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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1

刊登日期:

2001.9.10

版數:

1010

  • 批准以焚燒的方式註銷在財政局收納處庫房及大西洋銀行內使用範圍以外的印花稅票。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章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以焚燒的方式註銷在財政局收納處庫房及大西洋銀行內使用範圍以外之印花稅票。

    二、在不損害稍後用於博物館之展覽或成為其組成部分,財政局負責推廣上款之執行。

    二零零一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8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1

    刊登日期:

    2001.9.10

    版數:

    1011

    • 把土地基金資產中的都市房地產獨立單位及汽車的管理移轉予澳門財政局。
    相關法規 :
  • 第4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賦予澳門金融管理局對土地基金總資產進行管理的職責。
  • 第18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把土地基金資產中的都市房地產獨立單位及汽車的管理移轉予澳門財政局。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所作出的第47/2000號批示,委託澳門金融管理局管理土地基金的所有資產,當中包括多個都市房地產獨立單位及一輛汽車。土地基金係根據於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附件二第二節第﹝一﹞款第4項的規定設立。因此,有需要更有效地運用有關的資產。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1. 把土地基金資產中的都市房地產獨立單位及汽車的管理從澳門金融管理局移轉予澳門財政局;

    2. 授予財政局局長艾衛立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必要的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就座落於澳門新口岸填海區21號地段,南岸花園G5、H5及G3三個獨立單位所訂立的買賣公證書上作為立約人,有關單位在澳門區的房地產紀錄登錄編號為 073003,在澳門物業登記局的物業標示編號為22208,載於B1K簿冊第88頁。

    二零零一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8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1

    刊登日期:

    2001.9.10

    版數:

    1014

    • 剔除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b)項規定的進口表〔表B〕中的貨物。
    被廢止 :
  • 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66/95/M號法令 - 規範對外貿易活動--若干廢止。
  • 第128/GM/98號批示 - 核准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之出口表及進口表。
  •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8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七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剔除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所指,並經第128/GM/98號批示核准之進口表(表B)中之下列貨物: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第六十一章之針織及鈎針織之衣物及服飾附屬品(完成、半完成及未完成);及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第六十二章之衣物及服飾附屬品,針織及鈎針織者除外(完成、半完成及未完成)。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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