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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8/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郵政局局長羅庇士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實力清潔服務公司」訂立有關郵政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49/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和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澳門污水處理廠蓄水池設計、建造、供應、安裝及起動工程」之技術協助、質量控制及測繪支援服務合同。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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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