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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聯同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有關權限,以便在其範疇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三) 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 批准人員職程之晉階;
(五)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六) 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 按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決定因個人或因工作需要而放棄特別假時發給有關補償,以及年假之享用、提前享用或累積;
(八) 批准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照法例規定的限度;
(九) 批准海關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 簽署人員於海關內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書;
(十一) 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二) 簽署海關人員衛生護理證;
(十三) 批准海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同類型活動;
(十四) 按照法例規定,決定派員往香港及中國其他地方公幹,但以最高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五) 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六) 批准人員、物資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之保險;
(十七)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包括經上級批准競投後,屬海關工作範疇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 批准簽發存檔文件的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十九) 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同類實體的文書;
(二十) 簽發海關人員專用的工作證。
二、轉授予海關行政委員會有關權限,以便在其範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 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十五萬元之工程、資產及勞務,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
(二) 除上款開支外,亦批准為海關運作所需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管理費用或其他同類開支;
(三)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伍仟元正的招待費;
(四) 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現行規定的補助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5/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三、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海關關長及行政委員會分別可透過批示或決議,把有利於海關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五、對於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六、海關關長及行政委員會自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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