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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七日第12/94/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以及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所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蕭威利學士擔任體育發展局局長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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