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名 單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Maria do Céu Dourado Amorim da Silva Hung 8.50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六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蘇柏圖

委員:劉軍勵

候補委員:施佩文

———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何英娜 8.37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六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蘇柏圖

委員:劉軍勵

候補委員:施佩文


法 務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一等技術員第一職階一 缺,經二零零一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 份 證 明 局

告示

茲接到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林永堅之妻子藍清顏的要求,領取該已故首席行政文員之確定終止職務補償、聖誕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補償與津貼,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補償及津貼之人士,自本告示公佈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陳海帆


臨 時 澳 門 市 政 局

通 告

仰眾知悉,按照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七日市政執委會決議,以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進行審查文件形式的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以填補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詳細說明如下:

一、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屬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對象為臨時澳門市政局員工。投考申請應於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日期內遞交,本考試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投考條件:

二.一、投考人:

凡在投考期屆滿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本局編制內首席助理技術員,均可投考。

二﹒二、應遞交文件: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由任職機關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應列明與投考相關的資料,包括過往曾擔任的職務、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公職與所屬職級的年資和考勤;

c)履歷。

如在報名表中明確聲明a)及b)項所述文件已存入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之。

三、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在規定期限的正常辦公時間內將之送交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處。

四、職務性質:

助理技術員根據分派的不同範疇,執行行政協助工作,對秘書處的工作提供幫助或協助特定的計劃,按照確定的指示,設立或採用方法及程序,執行技術運用性質的職務。

五、薪俸:

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的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所載薪俸索引表的305點。

六、甄選方法:

履歷分析。

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正選委員:城市規劃暨建設部科長 Choi Kit Cheng

行政處高級技術員 郭玉芬

候補委員:行政處高級技術員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人事科首席技術輔導員 曹慧怡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市政執行委員會代主席 劉仕堯

———

仰眾知悉,按照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七日市政執委會決議,以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進行審查文件形式的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以填補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員兩缺,詳細說明如下:

一、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屬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 對象為臨時澳門市政局員工。投考申請應於本通告在《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日期內遞交,本考試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投考條件:

二﹒一、投考人:

凡在投考期屆滿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本局編制內二等文員,均可投考。

二﹒二、應遞交文件: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由任職機關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應列明與投考相關的資料,包括過往曾擔任的職務、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公職與所屬職級的年資和考勤;

c)履歷。

如在報名表中明確聲明a)及b)項所述文件已存入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之。

三、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在規定期限的正常辦公時間內將之送交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處。

四、職務性質:

行政文員負責在一般的指示下,按一定複雜程度的既定程序,在一個或多個行政工作範圍內執行職務,包括會計、人事管理、行政及財政管理、秘書職務、檔案、文書及打字等方面。

五、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文員的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所載薪俸索引表的265點。

六、甄選方法:

履歷分析。

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正選委員:高級技術員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首席技術輔導員 曹慧怡

候補委員:科長 João Manuel das Neves

高級技術員 郭玉芬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市政執行委員會代主席 劉仕堯


臨 時 海 島 市 政 局

公 告

修葺位於氹仔施督憲正街的嘉模大樓工程之公開招標

關於“修葺位於氹仔施督憲正街的嘉模大樓工程”之事宜,茲公布如下:根據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日第130/28/CMIP/2001號市政決議,現自本公告刊登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就上述事宜進行公開招標。有意者可在招標期屆滿前,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氹仔告利雅施利華街臨時海島市政局大樓之出納組繳付澳門幣壹仟圓(MOP$1,000.00)後,往文書暨檔案組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為參與投標,投標人須提交臨時擔保澳門幣伍萬捌仟圓整(MOP$58,000.00),該項擔保須以現金存入臨時海島市政局大樓出納組或以向臨時海島市政局作出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是項銀行擔保亦須遞往上述出納組。

投標書須於辦公時間內遞往文書暨檔案組,截標日期為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而開標則訂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正於氹仔地堡街322號喜來登廣場二字樓舉行。

特此公告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日於氹仔,臨時海島市政局

主席 馬家傑


財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楊寶儀副局長


博 彩 監 察 暨 協 調 局

公 告

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督察兩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於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于小紅申請已故丈夫何偉棠,其曾為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遺下之遺屬撫恤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之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告 示

茲公佈:澳門金融管理局對以下前保險中介人提起違法行為程序:

黃啟源(Wong Kai Un)

因其違反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九條g項的規定(挪用多份人壽保險單的保費),以及不符合該法令第十五條第一款c項有關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要件。根據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二日通過並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九日獲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的第208/CA號決議,上指前保險中介人被科處澳門幣五千元罰款及廢止從事相關業務的許可。現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上指嫌疑人於告示期限告滿後十日內,前往位於澳門東望洋斜巷二十四至二十六號的澳門金融管理局總部大樓繳付上述罰款,並得於通知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出聲明異議,或於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長官提起訴願。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五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簡勝龍

———

茲公佈:澳門金融管理局對以下人士提起違法行為程序:

陳成志(Chan Seng Chi)

上述人士經營商業企業“新永昌通訊器材”,因違反四月 三日第16/9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強制使用本地貨幣的規定,而根據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通過並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獲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的第163/CA號決議,被科處澳門幣五百元罰款。現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通知上指嫌疑人於告示期限告滿後十日內到座落於澳門東望洋斜巷二十四至二十六號的澳門金融管理局辦公大樓繳納相關罰款,並得於通知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出聲明異議,或於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長官提起訴願。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何兆基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要件,及具有會計學士學位、財務學士學位、經濟學士學位或工商管理學士學位(主修電腦資訊除外)的人士,均可在遞交報考申請表的限期前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認可之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認可之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d)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工作評核等。

報考人如屬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個人檔案內,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轄下人力資源暨財產廳人力資源處。

4. 工作性質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之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之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之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43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在知識考試中得分少於五十分者,即被淘汰,不能進入專業面試階段。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一、筆試——百分之五十;

二、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

三、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報考人之學歷及專業資格、工作評核、專業資歷及經驗,曾任工作之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該職務之能力。

專業面試是為報考人對該工作之性質和需要,確定及評估有關其專業資歷、經驗之條件。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知識:

I.《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b)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IV.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號法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職程之重新調整》;

V.經十二月十六日第67/96/M號法令及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VI.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之組織法:

a)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修改之一月三十日第2/95/M號法令;

b)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以及經第39/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一月三十日第3/95/M號法令;

c)經第40/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一月三十日第4/95/M號法令;

d)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

e)二月二十七日第11/95/M號法令。

VII.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編制與執行、公共會計、管理帳目和營業年度帳目的編制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的財政活動的監督工作之法規:

- 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改及經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附件三第六條廢止部分條文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

VIII. 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IX. 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X. 授權或轉授權:

a)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號行政命令;

b)三月一日第30/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c)七月三日第1/DSFSM/2000號批示;

d)七月三日第2/DSFSM/2000號批示。

(2)專業知識:

- 會計、財務管理的概念;

- 公共會計實務;

-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專業技術意見書等文件。

應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有關上指內容的法規。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偉文

正選委員:消防局一等區長 區耀榮

一等高級技術員 高振威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余麗菊

二等高級技術員 謝淑霞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要件,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八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者,均可在遞交報考申請表的限期前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認可之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認可之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d)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工作評核等。

報考人如屬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個人檔案內,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轄下人力資源暨財產廳人力資源處。

4. 工作性質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資訊範疇學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之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之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之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43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在知識考試中得分少於五十分者,即被淘汰,不能進入專業面試階段。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一、筆試——百分之五十;

二、專業面試——百分之三十;

三、履歷分析——百分之二十。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傑出之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知識:

I.《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b)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2)專業知識:

——伺服器IBM AS/400、COMPAQ NonStop Himalaya及Windows 2000;

——資料庫DB/400、Nonstop SQL及MS SQL Server;

——網絡保安;

——LAN及WAN的網絡架設、管理及操作;

——內聯網及國際互聯網;

——Client/Server及Web資訊系統之開發;

——Delphi、Delphi/400、SQL、COBOL、JAVA及ASP 程式之編寫。

應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有關上指內容的法規。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岑錦棠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顏穎

水警稽查局副警司 曾雁鳴

候補委員: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 李璧瑩

處長 鄭許諾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第UMB030/035/2001號決議之摘錄

摘自二零零一年八月九日第三十次常務會議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大學各部門主管在職能上係隸屬管理委員會及第五十一條規定總務部的職責,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至二十九條的規定及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三十九條的規定;

1.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總務部部長宋傑堯學士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b)核准以無償或有償方式使用澳門大學的設施及設備;

c)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d)批准轄下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e)核准轄下員工工作評核報告;

f)批准簽發有關轄下員工存檔資料的証明書,但機密資料除外;

g)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向轄下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h)根據適用法律規定,核准轄下員工在本澳及香港接受涉及支付費用及津貼的專業培訓;

i)批准使用一九五六年五月五日第40592號法令通過的郵政規章第七十六條所指的郵政信用,但有關開支結帳受預留金額限制;

j)確認有關大學財產中動產之交收筆錄;

k)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總務部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 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l)根據上級決定,代表簽署常規性的服務及維修合約,惟公開投標而達成之合約除外;

m)除上項所述開支外,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固定性負擔開支,如支付設施和動產租賃開支、電費、水費、石油氣費、清潔及保安服務費、電訊費、管理費及其他同類費用。

2.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本授權由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代副校長:李怡平

行政總監:黎日隆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名 單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只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而設的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阮鑑程 7.4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華森

委員:林克勁

譚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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