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4/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1

刊登日期:

2001.6.27

版數:

299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作為澳門監獄行政大樓加建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太白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有關澳門監獄行政大樓加建工程(02/OB/EPM/2001)之合同。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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