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1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1
刊登日期:
2001.10.24
版數:
5832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修訂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竹君博士擔任旅遊學院院長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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