本會的各項事宜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但必須遵守有關之規章及規例;

(四) 就本會會務及活動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五) 對本會會章,內部規章及各項單車旅遊活動之規例等提出意見以作參考;

(六) 退會權;

(七) 享有本會所提供之其它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維持及宣揚本會宗旨,積極參與及發展會務。

(二) 嚴格遵守會員大會的決議、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理事會之決定。

(三) 參加本會召開之會員大會。

(四) 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

(五) 按時繳交及由會員大會所訂之會費。

(六) 與本會合作,發展單車旅遊活動,以提高本澳單車旅遊活動之水準及聲譽。

第七條

(會員資格;權利的中止和喪失)

(一) 會員若欠交會費達兩年以上,會員資格將自動被中止。

(二) 會員如被法院裁定觸犯嚴重之刑事罪行,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廢止其所擔任之一切職務及取消其會籍。

(三) 會員須於每年一月份或指定期間內繳納會費,否則本會有權暫時禁止其行使會員之任何權利。

第八條

(處罰)

(一) 違反大會決議、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二) 會員得就上述理事會對其作出之處分決議向上訴委員會要求上訴;上訴委員會由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組成。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組織)

(一) 本會之組織為: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二)上述b)、c)人員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兩年,於會員大會中由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所組成,並經出席會議及行使有關之權力。

(二)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負責,其成員三至五人(但必須為單數),其中設有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三) 會員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 制定和修訂會章;

(二) 解散或終止本會之存續期;

(三) 選舉和解任理事會、監事會及本會之成員的職務;

(四) 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六) 通過及公布榮譽會士、名譽會士及顧問之聘請;

(七) 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分為會員年會和臨時會員會議。

(一) 會員年會於每年的第一季內召開,本會於會員年會的八天前掛號信通知本會的全體會員。臨時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召開,但必須清楚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欲討論之事項、會議之地點、日期。上述組織及會員召開臨時會議前15天,應以掛號信形式通知全體會員。

(二) 首次召集之會議,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三) 首次會議召集後,如出席者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召開第二次會議,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為多少,大會之任何會議均屬有效。

(四)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出席者之過半數贊同票通過。

(五) 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獲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六) 罷免當屆組織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會員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七) 本會之解散或縮短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其成員為五至十五人(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人員兩名及其餘為理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 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 計劃、領導、執行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 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四) 委任本會的代表人,參與其他組織之活動;

(五) 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六) 建議聘請及解聘榮譽會士、名譽會士及顧問;

(七)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八)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例,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九) 審批入會申請;

(十)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十一) 行使本章第八條之處分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位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

(二)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六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一)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及兩位財政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一般文書之交收則只須任何一名理事簽署則可。

(二) 當理事長出缺、迴避或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依次由副理事長及秘書長代理之。

(三) 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七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

(二) 監事會之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則由監事長或由兩位監事要求召開。

(三) 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管理、運作及理事會的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的會務提交意見書。

(四) 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八條

(財政收入)

(一)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之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九條

(支出)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及會務有關的活動之開支所構成,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籌委會)

(一) 本會之創會會員組成籌委會,除負責辦理本會之法定註冊手續外,還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二) 籌委會在履行上述(一)項內所指之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承擔之行為及文件,須經籌委會三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三) 本會之創會會員(即籌委會)成員為:

a) 理事長;

b) 副理事長;

c) 秘書長;

d) 財政。

第二十一條

(會章及會徽)

本會之會名包括簡稱;會章及會徽(見附件)經已按澳門法律規定註冊,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許可或授權情況不得使用,否則,本會有權追究有關之法律責任。

澳門旅遊單車會

附件

(會徽)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is. - A Primeira-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1.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Rectificação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os Bonzos do Templo ou Pagode Pou Chai Sim Iun (Kun Iam To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extract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os Bonzos do Templo ou Pagode Pou Chai Sim Iun (Kun Iam Tong)", publicado no Boletim Oficial número três, II Série, de dezasse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is:

Onde se lê: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os Bonzos do Tempo ou Pagode Pou Chai Sim Iun (Kun Iam Tong)"

deve ler-se: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os Bonzos do Templo ou Pagode Pou Chai Sim Iun (Kun Iam Tong)".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is. - O Primeiro-Ajudante, (assinatura ilegível).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祐漢公園曲藝促進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para Promoção de Ópera Chinês Jardim de Iau Hon Macao 英文為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Chinese Opera Iao Hon Garden Macao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asse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is, n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quatr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vinte e seis d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número trê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祐漢公園曲藝促進會

Associação para Promoção de Ópera Chinês Jardim de Iau Hon Macao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祐漢公園曲藝促進 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Promoção de Ópera Chinês Jardim de Iau Hon Macao»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Chinese Opera Iao Hon Garden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地址:崗頂前地1號A。

第三條 宗旨

1. 發揚中國國萃,促進曲藝發展。

2. 培育新一代曲藝人材。

3. 為市民增添陶冶性情、消閒、怡情養性空間。

4. 加深市民對中國文學之認識。

5. 推行慈善演出活動,探訪安老服務機構。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大會

第四條

1. 本會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本會會員大會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

3. 本會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4. 本會會員大會主席或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有權召開本會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5. 除本澳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本會會員大會的決議以絕對多數通過。

第五條 會員

本會會員包括:

1. 本會主席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2. 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免除

1. 該成員書面提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2. 由監事會書面提出經理事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

第三章 理事會

第七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之最高執行機構,成員三至七人,人數必須為單數,包括理事會理事長及各理事,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2. 本會理事長及理事,由會員大會選出且必須為本會會員。

3. 理事會每季舉行會議至少一次。

第八條

理事會理事長之職權:

1. 按照本章程第三條所闡述之宗旨,制定並推行本機構之會務;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3. 代表本會發言簽署合作計劃;

4. 聘用工作人員協助推行工作;

5. 每年向會員大會監事會提交本會之工作報告。

第九條 理事會理事長之免職

在下列情況下得免除理事會理事長之職務:

1. 由理事會理事長呈辭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2. 由大會主席或監事長提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條

理事長之出缺:

在理事長出缺期間,得由會員大會表決,選出其中一名常務理事成員暫時擔任代理理事長職務。

第四章 監事會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二條

監事會之功能: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本會會員大會報告。

第十三條

監事長之職權:

1. 監事長負責主持監事會議;

2. 當理事會理事長暫時離開本地區或因故暫時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確認由理事長提名的人員代行理事會理事長之職務。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本會之收入如下:

1. 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2. 社會人士捐助;

3. 政府資助。

第六章 最後條款

第十五條 本章程之解釋與修訂

本章程之解釋與修訂權屬本會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名稱及徽號

1. 本會之名稱及徽號需經澳門政府有關部門註冊受法律保障。

2. 任何人或機構在未經授權情況下使用本會之名稱或徽號,本會有權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is. - A Ajudante, Assunta Fernande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幸運博彩業職工總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a Indústria de Jogos de Fortuna e Azar de Macau 英文為 Macau Gaming Industry Labourers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is, n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cinc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trinta e um d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número trê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幸運博彩業職工總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幸運博彩業職工總會”簡稱“博彩業總工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a Indústria de Jogos de Fortuna e Aza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Macau Gaming Industry Labourers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11號群發花園第一座4字樓A。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是幸運博彩業及有關行業僱員組成的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熱愛祖國、團結互助、維護會員合理權益;

(二)舉辦各項文教、康體、培訓活動及福利服務。

第四條

會員

一、凡從事幸運博彩業及一切與之有關行業的僱員和該等僱員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權利為: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二)成為本會的選舉及被選舉人;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批評;

(四)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的自由。

三、會員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會員,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個人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

四、凡違反本會章程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會員,將受本會內部規章的紀律處分。

第五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由理事會召集會議。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外,還負責選出會員代表大會成員。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出席代表以簡單多數方式互選產生,主席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二、會員代表大會成員,任期三年,具體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內部規章規定。

三、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聽取有關會務和財務報告、修改會章、制定會務方針等方面的意見,並將之交予會員大會通過,以及負責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二十一名至四十五名之會員代表大會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本會的行政管理、會務執行及工作開展。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三至五名之會員代表大會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所繳之入會費及定期繳付之會費。本會亦可以接受撥款或贊助,並可籌募會費或接受捐獻。

第十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代表大會成員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dois. - A Ajudante, Assunta Fernandes.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1

O Técnico de Contas,
António Lau

O Director-Geral,
Manuel Marecos Duar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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