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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組織章程》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澳門金融管理局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更新如下: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委員:丁連星學士、潘志輝學士、何兆基學士及盧文輝學士;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主席:歐安利學士;
三、澳門銀行公會會長、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總經理:張鴻義學士;
四、澳門保險公會會長:胡伯橋;
五、大西洋銀行澳門分行總經理:蘇鈺龍學士。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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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四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8/2001號批示,給予經濟委員會一常設基金及指定其行政委員之組成;
考慮到行政委員會其中一成員因調職而不再執行有關職務;
在該委員會之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按上述批示負責管理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主席,自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轉由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或其合法代任人擔任;而其他行政委員會委員之組成維持不變。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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