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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22,501.00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22,501.00元的常設基金。 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協調員蕭威利,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助理協調員Estanislau António da Rocha,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Lucinda Mendes Coelho。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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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6,000.00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委員會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6,0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李崇汾,或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經濟委員會秘書長廖小明;
委員:經濟委員會特級技術輔導員洪婉儀。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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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將所需之權力授予白藝才學士,以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World Trade Center Macau, S.A.R.L.)股東之名義,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該公司之股東大會。
二、本批示之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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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對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設律師樓的官樂怡律師作為“國際商業信貸(海外)銀行”澳門分行清算人的委任,現予續期,並將繼續保持三月五日第2/SACE/98號批示對其賦予的一切權力及權能。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二日。
三、追認上指清算人在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二日至本批示公佈期間所作出的一切行為。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一年四月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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