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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三日作出並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的第188/2001號批示,把土地基金資產中都市房地產獨立單位的管理從澳門金融管理局移轉予澳門財政局。

在上指獨立單位中包括一停車位,然而,有關資產部份仍未訂立買賣公證書。

鑒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授予財政局局長艾衛立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必要的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為買方,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作為賣方,就座落於澳門 新口岸填海區21號地段南岸花園之“BER/C”獨立單位之1/231 ﹝即一個車位﹞所訂立的買賣公證書上作為立約人,有關停車位在澳門區的房地產紀錄登錄編號為073003,在澳門物業登記局的物業標示編號為22208,載於B1K簿冊第88頁。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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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