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3/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01

刊登日期:

2001.6.13

版數:

2823

  • 將若干權力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作為訂立提供「警察總局寫字樓裝修及更改工程」服務的合同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白英偉警務總監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吳社歡建築商簽署提供[警察總局寫字樓裝修及更改工程]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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