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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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41/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106/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為迅速及有效地對陸上交通問題作出回應,尤其是在道路規劃、行車、泊車和交通燈的安排及設置等方面的事務,政府有需要成立一常設的工作小組,以跟進有關交通事務的問題;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一個常設的交通事務關注小組。該小組的宗旨為跟進有關交通事務的日常問題及提出具體的建議。該小組在運作上直屬於交通高等委員會。
二、小組於有需要時舉行會議,並由以下成員組成:
-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DSSOPT)運輸廳廳長,並由其擔任會議召集人;
- (二)土地工務運輸局運輸廳工作人員一名,並由其擔任秘書;
- (三)臨時澳門市政局代表一名;
- (四)治安警察局交通廳代表一名;
- (五)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 (六)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 (七)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 (八)宏益電召的士有限公司代表一名;
- (九)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一名;
- (十)澳門的士司機互助會代表一名;
- (十一)澳門的士從業員協會代表一名;
- (十二)澳門貨車運輸業互助會代表一名;
- (十三)澳門公共汽車工會代表一名;
- (十四)澳門校車從業員協會代表一名;
- (十五)由運輸工務司司長委任的其他人士,人數不超過五名。
三、上款所指成員有權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收取出席費,有關的出席費之發放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准。
四、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工作小組運作上所需的協助,尤其有關行政和財政方面。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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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07/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Empresa de Construção e Obras de Engenharia Tak Fat Kin Ip, Limitada簽訂“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擴建工程”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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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08/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氹仔雨水溝之上蓋及其景觀整治工程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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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